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宣传措施 (公布2018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江苏乾池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白酒案(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苏乾池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查获该公司生产的1005箱“中国梦”白酒,涉案白酒标签标注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和原料,而该公司未取得固态法白酒生产许可。经查,涉案白酒实际按液态法白酒工艺生产,标签标注内容虚假。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中国梦”白酒1005箱,并处108037.5元罚款的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最终缴纳108037.5元罚款和108037.5元加处罚款,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白酒是我市传统优势产业,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中国酒都”建设为统领,全力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检察、法院、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大线上线下白酒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当事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既欺骗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是对白酒行业发展和宿迁“中国酒都”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当事人不能主动查找原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无视法律严肃性,不及时缴纳罚款,最终受到加处一倍罚款的处罚,教训深刻,同时也给市场监管部门后续执法监管提供了思考内容和重点方向。

2、伍胜龙销售温室大棚诈骗消费者案(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外地消费者向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求助,称从伍胜龙处购买温室大棚被骗。经工作人员努力,该局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局在调查中发现伍胜龙相关行为已涉嫌犯罪,遂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查明:当事人伍胜龙通过网络招揽温室大棚订单,2021年2月至3月,将消费者带至某大棚工厂,谎称自己系工厂股东,并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先后共计骗取消费者定金款9.8万余元后逃匿。伍胜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21年12月,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22年3月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隐蔽性、跨区域性的特点,造成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产生的消费纠纷是广大消费者的烦心痛点,也是相关部门监管难点。近年来,公安、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强力震慑了不法分子,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

3、泗阳桃州中学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泗阳桃州中学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经查,该校以150元/套(138元课桌费和12元运费)的价格从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课桌。2020年秋季开学后,该校将上述课桌中的709套提供给本校2020级高一学生使用,并按照150元/套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共计106350元。

当事人收取新生课桌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校应以教书育人为本,不应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该案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提供的一份说明中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深入调查了解,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取得关键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同时做好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学校全面自查自纠,减轻学生负担,进一步净化教育教学环境。

4、泗阳县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经查,2019年9月23日,泗阳县石榴·江南府小区由泗阳县澳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泗阳县融媒体中心在其“多彩泗阳”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虚假表述内容推广软文。该公司销售人员也以“江南府一楼住宅带有院子”相关内容向购房者推介。但该小区项目的规划及规划图纸、施工图纸以及建设项目完工实际情况,所有一楼住宅房均没有院子。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消除社会影响,罚款90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买房子是老百姓的大事,作为重要民生领域,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市场监管执法重点。当事人明知从规划到施工均没有院子,而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访上**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给予当事人较重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法律尊严的责任担当。

5、靳献宇销售假冒伪劣切鱼机案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靳献宇经营的“正大农机”店向消费者售出2台无产品执行标准、无警示标志等合格证明的切鱼机。经查,该切鱼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对其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整改。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60元、罚款29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从事商品销售活动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并销售无执行标准的切鱼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百姓身边无小事,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打假维权为己任,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并妥善保存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销售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拒绝购买“三无”产品,以免上当受骗。

6、泗洪县红羽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依据2021年度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检,发现泗洪县红羽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249Z),整车质量、车速提示音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8元、罚款4082元的处罚,检验不合格的该批次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已由雅迪科技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召回。

典型意义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消费大国,电动自行车是老百姓常用出行工具,其质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人身安全。我国已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严格规范,但仍有少数经营者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或者非标电动自行车,甚至对国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解码、改装,吸引消费者购买,给老百姓出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近年来,全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整治力度,有效打击了非法经营行为,为老百姓平安出行筑牢安全防线。

7、宿豫区肖明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宿豫区肖明眼镜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120ml“海俪恩 清润”隐形眼镜护理液、“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500ml“海俪恩 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提供不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2020年7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武汉某公司购进上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隐形眼镜护理液,从事销售活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对消费者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该局依法作出处罚,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惩戒了违法经营者,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宿迁市宿城区新爱婴早教中心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宿城区新爱婴早教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办公桌上摆放有“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等涉及消费者信息的各类A4纸质表格内容191页、记录消费者电话拨打相关信息的记录本5本,并在当事人办公场所工作电脑中发现多个文件夹和Excel表格,内含消费者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2021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专项执法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家庭装饰装修、房产销售、教育培训等行业为重点领域,打响了打假“暴风”行动第一枪,对非法收集、使用、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业乱象重拳出击。专项行动期间,共立案查处73件,移送司法机关5件,查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5万余条次,对相关行业起到了震慑和规范作用。

9、江苏丘比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案 (市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7日、2月27日,市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分别对江苏丘比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游艺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使用的“转转杯”等游艺设备超期未检,且部分游艺设备的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守住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就是守住人民群众平安底线。市场监管部门牢记安全执法使命,增加特种设备监督检查频次,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监督指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董威无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日,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董威装运44箱“梦”系列白酒;2021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江苏省龙之梦酒业有限公司仓库再次发现“梦”系列白酒和“高端定制”白酒。涉案白酒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问题,被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经查,2021年1月份,当事人利用从外地购买的原酒和包装物,在洋河镇某门面房未经许可生产上述白酒,案发时上述白酒尚未销售。

当事人未经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白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白酒包装装潢均与知名白酒相近似,在包装物上突出使用“梦”字。该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外观实用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梦”系列白酒83箱、“高端定制酒”87箱,并罚款6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白酒行业不仅涉及食品安全,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部门肩负着强化监管执法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任。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白酒,擅自使用与他人高知名度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而且其包装、装潢亦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存在主观故意的同时,客观上也误导消费者是他人商品,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白酒行业发展和宿迁“中国酒都”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亮剑打击,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