安居型商品住房刮6级风就危了?安居房可别不“安居”!

即便“安居型商品住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具有限定价格、限定销售对象等政策性保障房的鲜明特征且在销售中“一房难求”,开发商也不应任性放弃其对房屋质量和安全性的责任,闹出6级热带风暴就构成不可抗力的笑话。在这样的购房活动中,购房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更应当站稳民生立场,切实替老百姓说话,监督开发商对明显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做彻底的修改。

日前,中国房地产报刊发《海口安居房“补充协议”之争丨调查》相关报道,对海南省海口市一安居房销售过程中曝出的不合理补充条款问题进行了披露。

6级以上热带风暴、24小时内降水10毫米(以上)暴雨、洪水,震级5级以上地震等真的应当被纳入不可抗力范畴予以约定吗?这样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所谓“补充协议”在签订中应当如何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呢?

安居房有风险吗,安居房子成危房

【要点一:如此“补充协议”条款完全违背基本常识】

报道中披露的前述购房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着实令人瞠目结舌,在明律师并非气象、地震领域的专家,却也能逐一辨析一番:

1.在海南省常见的“热带风暴”是热带气旋的一种,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能确定,中心附近持续风力达到8级才是气象学意义上的热带风暴,7级才叫热带低压。而补充协议中的“6级热带风暴”并不存在,只能算是一般的热带扰动或者冷空气作用,并不一定具有致灾性。从常识也不难辨析,莫非6级风这批新建的安居房就要“危”?这岂不是太过于脆弱了!

2.24小时内降水量10毫米仅是小雨和中雨量级的分界线,暴雨要达到50毫米以上。据此,补充协议中所谓“10毫米(以上)暴雨、洪水”的表述完全是异想天开、匪夷所思。

3.震级并非判定地震破坏性的标准,地震对地面建筑的破坏力大小要看“烈度”。抛开烈度去讨论震级并无意义,更何况通常而言5级地震的烈度并不会导致新建的楼房出现重大险情,除非涉案项目自身在抗震性能上存在问题。

综上可知,涉案项目在购房补充协议中单方拟定的上述条款完全荒腔走板,无任何科学依据,反映出开发商试图单方面将自身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抛个一干二净的错误心态,购房者当然不会答应签订带有这样内容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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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尽到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报道披露,具有上述条款的内容被作为“补充协议”文本夹在主合同里,是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一些购房者急于签约甚至未来得及细看。

然而在明律师一再强调过,无论是购房者还是被征收人,都不能以自己签约时“没细看”“糊涂了”等为由不履行所签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旦签字了,协议上的文字内容就会对你产生约束力,大家一定不可含糊。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开发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其应当尽到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倘若那份上万字篇幅、密密麻麻的9页5号字体补充协议并未被特别提示,购房者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有权主张该条款不对自己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都在匆忙中排队进行,相关协议文本并不会在签约前提前出示给咱老百姓供咱细瞧细看,这明显是对对方主体有利的操作。

大家应当明晰签约中普遍存在的上述猫腻,在签约日前尽早要求对方提供协议文本供自己研读,就签约环节、流程与对方积极协商、博弈,争取最大限度有利于自己的签约环境和步骤,万不可忙于抢到名额而草率仓促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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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不靠谱”的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抛开签约程序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如此“不靠谱”的补充协议内容难道真的会对购房者产生什么“法律约束力”,进而替开发商免责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开发商拟定的前述协议内容就明显属于法条规定的情形,这样的格式条款即便签了也是无效的。倘若涉案楼盘真的在6级风、5级地震、10毫米降雨中就出了毛病,开发商是绝对跑不掉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购房者和被征收人的是,凡是签订书面协议、合同一定要仔细看清全部的条款文本,一个字都不能落下,一句话都不能含糊。发现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时要及时中止签字、按手印,转而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与开发商、房屋征收部门据理力争,协商谈判,争取有利于我们自己的修改和调整,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在签约那一刻即拱手相让。(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