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信所为同济堂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同济堂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68,000万元、92,000万元、83,000万元,且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11,915万元、27,701万元、156,767万元。2016年12月13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12月26日,大信所与同济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大信所对同济堂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2日、2019年4月22日,大信所分别为同济堂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所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148.11万元,2016至2018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成,2017年和2018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邹宏文。
大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风险识别评估存在缺陷
(一)对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不恰当
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审计中关注到同济堂因重组“存在业绩压力、存在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因存在业绩承诺,需重点关注业绩的真实性”。对此,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在风险评估工作底稿中将“营业收入”项目评估为特别风险,对营业收入的风险评估结论不恰当。
(二)未有效识别2018年相关舞弊风险因素
同济堂2018年收入108亿元,净利润5.6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亿元;同济堂董事长张美华、副董事长李青等高管人员2018年为同济堂提供4.3亿元担保。

大信所未有效识别上述情况,制作的舞弊风险因素评价表中对“在财务报表显示盈利或利润增长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常出现负数,或经营活动不能产生现金流入”和“管理层和治理层个人为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的舞弊风险因素均填写为“不存在该事项”。
大信所在后期获取到相应信息后未根据审计证据修正风险评估结果,未修改相应审计计划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全面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对相关舞弊风险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充分。
大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销售和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缺陷
一是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内部控制测试过程中,获取的部分销售收入无客户签收确认、部分客户已审批授信额度小于客户实际赊销额度,获取的部分银行收款回单存在交易日与起息日不一致、同一银行经办柜员前后备注格式不一致、部分银行回单印鉴模糊等异常情形。对此,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相关底稿记载的“控制运行有效”测试结论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是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所检查同一项业务的各个环节获取的相关原始文件并非同一销售客户,无法达到追踪同笔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的效果,相关底稿将“控制活动是否得到执行”记载为“是”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
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函证程序中,对同济堂部分销售客户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详细核对发函信息,未发现发函信息中存在的不同单位联系人、电话、地址一致或所留联系方式与联系地址归属区域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其中,涉及到的武汉市第五医院、武汉传奇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马应龙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马应龙)等均为实际交易金额与同济堂账面记录交易金额严重不符的客户。
对此,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有效应对舞弊风险。
2.营业收入完整性及发生额检查程序存在缺陷。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大信所对2016至2018年《营业收入完整性检查表》、2017和2018年《营业收入发生额检查表》中所列明细进行抽查过程中,查验了相关发货单、合同、发票以及对应科目,未见异常。实际上,上述抽查明细涉及的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健民)、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等虚假销售客户,同济堂并未对相关虚假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信所在抽查过程中未认真查验每笔发货单、合同、发票等凭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发现营业收入有关异常情况,未能有效应对相关舞弊风险。
大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采购及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内部控制测试存在重大缺陷
大信所在2017年采购与付款循环穿行测试中,所检查同一项业务的各个环节获取的相关原始文件并非同一供应商,无法达到追踪同笔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的效果,相关底稿将“控制活动是否得到执行”记载为“是”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应付账款检查程序存在重大漏洞
审计工作底稿记载,大信所对2016年至2018年《应付账款检查表》所列明细进行抽查过程中,查验了入库单与发票、明细账与发票,未见异常。实际上,上述抽查明细中涉及的武汉健民、武汉马应龙等虚假供应商就相关采购业务未向同济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表明大信所在抽查采购及应付账款中未认真查验每笔发货单、合同、发票等凭证,该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有效应对相关舞弊风险。
大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货币资金和应交税费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未对获取的银行流水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2016年货币资金审计计划包含“获取银行流水,并与账面数进行核对”,2017年和2018年货币资金审计计划包含“亲自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的风险应对措施。
实际执行中,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审计中,仅使用同济堂提供的银行流水对本期银行存款发生额较大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银行对账单或网上银行流水记录与银行日记账双向核对,未采取全程有效监督下获取同济堂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流水记录等进一步措施应对风险。
在2017年至2018年审计中,未按照审计计划亲自去银行打印银行流水,在同济堂不配合现场打印银行流水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疑虑,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足以应对货币资金舞弊风险,未能发现同济堂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主要6个银行账户(浦发0169账户、浦发0111账户、农行0774账户、招行0803账户、建行1719账户、新沂农商行6655账户)资金流水存在虚假的行为。
(二)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充分函证程序
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审计中,未对当期已销户以及期末余额为零的保证金账户(涉及2016年36个银行账户、2017年29个银行账户、2018年6个银行账户,其中2018年未函证的浦发0169账户系同济堂主要货币资金造假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且未按规定在审计工作底稿说明理由。
(三)未关注同一银行函证回函与银行流水、对账单印章不同的异常情况
大信所2017年审计中获取的浦发银行武汉沌口支行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回函所加盖银行业务章,与同济堂提供的浦发银行武汉沌口支行银行0626账户2016年12月、2017年6月对账单以及0169账户2018年银行流水所加盖的银行业务章形状明显不一致。2017年浦发银行武汉沌口支行0626、0634账户银行对账单部分月份加盖了回单专用章,部分月份加盖了银行业务章,特别是0634账户2017年6月分别存在加盖回单专用章、银行业务章的两份对账单。大信所未关注到上述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查验。
(四)应交税费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2016至2018年审计中将应交税费科目识别为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制定了综合性的审计应对措施。实际执行中,大信所仅获取了同济堂提供的未经税务机关受理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未严格按照审计计划获取经税务机关受理的相关文件,未执行跟企业报税系统、*票开**软件等再次核对是否一致的程序,也未分析获取资料的有效性,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足以应对应交税费科目的舞弊风险,未能发现同济堂账面应交税费与实际申报缴纳税款存在巨大差异。
大信所审计未勤勉尽责,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预付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在2018年预付账款审计中,关注到同济堂向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日月新)预付1.98亿元、向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药业)预付3.94亿元等两笔大额预付款存在异常,实际资金往来原因与所附的采购合同业务完全不相符、且明显不具有商业实质。
对此,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对涉及的非采购业务进行重新分类从而发生列报错误,未能发现同济堂向第三方的大额预付款最终流向同济堂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二)在建工程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对2018年在建工程审计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存在以下异常情形:一是不同合同中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字迹明显不一致;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不一致,差异较大;三是合同金额与施工量不匹配,且合同单价偏高。对此,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设计、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未能发现同济堂向第三方的大额虚列在建工程预付款最终流向同济堂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