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的和不懂法的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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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仅根据回答问题时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和问题中显示的信息做出,仅供提问者参考之用,不具有任何确认、证明、担保等性质。由于个人具体细节情况是不一样的,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如果拟采取行动,请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
先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一是如果法院没有作出准予原告撤回对你的起诉的裁定或没有同意原告撤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其他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一般来说,缺席审判对被告不太有利。因为,被告丧失了抗辩的机会。
虽然原告同意撤回对你的起诉,但也需要核实原告是否真的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及法院是否同意原告撤回对你的起诉。否则,被告应该出庭。不出庭可能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二是如果你成为证人,那么需要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要你作为证人作证。没有法院的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另外,除非符合法定情况,否则证人必须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