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工作要求,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与市场监管工作相结合,始终坚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四个安全底线,大力整治市场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乱象乱点,严厉惩处市场监管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突出的焦点热点问题。现公开曝光一批市场监管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掖市甘州区亮亮调味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13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亮亮调味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香焖茄汁黄豆罐头”、“安琪高活性干酵母”外包装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遂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扣押。经查,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5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香焖茄汁黄豆罐头”4瓶、“安琪高活性干酵母”3袋;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张掖市甘州区蜀芳珍火锅青西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0年7月29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蜀芳珍火锅青西店内供顾客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抽样,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甘州市监责改字[2020]321号)。2020年10月15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供顾客使用的餐具(筷子)进行抽样,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后,检验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三:张掖市甘州区安民蔬菜直销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2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安民蔬菜直销店销售的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样,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韭菜货值金额17.5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5元;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四:王键、张宁、王晶晶、余斌、况贞莲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0年10月16日,接群众举报后,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甘州区滨河新区山丹北路与白塔街交叉口西南角顺祥嘉苑小区的由王键、张宁、王晶晶、余斌、况贞莲共同投资的张掖顺祥嘉苑小区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2020年9月1日开始陆续给13名幼儿提供餐饮服务,违法所得共计60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6075元,并处50000元罚款。
案例五:张掖市甘州区新鑫旺蔬菜鲜肉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12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新鑫旺蔬菜鲜肉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样,经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黄豆芽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10500元罚款。
案例六:朱俊伟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0年11月10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五社27号院内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加工制作蜂蜜花生和琥珀核桃。当事人违法生产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465.1元,违法所得196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未经登记生产加工的琥珀核桃7.06㎏、蜂蜜花生19.12㎏和用于生产加工的原料花生米35.7㎏、核桃仁30㎏、白糖12.5㎏、“福润田”一级大豆油28㎏;没收违法所得1966.5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七:张掖市德和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月14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德和苑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操作间库房发现有无任何标签标识的水果罐头12瓶,该批水果罐头是当事人在做甜品时使用,且已使用了3瓶,制作了7份龙眼荔枝,售价28元/份,牟取违法所得1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无标签标识的水果罐头9瓶,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八:甘肃众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运输、贮存案
2021年1月26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甘肃众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核酸检测试剂盒时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进行运输、贮存。当事人共销售核酸检测试剂盒10盒,购进价格768元/盒,销售价格1776元/盒,货值金额17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运输、贮存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并处20000元的罚款。
案例九:张掖市甘州区赵学军水产部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1年1月13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赵学军水产部进行检查,随机抽取该超市销售的“康师傅冰红茶、兴成三文治”2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种食品的购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2021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并随机抽取该超市销售的“鸡精调味料、康师傅冰红茶”2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上述2种食品的购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购进食品时未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500元的罚款。
案例十:丁雄德销售过期商品案
2021年3月20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关于丁雄德销售过期立邦乳胶漆的投诉后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立邦美得丽耐久外墙漆、立邦批乐宝底层腻子”等13种商品均已过期,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13种过期商品采取了强制措施,上述13种过期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468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过期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商品,拟没收13种已过期的商品106桶(袋/箱),并处以15000元的罚款。
案例十一:张掖市新乐石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1年3月3日,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甘州区新墩镇南闸村六社的张掖市新乐石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下一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