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的经济学中的灯塔读后感 (科斯的灯塔理论)

作者|罗纳德·H. 科斯(Ronald H. Coase)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一、导论

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经济学家们似乎通常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可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可能盈利。

然而,穆勒的观点有点模棱两可。他认为,政府应该建造和维修灯塔,因为既然不可能让受益的船只支付使用费,所以私人企业就不愿意提供灯塔服务。但是他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短语:“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我认为,“强制征税”是一种向受惠于灯塔的船只施加的压力(实际上,强制税就是使用费)。穆勒的说明模棱两可的根本之处是,他的意思到底是“强制征税”使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建造灯塔成为可能,因而不必由政府经营,还是对私人企业家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值得的),所以“用强制征税来补偿,因而需要由政府经营”。我的观点是,穆勒是持前一种解释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它代表着他的建造和维修灯塔是“政府的适当职责”观点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在任何情形下,似乎很明显,穆勒原则上并不反对收取使用费。西奇威克的观点并没有解释上的问题。然而,它的含意也非常清楚。他写道:“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的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益处,然而却很难向它们收费。”这并不是说收费是不可能的。它的意思恰恰相反。它是说受益于灯塔的大部分船只逃避付费的情况很可能发生,而不是说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灯塔的受益大部分由比较容易向其征税的船只享用,它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中,收取使用费是合乎需要的——这使私人经营灯塔成为可能。 我认为,如果没有关于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就很难确切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意思,因为虽然这些作者可能不熟悉英国灯塔制度如何运行的细节,毫无疑问,他们知道它的一般性质,而且在写作有关灯塔的内容时,他们心中肯定意识到这一点。有关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不仅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而且可以为评价萨缪尔森有关灯塔的论述提供背景材料。

二、英国灯塔制度

英国建造和维修灯塔的机构是领港公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北方灯塔委员会(在苏格兰)和爱尔兰灯塔委员会(在爱尔兰)。这些机构的开支由通用灯塔基金拨出。这项基金的收入来源是由船主缴纳的灯塔税。灯塔税的缴纳和报表管理由领港公会负责(在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均可缴纳),而具体的征税由港口的税务局完成。从灯塔税得来的钱属于通用灯塔基金,由商业部控制。灯塔机构向通用灯塔基金领取它们的开支。

三、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

穆勒在1848年的著作、西奇威克在1883年的著作中,就他们心目中存在的英国灯塔制度而言,他们肯定想到的是早期的情况。为了理解穆勒和西奇威克,我们应该了解19世纪英国灯塔制度的一些情况和它的演变方式。然而,研究英国灯塔制度的历史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穆勒和西奇威克,而且能够帮助我们开阔眼界,了解提供灯塔服务的各种可资利用的制度安排。在讨论英国灯塔服务的历史时,我仅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因为这两地的灯塔制度是穆勒和西奇威克最为熟悉的。

四、结论

在二、三节中,英国灯塔制度的概况及其演变表明,从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论述中所得到的结论有很大的局限性。穆勒似乎认为,假如类似英国灯塔的筹资和管理制度这类事物没有建立起来,那么灯塔的私人管理是不可能的(大多数现代读者可能并不是这样理解他的)。西奇威克和庇古认为,假如存在受益于灯塔却不能向其收费的船只,那么政府就必须加以干预。然而,受益于英国灯塔却没有缴纳使用费的船只主要是那些不在英国港口停靠而由外国船主管理的船只。在这种情况下,不清楚所需要的政府行动的性质是什么,也不清楚政府应该如何行动。例如,尽管俄国、挪威、德国和法国政府的船只并没有在英国停泊,这些政府是否必须缴纳使用费?或者是否必须支付给英国通用灯塔基金一笔税款?或者还是由英国政府拿出部分税收支付给灯塔基金以弥补外国政府没能缴纳的缺额?

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如果用普通税代替灯塔税将会发生什么情况(这似乎是萨缪尔森希望看到的)。首先,这将会增加英国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为控制补贴的数量而监督管理灯塔的责任感。财政部的干预会降低灯塔管理的效率。另外还有一个后果。因为现在的收益是从灯塔服务的消费者那里得来的,所以成立一个代表船主、水险商和货运主的灯塔咨询委员会,可以向其咨询有关预算、灯塔管理,特别是有关新的工作的有关事务。用这种方法,灯塔服务对那些使用其服务的人将更容易引起反应,因为它是船运业为追加服务所作的现实的支付。只有当附加收益的价值超过成本时,他们才愿意改变原有的安排。如果灯塔服务从普通税中筹措资金,那么调整安排将不会发生,服务的效率由此就会降低。商业海洋基金调查委员会(见)的主席是伦纳德·考特尼。他是一位经济学家。他在下议院的辩论中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在回答那些建议灯塔服务应由普通税支出的人们的时候,考特尼先生评论道:“……有一个基本的观点支持由我们来提供服务。在船主中有这样一个印象——这是个很有用的印象——他们承受着负担,他们极端珍惜开支,他们应该从此以后,如果不是现在的话,分享管理权。那就是说,他们是首先缴纳使用费的人,他们将会仔细审查他们利益所在的支出,而且会珍惜支出。这是一个很大的优点。我认为这样使海岸灯塔服务更经济和更有效率。我认为改变一个节俭而且能胜任的制度是不适当的。船主小心谨慎地注意整个管理。我有理由认为,他们在他们所承担的事务中有发言权。如果海岸的灯塔的成本每年由投票决定,这将不会造成现在这样的尴尬局面。在海上大失败后,全国所迸发的激情导致漫无节制的要求。”

总之,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即用普通税支付灯塔服务,其结果将导致低效率的管理结构。从资助灯塔服务的方式的变化中,萨缪尔森所看到的就是这种进步吗?那些现在由于灯塔税而避开英国航行的船只将来也会这么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使用费和免税的形式意味着对大部分船只而言,航行的次数将不受缴纳灯塔费这一事实的影响。“内航”船只每年头10个航次和“外航”船只在6个航次后就无须缴纳灯塔税。熟悉航运业的人似乎认为大部分船只每年最后几个航次无须缴纳灯塔税。轮渡在几天内就能达到这个数目。与欧洲和北美进行贸易的船只最后几个航次一般不缴灯塔税。然而,与澳大利亚进行贸易的船只一般达到免税所必需的航行次数。因为灯塔税而造成的海难事故的数目——如果有的话——不可能很大。我理所当然地认为,取消灯塔税的好处是微不足道的,同时这种管理结构的改变又将造成若干损失。

问题仍然存在:这些大人物在他们的经济学著作中怎么会得出与事实相矛盾的有关灯塔的论述——就具体的形式而言是含混不清的,就政策而言可能是错误的?解释是:这些经济学家有关灯塔的论述都不是仔细研究或阅读其他经济学家的详细著述的结果,尽管文献中有大量的有关灯塔用途的论述。就我所知,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对灯塔的财政和管理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灯塔只是凭空拿来作为一个例子。灯塔例子的目的是提供“确定的细节,以具有艺术意味的逼真的事物来代替空洞和虚幻的叙述”。

对我来说,这是一种错误的方法。我认为我们应该去发现能指导我们如何组织和经营各种活动的普遍原则。但这种普遍原则不一定是有益的,除非它们是从研究这种活动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内的实际工作情况中得出来的。这类研究使我们能够发现在决定结果中哪些因素是重要的,哪些是不重要的,以便使结论有一个坚实的基础。这样做还有一个用途,就是能向我们展示可供我们选择的社会方案的多样性。

本文中有关英国灯塔制度的论述只是揭示了某种可能性。早期的历史表明,与许多经济学家的信念相反,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那时,船主和货运主可以向国王申请允许私人建造灯塔并向受益的船只收取(规定的)使用费。灯塔由私人建造、管理、筹资和所有。他们可以立遗嘱出卖和处置灯塔。政府的作用局限于灯塔的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使用费由灯塔的代理人收取。产权执行问题对他们与对向船主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供给者并无二致。产权只有在其调节使用费价格这一点上起着异乎寻常的作用。

后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灯塔委托给领港公会,一个对公众负责的私人组织,但费用继续由船只的灯塔使用费支付。萨缪尔森所热衷的制度——由政府从普通税中筹措资金,从来没有在英国实行过。这种政府筹资的制度并不一定要排除私人企业建造和管理灯塔,但它似乎不允许私人拥有灯塔(除非是很小的形式),这与持续到19世纪30年代末的英国的体制有很大的出入。当然,政府筹资很可能意味着政府既管理灯塔又拥有灯塔。我不知道这种政府性的制度实际上是怎样运行的。比尔斯(Ambrose Bierce)对美国灯塔的定义——“在海滩上的、上面挂有一盏由政府管理的灯的高大建筑物,是政治家的朋友” ——并没有说明全部事实。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济学家们不应该把灯塔作为只能由政府提供服务的例子。但本文不准备解决灯塔服务应该怎样组织和筹资的问题,这需要更仔细的研究。同时,本文希望探讨对于由政府提供的服务,经济学家应该举出一个比灯塔更有说服力的例子。

本文编选自《企业、市场与法律》,注释从略

科斯的灯塔理论,科斯灯塔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