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被北京二中院拘留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令,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金蚨恒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蚨恒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了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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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至3月,二中院执行法官陆续收到申请人梁女士等人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金蚨恒丰公司的案件13件,执行标的1920余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向被执行人金蚨恒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多次核查该公司名下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申请人较多,执行法官与13名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执行线索并对申请人情绪进行安抚、疏导。执行法官还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场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多次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谈话,要求其履行债务。因金蚨恒丰公司未履行其债务且未进行财产申报,后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限制高消费及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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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执行法官通知梁女士等13人与刘某于6月11日到二中院谈话。

6月11日9时,执行法官接到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刘某从马尼拉乘飞机回国入境”的消息后,立即与合议庭研究决定,对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刘某采取强制措施。

6月11日上午11时,在刘某与梁女士等13人再次就履行债务谈话无果的情况下,法官向刘某宣布:“你公司违反财产报告令,你违反限制消费令,现宣布对你采取拘留措施。”

6月11日下午,执行法官会同法警将刘某送往北京市拘留所。刘某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尽快履行债务,并写下了*过书悔**。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