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公示)

昨天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 市监综处〔2021〕177号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行处罚决定书

淮北融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被罚款!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行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淮北融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淮北融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东山街道南湖路15号

2021年6月3日,网监科与相山区市场局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活动中,检查到淮北融翔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融翔江山悦”楼盘的销售合同时发现:1.在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将购房人因*款贷**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加重到总房价的10%,而在第七条规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2.在补充协议第八条第1项 “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时购房人无权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在第4规定“买受人同意在主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无须通知或告知买受人;3.在“关于营销宣传”的约定中规定“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其所在楼宇、项目做的销售资料及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宣传折页、报纸、电视广告等),仅供买受人购房时参考,并不视为正式要约之内容,出卖人不因上述广告、宣传资料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上述合同在开业以来使用至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合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00元整。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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