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查处24家违规房企 (违规建筑公司被查)

郑州查处24家违规房企,信阳开发商违规案例

近日,信阳金绍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科集美东方项目部分在建楼未经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累计被罚款78.6万元。

01

信阳一房产公司被罚款

郑州查处24家违规房企,信阳开发商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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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7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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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东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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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0年)信建罚字第047号显示,信阳金绍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集美东方5#、6#、25#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被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4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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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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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0年)信建罚字第045号显示,信阳金绍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集美东方5#、6#、25#楼施工图纸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 ,被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30.1万元 。

来源:头条 掌上信阳

02

信阳房产多家公司被查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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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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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对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湖畔云庐项目办公区位于南湾湖风景区南湾社区境内。于2020年4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经中际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地测绘,该项目办公区占地面积为713平方米(折合1.07亩),其中农用地(林地)302平方米,建设用地411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779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转用审批手续”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图;

5、照片;

6、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违法占用土地轻微行为表现形式“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向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事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13平方米(折合1.07亩)土地退还给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社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13平方米(折合1.07亩)土地上新建的177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违法占用的713平方米(折合1.07亩)农用地302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人民币:906元,建设用地411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人民币:1233元,共计人民币:2139元(贰仟壹佰叁拾玖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13平方米(折合1.07亩)土地退还给南湾湖风景管理区南湾社区;15日内腾空在非法占用7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77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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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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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57915990

地 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中信上城品1号楼29楼

我局于2020年 12月16日对你公司在浉河区太平缸胡同所建设的太平健康家园2#、3#、5#、7#楼和老年活动中心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太平健康家园2#、3#、5#、7#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老干部活动中心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一、该项目2#楼于2009年6月17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信规建字411501200900028号,2009年9月25日开工,2010年6月9日竣工,规划批准面积:4180㎡,实际测量面积:4487.45㎡,超面积建设:308㎡,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5#楼于2007年3月23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23号,2008年5月16日开工,2010年6月9日竣工,规划批准面积:9283㎡,实际测量面积:9512.45㎡,超面积建设:229.45㎡,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楼超建面积308㎡,超建比例:7%,属于一般违法;

5#楼超建面积:229.45㎡,超建比例2%,属轻微违法。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楼:3238594.46÷4484.93×4487.45×7%=226829元;

5#楼:10334146.64÷19579.10×9512.45×5%=251041元。

二、该项目3#楼于2007年3月23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22号,2007年4月开工建设,于2009年10月15日因调整规划,又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信规建字411501200900079号,增加建筑面积:2735㎡,总共批准面积为:12515㎡,其中地下室批准面积1633㎡,擅自改变规划地下室未建设。

7#楼于2007年3月23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21号,2007年4月12日开工,2007年8月28日竣工。规划批准面积:938㎡,实际测量面积:973.83㎡,超面积建设:35.83㎡,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建函〔2012〕167号,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3#楼地下室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对该楼地下室作出10%的罚款:

3#楼:6543932.69÷16363.65×1633×10%=65305元。

7#楼超建面积35.83㎡,对该楼超建面积作出10%的罚款:

7#楼:6543932.69÷16363.65×35.83×10%=1433元。

三、老年活动中心和信阳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建设的实验室,于2009年9月在2#楼西侧开工建设,2009年11月竣工。建筑面积为:15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老年活动中心和水利勘测实验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建筑面积:155㎡,属于一般违法。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老年活动中心:212278.24×7%=14859元。

违法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视频;4.规划平面图;5.实际测量图;6.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内容;7.《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处罚中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对太平健康家园2#楼、3#楼、5#楼、7#楼以及老年活动中心,合计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玖仟肆佰陆拾柒元整(¥559467元)。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及时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信阳市工商银行老城支行,银行(账号:1718 0217 0906 4300 8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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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郑州查处24家违规房企,信阳开发商违规案例

被处罚单位: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对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的悬崖酒店位于浉河区浉河港镇郝家冲村何家寨组境内。于2020年4月开始建设,现主体已建成。经中际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地测绘,该酒店占地面积为926平方米(折合1.39亩),新建建筑物面积为1852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林地)。所占用的土地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测)笔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图;

5、照片

6、其他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违法占用土地轻微行为表现形式“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

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向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进行事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26平方米(折合1.39亩)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港镇郝家冲村何家寨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26平方米(折合1.39亩)土地上新建的185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违法占用的926平方米(折合1.39亩)农用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778元(贰仟柒佰柒拾捌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信阳市云寨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26平方米(折合1.39亩)土地退还给信阳市浉河港镇郝家冲村何家寨组;15内腾空在非法占用9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852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7房间(地址: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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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茗庐茶业有限公司

郑州查处24家违规房企,信阳开发商违规案例

当事人:河南茗庐茶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6月3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维波与李家寨镇清水村委会签订二天门茶场承包经营权合同后,于2020年7月占用茶场原有建设用地新建茶叶加工厂。经实地勘测,茶叶加工厂建设占用土地面积0.79亩(折合525平方米),地类属原有建设用地,建筑面积620平方米。建设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至今未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因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土地勘测报告(笔录);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4、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违法行为等级: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属轻微违法行为。

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事前告知;2021年5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79亩土地退还给清水村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0.79亩(折合52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57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0.79亩土地退还给清水村委会;十五日内到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楼919房间(信阳市湖东大道、贸易广场对面)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