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之屋被处罚 (燕之窝侵权燕之屋案例通报)

2023年底,“燕之屋”作为“燕窝第一股”正式登陆港交所。近日,其发布的2023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收19.64亿元,同比增加13.5%。“燕之屋”上市后,品牌化空间还在不断扩大。但是在“燕之屋”的成长过程中,也多次遭遇商标侵权。7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一起“燕之窝”侵权“燕之屋”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侵权人被告上法院并与“燕之屋”商标权人达成调解之后,仍然继续侵权,最终被判赔偿“燕之屋”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原告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权利人。2020年,被告某食品厂因侵害原告商标权引发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某食品厂承诺今后不会再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赔偿原告损失26500元。

该案履行后的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商在长沙售卖与上海案件同款的被诉侵权商品,并且在其网站宣传时仍然使用“燕之窝”“碗燕”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遂向天心区法院起诉。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燕之窝”标识与原告“燕之屋”商标仅“屋”与“窝”一字之差,但两者的读音“wu”与“wo”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被告“碗燕”标识与原告“碗燕”商标相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同时经查,被告在上次调解后的2年多时间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获利应明显高于上次调解金额26500元,故可以将双方前次侵权调解金额作为再次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按照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人进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综合被告侵权的故意性、赔偿基数的适中性、诉讼中陈述的虚假性等各项因素,可以支持原告4倍惩罚性要求,被告除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赔偿基数的赔偿,以及对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所以赔偿金额总计150000元。”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法院通过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重复侵权行为,可以促进知名品牌培育,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品牌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