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温某有话说
“我在网上看到别人用超声波电鱼很轻松,我们就想尝试一下,没想过电鱼会对鱼类的繁殖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现在我深刻认识到错误了,禁渔期是坚决不能非法捕鱼的,也坚决不能用禁用的工具去捕鱼,我一定会吸取教训,今后还要教育子女知法、守法。”
8月18日上午,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 拘役2个月 , 缓刑5个月 ,判处被告人黄某 拘役1个月 , 缓刑3个月 。责令温某、黄某支付 生态补偿评估费2000元 ,投放价值人民币 27495.6元的鱼苗 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责令温某、黄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共计5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伙同黄某在石城县琴江镇坝口村狗砂坝河段至坝口桥河段使用超声波器、电瓶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斑鳢、鲤鱼、鲫鱼等。次日3时许,温某在石城县琴江镇坝口桥路段被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渔获物经称重净重12.15公斤。被告人温某、黄某非法电鱼的河段属于赣江源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石城县人民政府发布《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实行全面禁渔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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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农业农村局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温某使用的捕鱼工具系禁用渔具。

作案工具

庭审现场

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直击案件庭审,切实感受到国家对公益保护和斩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的决心,今天的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增殖放流

庭审结束后,在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群众代表等人员的共同监督下,被告人温某、黄某在人工湖水域现场放流鱼苗共 70000余尾 。
70000余尾鱼儿奔向水中,欢快地游来游去,在山水共长天一色的琴江边,再绘一幅“鸿雁长飞光不度,鱼龙潜跃水成文”的山水画卷。
法官
有话说

“捕鱼”一事,以小见大,本案案值虽然不大,却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竭泽而渔的危害不仅是几斤渔获物的损失,更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让青山常在,让绿水长流,让生态物种资源繁衍生生不息,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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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节选)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