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了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侦查的“‘一元钱’*局骗**(上)”案件。其中,“一元钱”,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此为诱饵窃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再制作、利用“白卡”盗窃原信用卡内的现金。从法律上分析,国家与社会应当关注“白卡”制作的秘籍及其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一元钱”*局骗**(上)
一、“‘一元钱’*局骗**(上)”概述
2023年2月6日,犯罪嫌疑人陈非在列车上以兜售土特产为名利用POS机窃取被害人袁某信用卡信息。2023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于永航受何强指示用“白卡”在广西玉林将袁某信用卡内1.78万元取走。
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非在列车上以兜售土特产为名利用POS机窃取被害人廖某信用卡信息。同月,犯罪嫌疑人罗国园受何强指示用“白卡”在广西来宾将廖某信用卡内3.8万元取走。

“‘一元钱’*局骗**(上)”概述
上述两起案件,由受害人袁某、廖某于2023年3月分别向中国铁路“12306”求助。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决定立案侦查后,经过缜密侦查最终破获了案值达千万元的大案。其中,受害人袁某受到损失后曾与发卡银行交涉,银行的答复是不能确定袁某取款。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由此引发了“白卡”制作的秘籍及其法律责任的追问。
二、“白卡”制作的秘籍及罪名
这里的“白卡”,不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白金信用卡(VIP),而是指他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人制作,或者由他制作的仿制卡。“白卡”的主要作用在于:掌握密码可以异地金融机构取款。例如,在“一元钱”*局骗**(上)中,犯罪嫌疑人于永航用“白卡”在广西玉林将受害人袁某信用卡内1.78万元取走。
信用卡信息如此重要,《刑法》理所当然为此规定专门罪名,即,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本罪的其最高法定刑十年有期徒刑,但我国刑法学者却认为本罪与诸如信用卡诈骗等犯罪是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择一重罪为法律拟制,学者理论是否正当将在“一元钱”*局骗**(下)讨论。
“一元钱”*局骗**(上)也揭示了“白卡”制作的“秘籍”,具体其制作过程如下:陈非用POS复制(窃取)信用卡信息→张多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制作“白卡”。在司法实践中,POS复制信息卡犯罪较多,如,公路收费的ETC原来绑定银行卡,因他复制,目前ETC已与银行卡分离。ETC取消绑定银行卡则涉及“白卡”取现的法律责任。

“白卡”制作的秘籍及罪名
三、“白卡”取现的法律责任
“白卡”取现的原理为,“白卡”的芯片与原信用卡的资料相同。不仅如此,POS还有复制持卡人预留在银行的密码功能。信用卡插入ETC,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卡由ETC保管,为了避免民事赔偿责任,公路收费部门逐步取消了绑定银行卡。
银行卡不仅为用户提供方便,同时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节省经营成本。据此,银行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开发银行卡的芯片有特别慎重的义务,如,密码不能被复制等特别技术措施等。据此,银行卡密码被他人复制的性质是芯片的缺陷。从侵权角度分析,银行应对“白卡”取现承担赔偿责任。
从持卡人与银行的关系分析,发卡银行也需承担合同义务。持卡人信用卡内存款,或者借款,银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银行与持卡人保管合同约定将现金保管在原信用卡,而不是“白卡”。据此,银行应当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白卡”取现由银行承担责任。

“白卡”取现的法律责任
就“一元钱”*局骗**(上)中的受害人使用信用卡而言,受害人将信用卡插入POS机并没有交易记录,据此可以推理受害人并没有输入信用卡密码。受害人没有输入密码,POS自动复制密码足以证明芯片设计的缺陷确定存在。目前,已有证据证明“白卡”取现,根据银行的解释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