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购“凶宅”能否退房的争论很多,不支持的一方认为,“凶宅”并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是一种迷信的说法;支持的一方认为“凶宅”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心理上的畏惧并导致房屋贬值,购买了“凶宅”属重大误解,可以退房。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普遍认可“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判决退房的案例越来越多。随着这些案例的出现,可以看出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已逐渐形成共识。
‖ 被判交易无效的凶宅案例
上海的首个案例发生在2010年12月,市民曾先生花了91万元,在浦东新区花山路买了一套房子。一年后,曾先生才得知,这套房子里曾经发生过恶性*杀凶**案。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曾先生找到了卖家,但卖家却矢口否认。于是,曾先生把卖家告上法庭,浦东法院认为,卖家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判定撤销房屋交易合同,卖家退还91万元房款,并承担曾先生部分交易税费。

另外,2011年8月,市民彭先生通过中介,与卖家费先生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一套位于闵行浦江的房产,并支付了一半的购房款 70万元。但是签定协议后没几天,卖家竟然在这套房屋内,将自己的情人杀害!对此彭先生无法接受,提出解除买卖协议,闵行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求,判定卖房人返还彭先生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 什么是凶宅
“凶宅”不是封建迷信,只能说是一种忌讳,可以算是一种民间习俗。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杀凶**等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

‖ 卖方有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
虽然“凶宅”在房屋的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杀凶**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杀凶**案件的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

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有披露“凶宅”信息的义务。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被视为欺诈,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编有话说
对于卖家,与其隐瞒凶宅的事实,不如开诚布公的明说,并愿意以低价出售,这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购买,这样避免了日后被买家发现后所引发纠纷。
对于买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卖家告知有可能影响到该房屋居住及交易价值的重大事项,比如该房屋是否为凶宅,如果卖家没有如实告知的话,买家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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