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焦点新华百货股东上海宝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查处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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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

上海宝银投资公司违规披露信息,宁夏证监局开出我国证券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首张罚单

新消息报讯 2015年,证监会一方面开展了“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优势执法资源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紧抓常规执法不放松。在此过程中,宁夏证监局首次对辖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立、自查、自审、自罚,从严从快查处了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案”,并对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崔军,开出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违规的首张罚单。

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旗下多只基金,在2015年2月至4月期间,通过二级市场购买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成为第二大股东,崔军系上海宝银董事长、实际控制人。2015年6月2日,上海宝银在其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改选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等涉及上市公司的5项议案;以上提议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上海宝银自行以《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是证监会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以来,宁夏证监局第一起全环节自办案件,彰显了一线监管部门坚决贯彻中国证监会“监管转型”工作部署,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尉迟天琪)

新焦点新华百货股东上海宝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查处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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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期货监管转型的大力推进,稽查执法已经成为证监会依法治市最直观、最有力的保障,增强监管市场威慑力和公信力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也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坚实、最稳固的后盾,以及促进、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最有力的推手。2015年,证监会一方面开展了“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优势执法资源重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紧抓常规执法不放松。在此过程中,宁夏证监局首次对辖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立、自查、自审、自罚,从严从快查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案”,开出我国证券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首张罚单,彰显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本案的私募大佬漠视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也为其“任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祸从口出”,《公开信》引发轩然大波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与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2015年2月至4月期间,在二级市场持续买入新华百货股票;截止4月28日,两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0.00004%,上海宝银成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崔军担任上海宝银、上海兆赢的董事长。

2015年6月2日上午,上海宝银在其公司官网和《500倍基金网》公开发布了《上海宝银创赢投资公司致新华百货全体股东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提出了五项议案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并投票表决。议案一:由新华百货和上海宝银共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注册资本1000万元,新华百货出资400万、上海宝银出资600万。利用新华百货多余资金作为旗下私募基金的优先资金,每年给予该部分优先资金10%固定利息。议案二: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一家小型保险公司。议案三:要求新华百货回报股东,承诺2015年中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5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中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2016年年报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议案四:将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并把它注入到上海新华物美伯克希尔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备打造一个私募基金可在网上进行封闭路演和公募基金可在网上公开路演的网络平台。议案五:在强强联合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超市零售业务等仍由大股东负责,而上海宝银则负责公司投资业务,上海宝银要求获得董事会的两个席位,两个董事提名分别是上海宝银董事长崔军和上海宝银投资总监王某。崔军要求担任新华百货股份公司副董事长和投资部总经理。

上海宝银及崔军此举“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证券市场一片哗然,一时间各大主流媒体竞相报道,市场上各种质疑声不绝于耳,上市公司更是被推到“风口浪尖”。新华百货当日紧急停牌并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公司董事会从未与上海宝银就《公开信》提到的公司与上海宝银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公募基金和改选董事会等相关事项进行过沟通,亦未达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一致意见。《公开信》中相关议案所提内容目前与公司的业务没有关联性,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如涉及非主营业务,公司将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举牌”上市公司并不鲜见,但公开“叫板”上市公司、自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在证券市场却是第一例。该事件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警觉,为避免《公开信》对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对投资者形成误导,宁夏证监局启动快速核查程序,并约谈上海宝银相关人员。

法网恢恢,监管部门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案涉案主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涉案事项却与新华百货及其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市场影响大、范围广、关注度高。宁夏证监局高度重视,2015年6月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稽查执法专题会议”,对日常监管处室的核查情况、证据材料深入分析、认真研判,确定“必须及时遏制私募基金任意发声的态势,必须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必须及时回应广大投资者关切”的三项原则,果断决定对上海宝银和崔军立案调查。2015年6月8日兵分三路展开调查,通过调取相关证据、约谈相关人员,迅速掌握并固定了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案件调查从进场到结案仅用了不到两周时间,却充满着艰辛,凝聚着智慧,渗透着着调查人员的酸甜苦辣……

尽管案件调查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但审理和如何处罚却是本案最为关键的环节。本案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并没有可参照的案例,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规则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非常有限,以往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案例中还没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处罚的先例,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均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查审分离、从严执法”的原则,宁夏证监局成立处罚工作委员会和案件审理小组,通过深入研究本案特征,结合上海宝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认为,《公开信》中提出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涉及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重组,内容明确具体,属于对新华百货及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上海宝银通过《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将召开股东大会的信息和会议议案,不符合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最终,宁夏证监局根据调查事实认定上海宝银发布《公开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罚款40万元;对崔军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

监管转型,维护“三公”原则

本案是证监会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扩大派出机构自办案件范围以来,宁夏证监局第一起自立、自查、自审、自罚案件。案件调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证监会稽查执法“十项禁令”,全面收集证据;审理过程中坚持查审分离原则,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全面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录入诚信档案,通过证监会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案件查办体现了稽查执法“四个转变”,即从被动等待转变为及时主动介入;将执法重点从打击个案转变为重点遏制类案;从稽查单兵作战模式转变为联合自律监管、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等多种力量的多兵种作战的过程;从保密式封闭办案转变为与新闻媒体互动式开放式办案。案件查处也体现了宁夏证监局积极适应监管转型,主动调整自身功能定位,强化稽查执法,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热点的过程。案件的成功查处得到了证监会相关部门的悉心指导,以及相关协会、交易所和兄弟派出机构支持配合。

守法诚信,市场主体不可“任性”而为

一是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必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相关市场主体要树立底线意识、诚信意识,远离“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条高压线。本案中上海宝银作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本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却以《公开信》方式自行在其公司官网发布对上市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从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是私募基金应坚持依法合规、诚信守约。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举牌”上市公司后应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不可任意妄为。本案中,作为合计持有新华百货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宝银及其一致行动人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但应当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更不能以倡议、监督为借口来规避处罚。

三是对私募基金“举牌”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管值得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本案源于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专业机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主导或参与控制权之争的事件。为此,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一方面厘清监管边界,把握好公司自治和外部监管的尺度,明确要求双方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本着不损害其他较小股东权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另一方面坚持严格执法,对上海宝银在增持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快速启动立案稽查。本案不失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举牌”上市公司行为监管的一次有益探索。

下一步,宁夏证监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正义;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辖区媒体等部门、单位的执法协作,建立辖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调联动机制,提升稽查执法工作的影响力和透明度,共同维护宁夏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原载《新消息报》今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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