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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上对消毒酒精的需求量激增,成为和口罩一样的“硬通货”,个别人便借此疫情所产生的商机,企图倒卖酒精来赚上一笔,并为牟取暴利,偷偷掺水销售,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
近日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一起非法经营掺水假酒精案
未获资质,倒卖6.7吨掺水酒精
01
2020年1月29至2月8日,正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严重期间,本地某个体工商户老板苏某,利用经营次氯酸钠消毒液的便利条件,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以每0.5升装3.75元至4.2元的价格购进酒精7384.3公斤(75%乙醇溶液),用于对外销售牟利,继而以4.5元至5元的价格将上述酒精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向日杂店老板、散客,出售了约6745.9公斤,销售金额约60713元,获利6500多元。


2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联合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南区应急管理局在苏某经营的店面处将苏某抓获,现场查扣酒精约650公斤,提取样品检测结果闪点(闭口)<30℃,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需取得相应资质许可,而苏某实则并不具备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资质。
经查,为牟取暴利,被告人苏某在销售酒精过程中,还擅自加入不等量的水导致乙醇含量偏低,经送检现场提取的酒精样品,四个样品中有三个乙醇含量不符合GB 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要求。

适时介入,24小时从快批捕
02
苏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一案,由群众于2月8日报案至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我院第一检察部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工作室职能作用,获悉该案线索后于2月18日以参与案件会商的方式对苏某涉嫌非法经营案提前介入,并围绕该案定性、取证方向、取证要点、案件移交、取证主责落实等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与意见。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于2月28日立案进行侦查,并于3月6日以非法经营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苏某,秉着严格按照涉疫情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我院承办检察官快速办理。
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存储、销售危险化学品医用酒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于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于4月10日以犯罪嫌疑人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4月17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苏某鸿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疫情防控,非发财致富门路
防控疫情是责任,不是发财致富的门路。
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苏某心存侥幸、投机取巧,在明知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可经营消毒酒精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大量的酒精进行转销牟利,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酒精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规范使用操作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疫情防控次生风险。储存量大隐患也增大,甚至会触犯法规,望在安全合规的条件下阻击疫情。
各位消费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购买防护物资。如果发现囤货居奇、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好心平安茂名编辑部
编辑:陈天豪
初审:梁棚
复审:赖松万
终审:史鹏志
来源:茂南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