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理顺公司的薪资制作、审核和发放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降低因工资发放计算错误、无核查机制造成的管理漏洞及风险。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
2.2 本规定规范了薪资核算、薪资标准、薪资计算过程、薪资发放、特殊情况下薪资操作等内容。
3、相关文件及术语
3.1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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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 文件 名称 |
文件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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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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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接口 文件 |
文件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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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3.2 相关术语
3.2.1 法定节假日加班: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
3.2.2 日常加班: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情况加班。
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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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职责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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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 人事部考勤岗 |
负责按照人事部工资制作岗的要求提供制作工资所需的考勤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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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 资讯部提成岗 |
负责按照人事部工资制作岗的要求提供制作工资所需的店铺提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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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 人事部考核岗 |
负责按照人事部工资制作岗的要求提供制作工资所需的各地区、各部门考核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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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人事部社保、公积金岗 |
负责按照人事部工资制作岗的要求提供制作工资所需的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扣款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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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 人事部工资制作岗 |
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完成工资表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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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 财务审核岗 |
负责根据总部及地区人事薪资制作岗提供的工资表及统计表、发放表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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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及地区 财务出纳岗 |
根据财务审核岗审核完毕的工资数据办理工资发放。 |
5、管理内容
5.1薪资核算
5.1.1店铺及主管级(不含)以下人员的工资核算
5.1.1.1 总部
Ø总部人事考勤岗、总部人事考核岗、总部人事社保及公积金岗、总部资讯提成岗于每月7号之前分别提供制作工资表所需的基础数据至人力薪资制作岗;
Ø总部人力薪资制作岗制作完毕工资表后,将工资表加密,密码不得随同工资表告知后续岗位,应单独采取其他途径告知后续相关岗位。并于每月12日中午12点前邮件报总部财务工资审核岗审核确认;
Ø每月15日总部人力薪资制作岗提交请款单至总部财务工资审核岗审核完毕后报鞋体、人力总监及总部财务经理核准发放工资;
Ø鞋体、人力总监及总部财务经理核准发放后,总部财务出纳进行工资发放。
5.1.1.2 各地区
Ø地区人事工资制作岗及社保及公积金岗、地区资讯部提成岗分别制作工资表所需的基础数据;
Ø地区人事工资制作岗制作完毕工资表后,邮件报地区人力负责人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由地区人事工资制作岗邮件报地区财务工资审核岗审核确认;
Ø地区财务工资审核岗审核无误后由地区人力向总部财务请款,由总部财务拨款至各地区银行。工资款到账后地区财务将工资程序发送至地区银行指定邮箱由银行代发工资;
Ø以上岗位操作,在地区执行时由地区经理确定,不做强制要求,但须确保工资及时发放。
5.1.2主管级(含)以上人员的工资核算
Ø总部及地区人事考勤岗、人事考核岗、人事社保及公积金岗分别按照总部及地区财务工资制作岗的要求将制作工资所需的基础数据报总部及地区财务工资制作岗,后续步骤与按5.1.1内容完成薪资数据传递及核算。
5.2薪资标准
5.2.1 管理薪资(含配送中心)
Ø入职定薪
ü各地区新入职管理人员,经理级及以上级别人员薪资需按照特殊人员薪资调整流程审批确定;其他人员的入职工资,可由地区各部门确定;
ü试用期结束后,经理级及以上级别薪资由总经理签字批准《薪资申请表》(附件1),其他级别人员由地区经理签字后确定。
试用期结束后薪资调整具体计算办法:例如某员工6月15日入职,试用期2个月,其转正薪资执行日应为8月15日,转正当月薪资计算根据转正薪资执行日进行折算;特殊情况以《薪资申请表》中原因说明为准。
Ø薪资调整
ü公司在每年的年初,会进行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薪资调整,由地区经理自行确定本地区内调整人员名单和调整幅度,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除发生职务升迁或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薪资调整外,其他情况全年的薪资不再调整;
ü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管理人员薪资的,各地区填写《薪资申请表》由部门主管、部门/地区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总部人力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开始执行新的薪资标准。
5.2.2店铺薪资
Ø各地区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店铺薪资方案,由地区经理审核后报总部人力总监审核,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Ø如果需要对现行店铺薪资政策进行调整或出现超出现行方案的新开店或新接收品牌店铺,需要按上述步骤重新走审批程序完成审批。
5.3 薪资计算
5.3.1管理薪资
管理人员的薪资明细不得少于附件《管理薪资条格式》(附件2)所列项目,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5.3.1.1 标准工资
Ø标准工资是管理各岗位的岗位薪资标准,由以下项目构成:基本工资(40%);岗位补贴(10%);职务补贴(20%);计划奖(10%);考核奖(20%)。
5.3.1.2 考核奖扣项
Ø参与考核的各岗位,考核结果兑现在考核奖扣项栏(并非是在考核奖项目中体现),除各地区经理及业务负责人(经理级)需参与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统一考核外,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地区经理自行控制。
Ø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考核采用累计通算的方式,根据全年考核结果,累计通算各月份的奖扣金额,年末统一多退少补。
5.3.1.3 补助及其他
Ø临时及非常规的项目,统一放在补助及其他栏,并加批注予以说明。
Ø地区临时及非常规的项目,需经地区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制作;总部临时及非常规的项目,需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总部人力总监签字审批后,方可制作。
5.3.1.4 加班费
Ø因各地区的物价及消费水平等差异,加班费按照公司标准规定的各地区加班费执行。其中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指法定节假日当天全天的加班费,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外,当天不再有其他加班费。
Ø店铺人员可以兑现法定及日常加班费;管理人员(含配送中心)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外,其他加班可以换休,不予兑现加班费。
Ø加班费计算办法:加班费标准*加班天数(或小时数)。
Ø以上要求为上限标准,各地区可以在此标准范围内,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超出以上标准的需由地区人力负责人提前向总部管理部总监书面申请,总部管理部总监批准后反馈地区,各地区方可执行。
5.3.1.5 病假工资
Ø病假累计天数在31天以内(含)的,病假期间执行工资标准的70%;病假累计天数超过31天但在医疗期内的,病假期间执行工资标准的60%;病假期间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出病假医疗期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病假期间,除工资外,其他固定补贴项目也应扣除对应天数金额(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具体计算办法:在正常标准工资基础上扣除病假期间应扣除部分:扣除标准工资/自然月天数*当月病假天数*(1-对应比例)。例如某员工6月份请病假5天,则应扣除金额为:标准工资/30*5*(1-70%)。补贴扣除金额为:补贴标准/30*5。
病假累计天数计算的具体规定:病假发生月份前连续6个月累计病假天数加本次病假天数,具体计算办法:某员工4-9月累计请假20天,10月26至11月15请假,那么计算10月工资,其病假累计天数是20+6=26天,因此应该执行70%的标准。11月工资计算,应看5-10月份的病假累计天数;病假执行工资标准只针对核算当月,对之前已经兑现的不再补差;
病假期间执行工资标准计算的具体规定:某员工累计请假35天,其中2月份请假4天,当月病假期间执行工资标准的70%,3月份请假31天,当月病假期间执行工资标准的60%,不需要进行折算(即31天都按照工资标准的60%执行),病假执行工资标准只针对核算当月,对之前已经兑现的不再补差(即1月已经按照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4天病假,不需再补差了);
Ø以上要求为上限标准,各地区可以在此标准范围内,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超出以上标准的需由地区人力负责人提前向总部管理部总监书面申请,总部管理部总监批准后反馈地区,各地区方可执行。
5.3.1.6 事假工资
Ø员工休事假期间无任何工资及补贴。扣除金额计算办法为:标准工资/自然月天数*事假天数。
5.3.1.7 旷工工资
Ø员工出现旷工,除扣除按照事假扣除外,额外按照-100元/天进行扣除。
5.3.1.8 迟到工资
Ø单个自然月内初次迟到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迟到早退10分钟及以内,罚款10元;迟到早退20分钟及以内,罚款20元;迟到早退30分钟及以内,罚款3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但不超过0.5天,按照事假0.5天考勤,店铺计1天事假;早晚上下班无打卡记录且无其他理由的,按照事假0.5天考勤,店铺计1天事假。
Ø单个自然月内再次(≥2次)迟到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ü自然月内迟到早退次数超过1次的,迟到早退罚款采取累进制,按照当月迟到早退次数罚款额递增,在罚款基数维持目前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每次迟到早退罚款办法为:罚款金额*当月迟到早退次数,例如迟到早退10分钟之内应罚款10元,但如果是月内第二次迟到早退则罚款10*2=20元,月内第三次迟到早退则罚款10*3=30元。
5.3.1.9 产假工资
正常产前休假15天,待遇同产假,相关待遇由社保支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情况,待遇同事假,休假期间个人及公司部分的保险和公积金均由个人承担;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如下表格规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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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人员 |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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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待遇 |
条件 |
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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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20周以后,经批准休假的; |
期间工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同时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
怀孕满36周之后,经批准休假的; |
期间工资按照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职务补贴)的80%支付,同时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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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满20周,经批准休假的。 |
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为基数: 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数的70%的60%计发(42%);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基数的70%的70%计发(49%);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基数的70%的80%计发(56%);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基数的70%的90%计发(63%); 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基数的70%的100%计发(70%); 备注:保险由公司继续代缴,至生产前将一直不享受在职员工相关待遇。 |
怀孕不满36周,经批准休假的。 |
以岗位工资(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职务补贴)标准为基数: 工龄不满2年的,按基数的70%的60%计发(42%);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基数的70%的70%计发(49%);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基数的70%的80%计发(56%);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基数的70%的90%计发(63%); 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基数的70%的100%计发(70%); 备注:保险由公司继续代缴,至生产前将一直不享受在职员工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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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金额均为应发工资,需在此基础上扣除个人保险。店铺员工怀孕不满20周,管理人员怀孕不满36周,若当月请假(含病假、事假、旷工等)累计超过6天,则其病假工资按照上表规定的内容执行。 |
5.3.1.10其他公假
Ø员工休公假(包括产假、年假、婚假、护理假、丧假),在规定天数内的,全薪。其中,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支付,公司停发。以上公假不论何种原因未休完,不再兑现其他待遇。
5.3.1.11 保险及公积金
Ø按照当地社保规定,在工资表内代扣员工个人应承担的保险和公积金金额。
5.3.1.12 税后扣除项
Ø用于制作填写不在免税项目内的员工其他扣款,例如“丢货补偿扣款”需要在计算完应交个人所得税后再从工资中扣除。
5.3.2 店铺薪资
Ø月薪包括:底薪+职务补贴+加班费+提成工资等部分构成,见《店铺薪资条格式》(附件3)。
Ø部分店铺因性质特殊需要执行特殊薪资构成的,薪资方案需事前由总部管理部总监报总经理审批。
Ø地区经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可制定临时性激励销售措施作为特殊薪资的构成项目,但该临时措施每月产生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地区经理的审批权。
Ø店铺薪资的构成项目及计算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
5.3.2.1 底薪
Ø店铺底薪按照各地区经总经理批准的店铺工资方案执行,如当月出现非月初入职,则底薪按照以下办法扣除:底薪标准/自然月天数*缺勤天数。
Ø地区经理根据各地区店铺工资方案确定底薪中的全勤奖金额,如事假或多次迟到是否扣除全勤奖,由地区经理确定。
5.3.2.2 提成工资
Ø提成工资=销售收入*提成系数,具体按照总经理批准的各地区店铺工资方案执行。
Ø团购提成(鞋体)
Ø团购折扣在8.5折(含8.5折)以上的,可计入店铺销售计划;低于8.5折团购不计入店铺销售计划;
Ø团购折扣≥8.5折:按照牌价×折扣×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Ø8.5折﹥团购折扣≥7.8折:按照牌价×折扣×1%(注意:1%为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Ø团购折扣<7.8折:按照牌价×折扣×0.5%(注意:0.5%为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Ø活动提成
ü店铺参加(返券、返现金等非直接折扣形式)活动:
活动力度小于等于6折的,按照牌价金额×60%×对应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活动力度大于6折的,按照牌价金额×70%×对应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如活动力度大于7折的,按照牌价金额×80%×对应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参加直接折扣活动,按照牌价×折扣×提成系数核算提成工资。
5.3.2.3 职务补贴
Ø包括店长补贴和领班补贴等因承担超出导购工作而获得的补贴,具体标准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各地区方案执行,依据当地的补贴考核方案兑现。
Ø员工当月出现缺勤的(除公假外)应扣除对应缺勤天数的补贴金额,计算补贴扣除金额的办法:补贴金额/自然月天数*缺勤天数。
5.3.2.4 工龄补贴
Ø工龄补贴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Ø工龄补贴标准入职每满一年递增20元,上限100元。当月如出现缺勤,则应扣除对应缺勤天数的补贴金额,计算补贴扣除金额的办法:补贴金额/自然月天数*缺勤天数。
Ø工龄补贴为年终奖中兑现项目之一,在发放年终奖同时一次性发放当年度工龄补贴。年度内离职人员,将不再兑现工龄补贴。
5.3.2.5 保底工资
Ø各地区设置店铺保底工资,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店铺工资项目包含底薪、销售提成,如这些项目合计低于保底工资的人员,可执行保底工资。
Ø个人旷工、请假、迟到及其他特殊扣罚项目(如神秘人检查等),需自保底工资中扣除,扣除计算办法同底薪;因个人原因,一个月内请事假或病假超过2天(含2天,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但不得高于该天数)的,当月不得执行保底工资标准,按照实际考核工资发放。
5.3.2.6 其他项目
Ø加班费、保险公积金等其他项目的兑现办法与管理岗位相同,病事假按照在底薪基础上扣除应扣除部分。
5.4薪资发放
5.4.1发放时间
Ø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为自然月的15日,逢周末及节假日则提前至周末及节假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发放。各岗位资料的传递时间按照工资发放的提前天数自动提前。
Ø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人员当月工资不体现,统一核算至次月一并发放,例如:某员工5月16日入职,则该员工首次发放工资日期为7月15日。
Ø如各地区劳动部门对工资发放日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劳动部门规定为准执行。
5.4.2发放方式
Ø各地区若无特殊情况,工资的发放必须采用银行代发方式,需要特殊处理的(例如电汇),需经过地区人力负责人和地区财务负责人事前审批。
5.5特殊薪资
5.5.1未办理离职手续
Ø离职员工牵扯工作交接未完成或店铺账务(包括盘点)未核对清楚,罚款未结清等情况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未结清的工资须在相关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以总部及地区人事岗收到员工离职交接单为准)进行薪资制作,由涉及员工的银行卡发放(即:当月发放的工资均为没有任何问题可自银行卡发放的,离职手续未完成不能自银行卡发放的员工,工资推迟到问题解决后再做入工资表,自银行卡发放)。
Ø出现暂停发放员工的工资情况时由地区营运(店铺人员暂停发放情况时)及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暂停发放工资情况时)于每月8日前填写提报《暂停发放工资申请表》(附件4)交至部门负责人、地区经理/业务负责人(各地区由地区经理签字,总部由业务负责人)签字后交至总部及地区人力工资制作岗,据此停发工资,否则人力视同员工正常在职,将按照正常情况予以发放工资,由此造成的一切问题,由地区相关营运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
Ø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地区营运及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工资恢复发放申请表》(附件5)并签字(店铺人员由地区营运填写并签字;管理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并签字)后交至地区经理/业务负责人(各地区由地区经理签字,总部由业务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可于次月恢复工资发放,补发未发放工资。
5.5.2卡丢失
Ø如出现卡丢失等情况,员工须及时补办新卡,工资推迟到新卡补办完毕后发放。
5.5.3罚款
Ø工资表中体现的罚款项目应从工资表中直接扣除,例如:迟到.早退.病事假等。
Ø出现工资总额不够扣的情况时则收取现金罚款。
5.5.4丢货赔偿
每月8日前,由总部及地区资讯部数据岗将离职员工的盘点差异等无法直接收取现金的需赔偿的款项明细表(后附《离职员工工资现金扣除申请表》(附件6))报总部及地区人力资源部薪资制作岗,《离职员工工资现金扣除申请表》需经地区资讯部负责人、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店铺人员由地区营运签字)、地区经理/业务负责人(各地区由地区经理签字,总部由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由总部及地区人力资源部自工资中扣除现金(注意扣除位置为工资条中实发工资栏后,存入银行栏前,即税后扣除)。工资发放完毕后,由总部及地区资讯部数据岗写请款单,经总部及地区人事工资制作岗审核签字后,至总部及地区财务审核岗进行账务处理,以扣款抵作交款完成交款账务处理。
5.5.5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Ø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大区内调动:各地区如有跨公司调动的员工,须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及保险转移手续,调动当月的工资及保险应做在原公司,即工资表中体现的所属公司要与其目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公司(投保险的公司)一致,不允许出现两个地区或公司同时制作一个人工资的情况。
Ø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大区外调动:由百丽集团公司其他大区调动进入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大区的(在其他大区未离职),则只发放加入大区总部及所辖地区大区后工作期间的工资。
5.5.6其他情况
Ø因员工间相互借款、替他人代垫罚款等因素导致的员工间债务纠纷,不允许自工资中予以处理,由当事员工自行解决。
Ø因特殊情况导致工资做错需进行调整的,由责任人填写《薪资制作调整表》(附件7),地区经地区人事主管签字,总部经管理部总监签字,方可于次月工作制作时进行调整。
6、 罚则
6.1各工资制作岗位和工资审核发放岗位不得将其所知晓的员工工资透露予任何人,并且不得相互讨论,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辞退处理。
6.2管理人员之间不得相互询问工资,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辞退处理。
6.3各岗位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本岗位工作,出现延迟的每延迟一天罚款20元/次,因延迟导致工资延迟发放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6.4因工资制作失误导致工资错误发放的,由责任人自次月工资中进行调整并罚款50元/次,造成公司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地区及部门内部互检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由其他地区、部门、审计等第三方发现问题的给予处罚)
6、附件及表单模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