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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著作都是前人成就的基础上写成的。《周易古经易解》也是这样。首先有郭老开路。早在1927年,他写了《周易时代的社会生活》,揭开了笼罩在《周易》之上的神秘面纱,发掘出了这部经典的精华,它反映了上古时期的社会生活,在研究路数上他无疑主张经传分治。嗣后踵其步武的纷至沓来,多有大家典范。然就《周易》古经作具体训解的,仍可得而数。一位是闻一多,他的《周易义证类纂》(1940年前后)脍炙人口。再一位被认为是古史辨派的李镜池先生,他著《周易通义》(经人整理后,1981年问世)。另一位名家是高亨先生,清华研究院走出来的高人,他著《周易大传今注》(1980年前后),为治《易》者所必读。环顾诸名家,多留有余地,以让后来人有话可说,显其局限,亦是其宽仁。今从闻、李、高诸家中举例数事。

噬嗑卦原文:

噬嗑,亨,利用狱。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上九,何校灭耳,凶。

闻释“得金矢”,“得黄金”云:

按《周礼•大司寇》曰:“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郑注曰:“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又曰:“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管子•中匡篇》曰:“无所计而讼者,成以束矢。”又《小匡篇》曰:“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束矢以罚之。”《齐语》作“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韦注曰:”索,求也,求讼者之情也。三禁,禁之三日,使审实其辞也。而不可上下者,辞定不可移也。坐成,狱讼之坐已成也。……讼者坐成,以束矢于朝,乃听其讼。两人讼,一人入矢,一人不入,则曲,曲则伏。入两矢,乃治之。”据此,则力不能输束矢钧金者,即不得讼;一人能输,一人不能,虽有讼之者,坐亦不成。《诗•行露》:“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虽速我讼,亦不女从。”盖谓室家不足,力不能输矢金,故不能从汝相讼也。孙诒让曰:“据《管子》所云,盖讼未断之先,则令两入束矢。既断之后,则不直者没入其矢以示罚,其直者则还其矢。故《淮南子•氾论训》云:‘齐桓公令讼而不胜者出一束箭。’明胜者不失矢矣。”又曰:“(《大司寇》)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者,此亦谓狱未断之先,两人钧金,既断之后,则不直者没入金以示罚,直者仍还其金。故《易•噬嗑》为狱讼之象,其九四爻辞云‘得金矢’,又六五云‘得黄金’,即谓讼得直而归其钧金束矢也。”(《周礼正义》)案:孙氏谓直者还得其金与矢,引《易》以证《礼》,殆不可易。今移其说转以读《易》,而《易》义亦霍然皜然。

不要嫌闻先生引得过多,解释甚繁。这里蕴含着饱读诗书之所得。意思是说,古时于狱讼之事,极为慎重。于经济纠纷,两造各需缴纳一束矢,箭50支或100支方可成讼。其胜诉者所缴束矢退还,即所谓“得金矢”。败诉者此束矢没收,以示惩罚。于可以判罪的诉讼,两造各应呈递诉状(所谓“剂”),还要缴纳黄金30斤(所谓“钧金”),才准立案。讼而得胜,钧金退还,即所谓“得黄金”。讼而判罚,所纳金没收无归。引《周礼》,引《管子》,引《国语》,引《诗经》,都是为说明这个“束矢”和“钧金”,最终是为了解说这个“得金矢”与“得黄金”的。尤其厉害的,是引孙诒让,他为了注《周礼》相关部分,除引《淮南子》,还引了《周易》,就是本条所说的“得金矢”和“得黄金”。于是闻先生感慨道:“今移其说转以读《易》,而《易》义亦霍然皜然。”

我们如果小看闻先生的意见,那是粗率不可取的。但也就繁难颇费周折了。后继的高亨先生不取闻说,他另有高见。高先生说:

噬嗑即口中含物而咀嚼之。比喻他事,则是问题在心,玩味而思考之。……人有问题在心,玩味而思考之,则行事亨通,讼事有利矣。

关于九四,即“得金矢”所在之爻,高先生解释:

人以弓矢射兽,矢着兽体,镞折而钳于骨中,未剔出,故人在啃骨吃肉时发现此物。……爻辞言:以齿咬带骨之干肉而得铜箭头,是吃肉而遇艰难,然弃其骨与箭头,仍有肉吃。故筮遇此爻,占问艰难之事有利,而归于吉。

于 “得黄金”之六五爻辞,则说:

盖有人置黄金粒于干肉之中,以谋害食者……爻辞言:人噬干肉而得黄金粒,黄金粒甚小,不易发现,咽入腹中,食者必病甚至于死,可谓危险矣。然既发现,自无灾咎。故筮遇此爻,危险而无咎。

高先生以为吃肉而“得金矢”,所吃当是兽肉,那金矢是兽被射杀时着于肉中而未取出者。“得黄金”应与“得金矢”有别,设想是“黄金粒”,为谋害食者而置于肉中。

这里我们可以悟出,高先生为什么不取闻说了。因为“得金矢”,“得黄金”不是单独存在,它们与上下文不可分割。因为前面是说咬食干肉,接着说“得金矢”,“得黄金”,必须说明其间的联系和关系,才能叫人心安。然而闻先生没说,引《易》证《礼》的孙诒让也没说。

有鉴于此,高先生弃“束矢”“钧金”之说,于九四则以吃兽肉、兽肉中带有箭头解之,其说合理。但在说到九五爻辞的时候,又相当扞格了。只听说吞黄金可致命,而这里的黄金是铜,并非后世的黄金。且将黄金制成粒状,那时的工艺也未必有此水平。如果是小的颗粒,则可随大便排出。何况其时杀死奴隶,可以任性,而奴隶反抗,也没有必要来一套阴谋诡计,直接动手就是。这里以金粒谋害人命不具备实施的语境,故难于说得顺畅。

李镜池先生主动避免这类尴尬,便把“金矢”与“黄金”视同一事。其解九四爻辞说:

金矢:铜镞,铜箭头。吃干肉而发现肉中有铜箭头。

解六五爻辞:

黄金:铜镞。吃干肉而发现铜箭头,吃了有点不舒服,没有大问题。

但这样又重蹈了闻先生之辙。咬食干肉与得铜箭头之间的关系,就完全不知就里了。再则,李先生是讲究一篇卦爻辞的统一性的,这与“利用狱”,有利于处理狱讼之事又有何关联呢?这是令人费解的。

写《周易古经易解》的李先生,面对这些难解费解的事,不知他如何处置才好。看他关于*四六**爻辞的译文:

第四阴爻,咬食带骨的肉脯,吃出来一根铜箭头。筮问遇到困难怎么样?吉利。

接着加以说明:

此所食当是战俘。肉中犹有箭头未取出。此战俘当是关入牢中而瘐毙者。瘐毙囚人众多,狱吏一方正忧其难以处理,而在发现瘐毙之囚可以制作成肉脯之后,弊转为利,所以说遇到困难,吉利。

六五译文如下:

第五阴爻,吃干肉,吃出黄铜来。筮问如何?危险。但无过错。

《易解》原有的说明:

黄铜,当时是贵金属,犹如我们现在的黄金。身有黄金,必是富者之尸。或是敌对部落里贵族的尸体。把富者贵人做成肉脯吃掉,恐有不当,或有风险。但既为囚徒,例当一律,故无过错。

在解说完此卦全部卦爻辞之后,《易解》还有一段关于吃干尸的总说明:

囚徒瘐毙,或被杀死,被制成肉脯以供食用。当不是偶然吃一顿两顿。因为吃这种肉脯,有时碰上了坏烂部分,有时从干肉里面吃出了箭头,有时又吃出了黄铜。谁在吃?或者是狱卒,他们伙食标准太低,不得不靠此法活命。或者就是活着的囚徒。囚粮有限,或者根本就不给吃的,就只好吃同伙的肉了。其惨酷叫人不忍卒读。如果这样,那也算得是处理狱事的方法之一了。(同上)

我以为咬食干肉与得金矢或黄金的关系,作《周易古经易解》的李先生,已经说得一清二楚了。问题只在于,有那样残酷吗?那样人吃人的事会那样明目张胆地干吗?这是一个问题。但只要睁了眼看,打开青史细读,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自汉晋以至明清,正史记载“民相食”者,194次。最多的是清,34次,而元仅统治中国90年,史记“民相食”30次。最少的是宋,北南宋合计319年,史书记人相食者仅9次。然情况未可乐观,亦有惨戚之至者。《宋史•五行志》:“建炎元年,汴京大饥,米升钱三百,一鼠直数百钱,人食水藻、椿槐叶,道殣,骼无余胔。三年,山东郡国大饥,人相食。时金人陷京东诸郡,民聚为盗,至车载干尸为粮。”人吃人,再算上噬嗑卦这一次,也不过在194之上加上一个1,等于195罢了,算不了什么稀罕事。

另一个例子夬卦。

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 利有攸往。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

九二,惕号,莫夜有戎。勿恤。

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上六,无号,终有凶。

闻先生释“苋陆夬夬中行”:

按《说文》曰:“萈,山羊细角者。”陆读为踛。《庄子•马蹄篇》“翘尾而陆”,司马注曰:“陆,跳也。” 《文选•江赋》注引作踛。夬读为赽。《说文》:“赽,踶也。”《史记•张仪传》“探前抉后”,《索隐》曰:“抉谓后足抉地。” 《庄子•齐物论篇》“麋鹿见之决骤”,崔注曰:“决骤,疾走不顾。”决、抉并与赽通。“苋陆夬夬中行”,谓羊跳赽赽然于道中也。大壮六五变夬,彼云“丧羊于易,无悔”,即此之“苋陆夬夬中行,无咎”也。旧注多以苋陆为草名,训夬为分决,虞氏训苋为说,陆作睦,均远失之。王夫之、朱骏声等并知苋为羊,而释陆、夬之义未得,殆失之眉睫乎?

他认为“苋”当是“萈”,细角的山羊。“陆”是“踛”之借,跳也。“夬”读为“赽”,疾走,亦即迅跑的意思。“苋陆夬夬中行”连起来说,就是细角羊在大道中间迅捷地跑跳。下面讲了一点象数之理,指出前人注解的正误。其中王夫之《周易稗疏》卷二:“细角羊行于高平之陆,得草而自恣,欲行不决为夬夬,夬夬者,迟疑舒缓之词。”闻以为细角羊说得对,其余就差那么一点点了。

这样单独看,真还说不清楚,到底该听王夫之的,还是听闻先生的。不错,高先生讲了一些象数之理,而王夫之也不是没有讲,只不过我们没有引出来就是。以象数来证明训诂,是没有力量的。看高亨先生说了什么。他说:

苋,当作萈。形似而误。萈,山羊之细角者。陆借为踛,跳而驰也。夬夬,借为趹趹,急走之貌。行,道路也。苋羊跳驰趹趹然于道路之中,乃自由驰骋之象,故筮遇此爻,无咎。

训诂同于今人,画风则类似于古人。看看李镜池先生:

细角山羊在路中间跳得很快很欢,古人以为怪异,故作象占。筮占无咎。

训诂与高不异,只是多出了一个“象占”。

这样,似乎可以定案了,三位名家已经大致无异议了。而在著《易解》的李先生看来,以“陆”为“踛”,以“夬夬”为“赽赽”或“趹趹”,虽音通而不能无疑。老李先生主张,就某一卦来说,卦爻辞所指应有统一性。故人得往往从其统一中来判断其说解是否合适,画风是否一致。闻先生的文章内容可以不顾全卦整个儿的思想,高先生多半在乎,而这里并不在乎。李镜池先生认为,此卦“内容占寇戎和行旅”,则此爻辞或是记行旅中所见,亦难据以判定是非。闻先生提出的此处的训释对象,实在是令人费解的地方。

李维琦先生研究认为,这个夬卦反映了统治者(实指周厉王)仓皇出逃,权力易主。以此来统帅全卦,则无不易解。以此来评定“苋陆夬夬中行”的训诂当否,颇具说服力。下面将李先生《易解》对此卦的译文移录过来,必要时在括弧中引其原文的说解。

夬卦:第一阳爻,(厉王)伤了向前跨进的脚,再往前逃已不可能,这就是灾祸降临了。

第二阳爻,警惕地宣告:晚上有兵变。不要耽心。

这是谁在宣告?好像是兵变一方。他们贴“安民告示”:这是夺取王权,与群众无关,你们不要耽心。

“夬夬独行”注释道:“一个人孤零零地上路。夬夬,分决的样子。”那就是说,释“夬夬”为分决的样子,引申为“孤零零地”,没有伴当。这样解释是本之于《说文》的。《说文》:“夬,分决也。”夬夬二字叠用,就当是形容词,所以说“分决的样子”。看另一个例。闻先生释“乘其墉,弗克攻,吉”:

按乘犹增也。《淮南子•氾论篇》注曰:“乘,加也。” 《广雅•释诂二》曰:“增,加也。”乘增声类同。《诗•七月》:“亟其乘屋”,乘亦训增。谓增加其屋之苫盖。盖屋用茅,此与上“昼尔于茅,宵尔索绹”应属同类,故连言之。“乘其墉,弗克攻”,谓增高其城墙,使敌来不能攻,故为吉占。王注曰:“处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正义》曰:“乘上其墉,欲攻之也。”皆训乘为升,而以攻我为攻人。不知城所以守,非所以攻,且不克攻人,亦何吉之有?是以知其不然。

所引为同人卦九四爻辞。同人卦全文: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六二,同人于宗。吝。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闻先生以为“乘其墉”,守方增高加固其城墙。理由是城墙是用来守的。高先生以为“乘其墉”的“乘”还是登升之意,是守方有人登上了城墙。李镜池先生则以为“乘其墉”,是攻方登上了守方的城墙。筑城墙当然是用的来守的,但也可以是攻的对象,没有说城墙是不可以攻的。

谁对谁错,关键是要弄清史实,这是在攻城守城吗?高氏略有含糊,李氏则明确说这是军事专卦。“同人于野”,“这是说在郊外征集农民,挑选土兵。”

其余6爻的意思,据李氏所说,依次是:

第一爻,写战前出兵的准备,在王门训告和训练。

第二爻,战前必卜祷于宗庙,受命于祖先。

第三爻,武装力量隐蔽在深山密林里,虽然进而占领了制高点,但也是长期不能取胜。

第四爻,*攻围**敌人,虽然登上城墙,还是不能攻进去。

第五爻,先头部队被敌人打得溃不成军,呼号逃跑,主力军及时赶到,顶住敌人,转败为胜,故“后笑’

第六爻,这是班师致祭。

主要是画风不对,这里没有治兵振旅,但见乌合之众(同,会合;人,众也)出没。这里说的不是外战,而是内讧。《国语•周语上》:

厉王虐,国人谤王。召公告王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三年乃流王于彘。

从“道路以目”到“流王于彘”,三年时间。这个“三年”犹之乎本卦爻辞“三岁不兴”之“三岁”,都是虚数,只是说过了一些年。在这些年里,镐京里头,一定酝酿着更大的不满,积聚着流放国君的力量。本卦所说,即是反映这种酝酿和积聚的。同人,便是聚众,解者均无异议。据此通释全卦,便得如下概述:

聚众于农村,远离城市,即远离卫巫及厉王别的耳目,亨通吉利。

在家门内聚众,别人看不到,听不见,也无害。

在宗庙里聚会,那就公开了,不好。

拿起*器武**隐没于草丛之中,登高了望,时机未到,长时按兵不动。

登上城墙,不展开攻击,(以寻求最佳战机,)吉利。

聚众之先,悲观失望,聚众之后,见大有可为,开怀大笑。

聚众于近郊,在城乡之间,次于野而优于门,不会后悔。

可知同人卦爻辞重心落在聚会地点以及出击时机的选择上。那么,是登城还是增城呢?这不是防御外敌,无须构筑城墙,以破字为训。

恰好这三例都是讲史实的。一例古代监狱或战俘营里人吃人;一例周厉王姬胡被赶下台狼狈逃窜;一例未知名的政治家运动群众的经验。这些史实并未明见于史书。但可推而知。如果这里的推论能够站住,那就可以说,还原历史,也是求得易解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⑴闻一多《周易义证类纂》,《闻一多全集》第10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

⑵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1979

⑶李镜池《周易通义》,中华书局,1981

⑷李维琦《周易古经易解》,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

*转载自《古汉语研究》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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