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黄铮 通讯员纪甜一 黄泽中)3月13日,咸宁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会上,该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周宁通报了该市2022年消费维权类十大案例。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周宁出席发布会。黄铮 摄
一、某门店销售假冒运动鞋案
2022年5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咸宁城区某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摆放销售14双特价耐克牌运动鞋疑似*冒商假品**。鉴定结果显示,这14双运动鞋确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咸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珠宝店销售黄金饰品掺杂案
2022年5月31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珠宝店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经查,投诉人以468元每克的价格购买黄金项链116.83克,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金项链镂空珠子中掺杂一颗铁珠,铁珠重量为0.11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7338元的行政处罚,并通过调解,赔偿消费者1万元。
三、某美容院祛斑服务消费纠纷案
2022年3月,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某美容院进行检查。据悉,消费者花8000元购买12次祛斑美容服务,并与当事人签订祛斑合同,合同注明通过12次治疗可祛除面部90%的斑点,如达不到治疗效果可全额退款。但治疗做完后,斑点反而更加严重。
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赤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调解,当事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0元。
四、某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承诺案
2022年6月17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当事人曾承诺,预付1万元定金再加1元钱就可参加为期7天的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在30到4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定金。
投诉人报名并参加了7天培训,但当事人一直没有退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调解,当事人全额退还定金。
五、某加油站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2022年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赠的精洗卡正面印有“XX石化”,反面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字样,并宣称可免费提供精洗服务。
但当事人以洗车卡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字样未对消费者提供精洗服务,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与第十二条,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闻发布会现场。黄铮 摄
六、某药店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信息案
2022年3月1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某颗粒”等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涉嫌构成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某护理店销售*冒商假品**案
2022年8月4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护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标识不规范,外包装标明的生产商为山东某公司。经该生产商鉴定,证明该产品并非其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进货来源,无法追溯供货商及产品具体信息。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产品89盒和违法所得3030元,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2年8月26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牌劲爽拉面”18袋均已过期,单价2.5元,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某药店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嘉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鱼某药店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药品进价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玻璃体温计售价提高100%、藿香正气液售价提高66%进行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嘉鱼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锂电池案
2022年1月14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恒元锂电、恒威锂电均系当事人自行生产、组装、销售。经对当事人生产、组装、销售锂离子电池模组进行扣押送检,检验结果为送检样品放电单项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16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2022年,咸宁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涉及产品质量、格式条款、商品价格、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美容、培训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热点,着力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464件,受理群众举报4996件。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该市一年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进行梳理,选取十大案例进行发布,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警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