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车辆存在严重隐患
蜀黍凌晨出动
两辆车被当场查获
结果发现,这两辆车竟然还是......

9月12日,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对通过对辖区重点隐患车辆进行分析研判,获取到车牌号为豫R822**、豫R918**两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型货车可能于13日前往鸭河电厂运送煤炭的重要信息。13日凌晨,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余起、副大队长马林立即组织民警前往鸭河工区。

通过与支队指挥中心深入配合,采取蹲点守候、重点摸排、沿线巡查等办法,终于在当日11时20分将正在鸭河电厂院内装卸货物的两辆嫌疑车辆查获。

经核查比对,两辆嫌疑车辆上悬挂的号牌为套用他人的号牌,原车状态为逾期未年检。因涉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未年检两项违法行为,车辆已被暂扣,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从近年的交通事故情况来看
涉重点隐患车辆的较大以上事故频发
因此蜀黍会密切关注重点车辆
提前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那么,蜀黍反复强调的重点隐患车辆
到底是指哪些车辆呢?
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

重点隐患车辆
上述8类重点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报废、逾期未年审以及3次(重型货车和重型挂车10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的。
驾驶报废车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
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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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驾驶报废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蜀黍提醒各位重点车辆驾驶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上路请遵守规则、安全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