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飞龙集团集资案如何宣判 (飞龙刑事案件)

日前,备受关注的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有了新进展。记者从文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于6月3日作出一审宣判,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及财务总监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年,并处罚金。

飞龙非法集资诈骗案,新乡市飞龙集团集资案如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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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6日,《每天看点》栏目报道了《飞龙投资公司老板疑携巨款“失踪”》,2014年12月8日记者跟进调查《千余市民缘何轻易向飞龙投资公司投资》,2014年12月9日报道了《警方调查:文山飞龙投资公司存诸多违法行为》,两位公司负责人苏某及财务总监樊某被警方依法刑拘等连续报道。今年6月3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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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审中,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刘某(现逃往境外)、股东周某某(现已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公司总经理苏某、财务主管樊某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在公司未获得政府金融办、银监局等金融部门的审批许可,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的形式,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2014年5月17日,公司法人刘某将文山飞龙公司业务承包给苏某,苏某作为文山飞龙公司直接主管人员,樊某作为公司财务主管,继续组织员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力宣传河南大爱飞龙实业有限公司及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大量人员与文山飞龙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并投入资金,且协议约定资金用于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节能环保、石油天然气等项目。为获得返点提成,苏某、樊某在不了解河南公司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继续将公司吸收的资金转账给文山飞龙公司股东周某某(河南公司财务总监),先后收取了张某红、张某怀、刘某坤等443人的资金,共计5309.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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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赵涌钦:“本院认为,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苏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樊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未获得相关资质以及不了解河南公司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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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及苏某、樊某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樊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暂扣于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云HCC608号猎豹牌越野车一辆,依法变卖,变卖所得按比例赔偿被害人;暂扣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管账户的人民币14.9万元以及冻结于丘北县财政局对公账户内的人民币4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赔被害人;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苏某、樊某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目前,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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