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宅青葱岁月 (潘家宅往事)

这桩陈年往事一直萦绕心头,事情发生在笔者父亲身上,提起来要回溯到1996年的夏天。

故事是这样的:

1996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我的父亲金义满与同村的吴守军(绰号:小毛)在沈照英家田边,为吴守军扔稗草至我家田里一事发生争吵。家父走在前面,让吴守军自己去看看,谁料吴守军竟先用手中的锄头打中家父的后脑部。后家父退入沈照英家的田里,从田堘上拿起沈照英家的一把锄头与吴守军对打,打中吴守军腿部。在对打过程中,吴守军站在田堘上朝家父反复举起锄头的动作中自己将锄头柄碰伤腰部。后来经旁人劝解才歇掉。

可是在浦检(1996)刑诉第156号《起诉状》上所描述的过程并不是这样的,而是向着有利于吴守军的方向来用字用句:

潘宅青葱岁月,潘家宅往事

浦检(1996)刑诉第156号《起诉状》

1996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为扔稗草一事,金义满与同村的吴守军(外号:小毛)在村民沈照英家田边发生争吵殴打。让吴守军先用手中的锄头打中金义满背部,后金义满从田堘上拿起沈照英家的一把锄头与吴守军对打。对打过程中,吴守*用军**锄头打中金义满的头部,金义满用锄头打伤吴守军腿部及腰部,后经旁人劝解才歇掉。

从家父所述的故事情节与浦江检察院作出的《起诉状》描述情况的有细微的差别,显然《起诉状》上的内容忽略了许多细节,直接让人产生吴守军的医院诊断情况系家父打伤所致,造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是浦江法院刑庭判决家父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以及赔偿与罚金。

待到家父羁押出狱后,才知道提交法院的口供不是原来的口供。

若干年后,坊间传出事情的真相,当年城郊派出所所长郑某系吴守军的外甥,为护短在口供上做了手脚。其实吴守军的“脾切除+腹膛引流术”是本身就需要做的手术,只是借机敲诈。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透露,只要去湖州的各个医院查病档,就知道他在湖州工地上受伤的部位是哪里,这个手术只是之前留下的后遗症。

这桩陈年旧案的真相到底是怎样呢?相信明眼人很清楚案子背后的故事,正《席方平》里说的一样,地狱不过是“金光盖地,铜臭熏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