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数条行政处罚信息。其中包括吉大一院、二院,以及一些民营医院在内的多家医院被处罚。


其中,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开展手术前预备应对方案,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依据相关条例,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同样,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及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相关条例,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长春君安医院C型臂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整。

另外,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因临床用血储存不符合卫生要求、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相关条例及要求,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