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王某某与福建某建集团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一案为例
李鸿斌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福建省武平县桃溪镇人,从事不锈钢加工制作。董某某是福州市某区某某不锈钢门店负责人。福建省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建集团公司”)是福建省著名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福州市滨海新城某某广场项目施工。2012年10月董某某承接福州市滨海新城某某广场项目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并联系王某某一起进场施工。2021年11月14日,王某某在项目1号楼1层大堂施工时,不慎从龙门架上摔下导致右跟骨骨折,在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医药费43000元、护理费等费用由董某某结清。王某某康复出院后,联系董某某协商解决后续事宜。董某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人也找不到。
【办理过程】
2022年12月,王某某委托李鸿斌律师全程代理本案。由于大部分证据原件均已缺失,接受委托后,李律师迅速开展调查取证,补齐相关证据。李律师认为:“根据王某某陈述的事实,本案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但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对比和赔偿到位可行性评估,按劳动纠纷办理无疑更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王某某的权益。”不出所料,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王某某成功的被认定为工伤九级。
【办理结果】
2022年7月,福州市长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航劳仲决字第某某号裁决书,裁决支持王某某大部分的仲裁请求。经李鸿斌律师多方沟通,2022年8月,总额20几万元的赔偿款福建某建集团公司已向王某某全部支付。
【李鸿斌律师提示】
福建某建集团公司20几万元的赔偿款中,有近一半最终均由工伤保险承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和教育用工单位,特别是不锈钢这类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加工制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防范和分散用工风险。
【主要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李鸿斌律师简介】
李鸿斌律师,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件+,其中不锈钢行业案件100件+,担任多家政府单位和大型企业法律顾问,铸就行业诸多经典案例。例如著名餐饮连锁企业“盛世经典牛排”经营者何某某诈骗罪一案,福州市某区法院撤回起诉,该案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例如台湾著名词曲家叶佳修诉著名KTV连锁机构“agogo”侵犯著作权赔偿纠纷一案,叶佳修的诉请被驳回,该案为KTV经营者化解词曲作者著作权侵权索赔提供范例;例如福州某著名企业与Universal Force Investments Limited股权投资事项,并处理后续法律事务,该项目是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境内企业的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