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0日下午3点多,一中年男子在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和义路和药行街持刀连砍5人,作案时间持续约15分钟,最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服。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但均构成重伤或轻伤。
经查,砍人男子姓郑,宁波人,52岁,据知情人爆料,郑某患有精神病。后海曙警方委托了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显示,郑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2月25日,海曙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郑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快报曾连续报道)。
伤人是因为“他们要害我”
昨天上午,宁波中院开庭审理郑某涉嫌故意杀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
走上法庭时,郑某看上去很淡定,回答问题时甚至面露微笑。
法官、公诉人和郑某的律师都问了同一个问题:“你为什么要伤人?”
郑某显得很坦然,一次说“我为什么伤他们,他们自己心里清楚”,一次说“他们要害我,我也要‘弄’他们一下”,另一次说“我带刀是要抓坏人去,有人指使坏人过来害我。然后他们5个过来吓我,所以我吓他们。”
至于为什么选择那5人,郑某称“我还是有良心的,老人、小孩不刺”。
除了庭上的供述,公诉人也宣读了郑某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笔录。
郑某曾供述,案发当天在和义大道,他看到一男一女(被害人)分别在笑,觉得他们要害自己,所以捅了他们。后来来到药行街中国银行大厦前,又看到一名男子在笑,就刺了他。再在镇明路广济街路口,闻到对面一个女子身上有香味,还有一名男子看自己眼神不对,都觉得他们要害自己,就捅了他们。
更为惊悚的是,当时参与抓捕郑某的一位特警在笔录里称,抓到郑某时他曾经说“你们怎么来得那么快,我本来要捅40个人的”。
庭审中,郑某对这些都供认不讳。
杀人罪还是伤害罪引争议
虽然郑某认罪,但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还是有较大的争议。
公诉人认为郑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郑某的律师则认为郑某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应该定他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故意伤害罪,处罚相对轻了不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毒至少10年前妻也*毒涉**
庭审中,郑某的吸毒史也浮出水面。
根据郑某的精神病鉴定,他是因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毒冰**、*头丸摇**等都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
郑某在庭审现场供述,他有10多年的吸毒史,案发前一个月曾吸毒。
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则显示,2006年郑某曾从4楼跌落,头部受伤,当时的检查报告就显示,郑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他也因为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还犯过赌博罪。
另外,郑某有个前妻,两人多年前离婚,前妻涉嫌贩毒,目前也进入了司法程序。
昨天法庭没有对郑某当庭宣判。(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