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客车指标租赁买卖处罚 (北京小客车指标借用和租赁的区别)

最近有朋友发给郑律师一份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问郑律师有什么风险。基于此,郑律师对关于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学习,现总结如下:

1、什么是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

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是指取得京牌小客车指标的人目前没有购车需求,而将京牌小客车指标出租给目前有购买需求的人去使用。

2、为什么会出现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的现象

北京市为了控制车辆增长,自2011年开始采取了小客车指标限购政策,每年通过摇号、竞价等方式发放一定数量的小客车指标。这就导致了车牌供不应求,一些没有摇到号但又有购车需求的人就会选择租赁他人的车牌。

3、关于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的效力

将京牌小客车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扰乱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4、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的法律风险

基于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的无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对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存在法律风险。

(1)对出租人的法律风险

①京牌小客车指标作废且指标管理机构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由上述规定可知,若京牌小客车租赁事宜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实属实的,指标管理机构有权公布该指标作废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的指标租金

鉴于京牌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的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返还已支付的指标租金。

通过alpha大数据平台检索,截至日前承租人基于合同无效向出租人主张返还租金的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有可能被追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在租赁小客车指标的情况下,小客车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实际使用人为承租人属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故在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受侵害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租赁小客车指标并不必然对上述规定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判例:“孟宪友等与额尔敦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6396号”。

④出租人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向承租人主张返还小客车指标(号牌)

首先,在小客车指标租赁的情况下,相关车辆一般是由承租人购买,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使用。车辆证照属于车辆的附属证件,所有权同样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实归出租人)。

其次,小客车指标(号牌)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它无形,也无法用价值衡量,车牌号、购车指标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由上,出租人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向承租人主张返还小客车指标。

(2)对承租人的法律风险

①车辆可能因出租人之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查封和扣押

在小客车指标租赁的情况下,车辆虽有承租人购买,但会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先依据车辆登记的表征确定车辆所有权人。故法院会依据出租人之债权人的申请,根据车辆的登记状况,对债务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和扣押。

在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车辆主张实体权利,当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执行异议裁定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以最终确定车辆的真实所有权人。

②车辆依法被撤销登记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由上述规定可知,若京牌小客车租赁事宜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实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撤销该车辆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