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前天下午我发布的题目:道破玄机在2015年10月27日中国网一则报道发布进入倒计时。今天接着讲:以“创新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天津市矿产资源交易所2015会员大会在天津东丽区隆重举行。依据目前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实质上,是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对 广大投资者疯狂剿杀前兆的 整装待发与 磨刀霍霍。他们 打着“创新发展”的幌子,实质上是为 广大投资者精心设计的种种陷阱和*局骗**;宛如狩猎场摇旗呐喊。殊不知,师出无门,就是“作茧自缚”。2015年10月24日在东丽区召开的 2015会员大会 ,即:罪证之一,被中国网发布了。由此,黑幕被揭开正式进入倒计时,被法办那只是时间问题。
一、作茧自缚:
1、2017年10月27日中国网的报道。
二、犯罪证据:
1、从2016年4月起截至2023年3月7日,被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的案件有10个案例。其中含最高院裁判案例1个。
2、指导案例(1238号)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公安机关逮捕徐某等人的时间,是2016年4月22日)案例描述,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 告人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期货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认定标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变相期货交易有关事宜的复函》,变相期货交易的形式特征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本案所涉交易参与者主要目的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从原油、沥青等“现货”交易的价格变动中获取投机利益,符合变相期货的目的要件。形式要件包括:
①、 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交纳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交易者的交易对象为原油、沥青等合约,且除价格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即客户只能选择平台设定好的合约类型进行买涨或买跌,合约订立后,亦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切换模式即客户只能选择平台设定好的合约类型进行买涨或买跌,合约订立后,亦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同时客户在交易时只需交纳1/50~1.5/100等比例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卖。故本案交易对象系标准化合约。
②、 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本案所有客户均在天津纭沣平台集中交易。天津纭沣与不同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与客户之间不进行交易,实际系做市商机制。综上,被告人徐波等人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特征,应认定为变相从事期货业务。
(2)、 被告人徐某等人经批准从事期货业务,具有非法性。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在《关于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未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申请过现货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质。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答复: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成立未经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 201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出台,将此类交易场所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目前,天津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尚未通过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因此,涉案公司开发客户到天津纭沣平台从事期货业务具有非法性。
(3)、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被告人徐某等人所在的广某公司、沃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400余万元,参考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规定,应属于犯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精心设计: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及结果:
1、2016年7月19日昆山市公安局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前,案发地洛阳市与天津市公安局对于周卫东报案未受理。
2、截止2023年3月30日在昆山市公安局未将案侦破前提下,同时再次向昆山市、洛阳市与天津市公安局报案,
3、截至今天, 一是 得到昆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 二是 洛阳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洛龙分局办理市局交办*访信**事项情况告知、回访表,至今未出具立案与不予立案通知书。 三是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于2023年4月20日与5月5日出具两份告知书后,至今未出具立案与不予立案通知书。 四是 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7月11日出具告知书后,至今未出具立案与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结果:
1、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审理案涉天矿所及会员单位的案件,从2016年4月起截至2023年3月7日。
2、 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院,不受理审理案涉天矿所及易融汇与投资者的案件,原因不清楚。 指的是: 周卫东与天矿所及易融汇案件,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院受理,但是,均以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为由,不是移送就是驳回。10个裁判案例与本案同为案涉天矿所,只是案涉的会员单位不相同罢了,据此,周卫东对于人民法院为何不审理本案的原因不清楚。
3、周卫东在被,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裁定,驳回原告周卫东的起诉,(2017)津02民初19号。没有向按裁定书意见,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是,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直上诉至最高院并于2019年8月29日被裁定,驳回周卫东的再审申请;(2019)最高法民申3412号。原因是:为了走完司法诉讼程序。付出的代价是:抛开精力与财力, 白白浪费840天 ,目的是:为了日后维权留下证据。证明:为什么同为案涉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案件,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能够受理并审理,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均以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为由,作出的裁定不是移送就是驳回的原因是什么?。
(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结果:
1、在历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无果前提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认定交易性质、未将案件交易性质移送天津市证监局或天津市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认定和处理、未按照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实施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未对周卫东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与研判以及仲裁庭作为天矿所及易融汇指定其处理与投资者纠纷的唯一机构,在历经2521天,审理本案似初审。并2020年11月16日裁决,合同交易无效,被申请人一(天矿所)与被申请人二(易融汇)承担60%的责任,申请人(周卫东)承担40%的责任。
特别说明:仲裁庭审理本案,给人的感觉像是第一次在审理案涉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案件(即:初审)。天矿所成立于2010年11月1日,以易融汇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3日,与本案裁决书出具时间2020年11月16日进行比对,两者间隔2521天。仲裁庭竟然对其交易性质还不能认定,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令人难以接受、相信与十分诡异(除非排除仲裁庭从来没有审理过案涉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与投资者的案件)。
3、十分诡异:仲裁庭作为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指定仲裁庭处理其与投资者纠纷的唯一处理仲裁机构,在间隔2521天,审理本案竟然连交易性质都无法认定。仲裁庭审理本案,应该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不能排除仲裁庭及独立仲裁员有故意遮掩被申请人一(天矿所)及被申请人二(易融汇)非法经营违法犯罪事实的可能性。
(四)、 2015年10月27日中国网报道。事实上,是天矿所及会员单位策划者们,当年召开2015会员大会,只顾为 精心设计的种种陷阱和*局骗**,进行宛如狩猎场摇旗呐喊。殊不知,除将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事实公布于网络,无意中却将与各方存在千丝万缕关系的相关单位名称,以及相关单位的人员职务与姓名都暴露在网络内了:
1、 天津市滨海新区与东丽区公安分局至今未向周卫东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个不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事实,这个事实本身已经说明了事实存在的问题。
2、 全国各省、市、县(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案涉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案件, 与 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但是,均以双方合同存在仲裁约定为由,裁定不是移送就是驳回的这个问题。这个裁定的事实,本身已经说明了这个裁定是存在问题的。
3、 天津市商务局与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告知书,均不认为是主管监管部门。这个均不认为是主管监管部门的问题,本身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是存在问题的。
4、 天津市公安局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不清楚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被多地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的10个裁判案例?
5、 东丽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段某某: 一是 指导案例(1238)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及9个案涉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 二是 2015年10月24日,你是以东丽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身份参加的, 以及 (你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工作并担任副会长) 和 天矿所及会员单位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是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原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三是 参加大会是公务活动还是个人行为? 四是 与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你自己来说清楚。 五是 你参加大会涉嫌支持空壳公司入住东丽区及给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公司站位与宣传的。
6、 东丽区金融办主任李某某: 一是 指导案例(1238)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及9个案涉天矿所及其会员单位的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非法经营或诈骗罪。 二是 2015年10月24日,你是以东丽区金融办主任李某某身份参加的。 三是 参加大会是公务活动还是个人行为? 四是 指导案例(1238)描述: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在《关于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答复,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未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申请过现货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质。天津市金融工作局答复: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成立未经过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 五是 你参加大会涉嫌支持空壳公司入驻东丽区及给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的公司站位与宣传的。
7、 审理本案独立仲裁员乔某, 一是 你曾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二是 大唐电信是大唐集团旗下公司。 三是 东丽区区委常委副区长段某某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工作并担任副会长。 四是 仲裁裁决书第3页记载了这样一段文字: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乔某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上述仲裁员签署了接受指定《声明书》后,于2019年12月16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五是想问你: 你的《声明书》内,有对你曾任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以及中国网2015年10月27日报道,大唐电信与天矿所是战略合作关系; 有声明: 基于,这千丝万缕的关系,为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你不合适担任审理本案的独立仲裁员。
8、仲裁委员会主任: 偌大的仲裁委,就乔某能够胜任本案的独任仲裁员?如果没有2015年10月27日中国网这则报道。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乔某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无可非议。但是,通过这则报道透射出来的相关信息,一一收集并梳理以及结合本案裁决结果,是可以把千丝万缕的关系关联起来的。方式:是化上时间,进行抽丝剥茧,就能去伪存真。
9、 凤凰财经专栏,2017年3月30日16:21:15凤凰财经记者报道:投资者起诉均败天矿所协议书暗藏玄机。可以印证: 一是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不受理立案侦办。 二是 人民法院受理但不受理。 三是 投资者维权的路除*访信**外,就是申请仲裁解决。通过2015年10月27日中国网这则报道透射出来的相关信息。不能排除投资者类似宰场的猪仔,被精心设计的种种陷阱和*局骗**,一步步逼入狩猎场。 四是 冥冥之中投资者好像屠宰场的猪仔,一切似乎都被人为提前算计,并按着下套者精心设计好的线路,一步一步走向预设好的圈套内,被无情围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