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斗了10年,采蝶轩终于确实是谁家的了!
最近,最高法院确定,采蝶轩来自中山!

中山人几乎都知道中山有个采蝶轩
合肥人也一样
基本上合肥人也都知道合肥有个采蝶轩
这两个采蝶轩同年成立,名字相同
都是以卖蛋糕西饼为主,而且在当地都很知名

中山采蝶轩公司
这缘分,这默契真让人“泪流满面”啊
不过在商海中,这种默契并非好事
为了争夺商标,这两家公司互撕了10年
先来了解一下这次“撕逼”大战的两位主角: ——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成立于1987年,法定代表人卢宜坚,999年12月14日,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蝶轩”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44787号。2002年8月,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梁或。2003年9月14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卢宜坚、梁或。
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采蝶轩蛋糕有限公司公司创立于1992年,是目前安徽省大型食品加工企业,主要以生产、制作和销售各类西点,中式糕点和蛋糕为核心产业的公司。
2002年,采蝶轩集团公司在合肥市也设立5家门店,截至2012年10月,合肥市的门店达到184家。

安徽采蝶轩集团
互撕时间轴
2006年
事件
在采蝶轩集团公司第32类商品商标注册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后,中山采蝶轩公司就以商标侵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标委员会撤销被裁定的商标。
结果
当时,法院一审判决中山采蝶轩公司胜诉。其后,采蝶轩集团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
2012年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采蝶轩集团公司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
事件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中山采蝶轩公司不服,2013年8月提出上诉。
结果
安徽省高院随后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
事件
中山采蝶轩公司对二审结果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结果
最高院撤销了一审、二审的民事判决,要求采蝶轩蛋糕集团公司、采蝶轩服务有限公司、巴莉甜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山采蝶轩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网站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另外,安徽3家公司赔偿梁或、卢宜坚544511元。
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认为,合肥3家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合肥3家公司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最高院认为,判断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意图,在这一判断过程中,需要考虑涉案商标在被申请人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知名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在合肥采蝶轩公司于2000年注册企业名称时,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合肥3家公司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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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朱晓宇
本文是中山微观察整理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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