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让被告签不认可的书面材料 (证明被告身份的材料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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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 对其不利签名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可依法对该材料中被告签名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

关键词

笔迹鉴定 签名真实性 证据规定 证据采信 视为对事实的承认

裁判要旨

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含有被告的 签名,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对该签名记不清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法院该书面材料中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张彩仲与唐山百丰实业有限公司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

案 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案 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年9月29日

裁判理由

【案情介绍】

一、张彩仲上诉称百丰公司提交的试用期工作总结、岗位说明书及工作交接明细表 均没有张彩仲的签名不具有真实性。原审法院采信该三份证据错误。

二、百丰公司辩称百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 虽然试用期工作总结、岗位说明书没有张彩仲签名,但该两份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中,岗位说明书是企业制定的岗位职责,按常理不会有职工本人签名。张彩仲从百丰公司离职时 填写了工作交接明细表并签名 ,该证据证明张彩仲实际从事的工作与岗位说明书的岗位职责基本相同,张彩仲的本职工作为型钢镀锌生产线电气控制、自动化控制的研发和改造。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查并判决认为:

《工作交接明细表》共六页,每页均显示移交人“张彩仲”签名 、接受人“张海丰”签名。本院询问张彩仲称记不清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条关于“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之规定 本院对《工作交接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