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商业模式全集 (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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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PC

模式介绍: 融资-设计-采购-施工,从EPC模式上衍生而来,国际工程中应用广泛,EPC总承包商在为业主提供设计、采购、施工服务时,同时提供 融资支持 。根据 融资资金性质 ,F+EPC可以细分为股权融资+EPC、债权融资+EPC、股债结合+EPC、明股实债+EPC;根据 不同金融工具运用 ,F+EPC还可以分为信托+EPC、融资租赁+EPC、基金+EPC、定融+EPC、城投债+EPC、保理+EPC、直接借款+EPC、银行*款贷**+EPC等。受《政府投资条例》限制,F+EPC只适用于 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作 的项目,在建设投资领域,主要以平台公司、工程总承包商双方合作或者平台公司、工程总承包商、金融机构三方合作为主。资金来源为 企业自筹 ,包括自有资金、债券资金、银行*款贷**、非标资金等;回报方式为F端获取 投资收益、资金利息 ,EPC端获取 工程利润 。适合平台公司用于建设资金短缺的各类基建公服及综合开发项目。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代表案例: 某地级市新建一个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期2年,建设内容包括换乘场站、公共停车场、地面景观、市政道路及配套商业,总投资20亿元,项目资本金4亿元,市政府授权市交投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市交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引入某央企工程局联合体作为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联合体中基金公司出资3.6亿元与市交投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占股90%,市交投以自有资金出资4000万元,占股10%,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负责债务性融资,市交投提供增信担保。央企工程局完成项目建设后,市交投在3年内回购央企基金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6%资金占用成本,央企工程局联合体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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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合作+EPC

模式介绍: 又称股权融资+EPC、现金流支持+EPC、阶段性投资+EPC、商业BT、资本金BT、融投资带动总承包、参股+施工+退出,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运作及前期手续办理,平台公司通过一次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平台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通常情况下,社会投资人只负责股权对应部分的 资本金出资 ,不负责 项目融资 ,不提供 增信担保 ,不负责 项目运营 ,项目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在 约定期限内回购 社会投资人全部股权,社会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平台公司资信较弱,一般需协调主体信用评级较高的地方国企提供 回购担保 。适合平台公司在缺乏项目资本金或有阶段性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采用。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市高新区新建一个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期2年,总投资20亿元,项目资本金4亿元,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下属城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城投公司通过一次性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央企工程局作为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央企工程局与城投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其中央企工程局出资3.2亿元,持股80%,城投公司出资0.8亿元,持股20%,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项目资本金以外部分,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款贷**解决,城投公司提供增信支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城投公司分3年回购央企工程局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并按照资金占用成本给予年化6%的投资收益,央企工程局实现退出。城投公司协调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为股权回购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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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EPC

模式介绍: 以信托资金为基础进行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运作及前期手续办理,平台公司通过一次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信托机构作为财务投资人, 独资 或与平台公司 共同出资 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合作期满,平台公司回购社会投资人全部股权,社会投资人实现退出。通常情况下,信托资金具有 高成本、短周期、强信用 的特点,除股权形式外,信托机构也可根据项目需求以 购买基金、购买城投债、流动资金*款贷** 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平台公司承担合理资金成本,差额部分由施工单位以 让渡施工利润 方式补足,信托资金期限一般不超过 5年 ,对地区经济实力、资金使用主体信用均有一定要求。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款贷**管理办法》《流动资金*款贷**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市新建一个产业加工中心,建设期2年,总投资10亿元,项目资本金2亿元,市政府授权市城投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策划、投融资、建设、运营及招商引资,市城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央企工程局、信托机构联合体作为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信托机构独资成立项目公司,采用股+债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全部资金,项目公司按照季度向央企工程局支付70%过程款,结算时按照建安费4%进行二次下浮作为投资收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分3次回购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按照约定支付6%资金成本,社会投资人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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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EPC

模式介绍: 以融资租赁为基础进行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运作及前期手续办理,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引入融资租赁公司为平台公司提供 前期资金 ,平台公司承担合理资金成本,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通过 让渡施工利润 方式补足,平台公司需提供一定 租赁物 作为融资标的,并协调主体信用评级较高的地方国企提供 还款担保 。融资租赁具有 高成本、短周期、灵活性 等特点,在平台公司综合实力较弱情况下,亦可通过施工单位增信,采取 联合租赁 等形式完成项目融资。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固定资产*款贷**管理办法》《流动资金*款贷**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市开发区新建一个文化主题乐园,建设期2年,总投资15亿元,项目资本金3亿元,区政府授权区城投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策划、投融资、建设及运营,市城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省属建工集团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项目资金来源为区城投自有资金1亿元,银行*款贷**10亿元,建工集团引入的融资租赁资金4亿元,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正常支付,平台公司以名下大型机械设备作为融资租赁物,并承担6%融资租赁资金成本,2%的差额部分由建工集团通过分包商向融资租赁公司贴息,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分3年等额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融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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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EPC

模式介绍: 以各类基金为基础进行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基金从组织形式上看可分为 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 ;从类型上看可分为 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城市发展基金 等,具有 结构化、杠杆性、灵活性 的特点。通常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一次性选定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社会投资人以 认购基金份额 方式提供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通过SPV公司、母子基金或其他形式投向项目,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 回购 社会投资人全部基金份额并支付收益,社会投资人退出。实操过程中,由于工程总承包商受非主业投资限制,通常采用 附条件招标 的方式运作项目,即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商,招标文件中将引入资金方认购基金作为 加分项 必要性选项 ,工程总承包商与平台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资金方与平台公司签订基金认购协议,资金方投资收益与平台公司承担的差额部分,工程总承包商以 让渡施工利润 方式补足。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代表案例: 某地级市新修一条机场高速,建设期3年,总投资50亿元,项目资本金10亿元,政府授权市交投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运作及投资、建设、运营,市交投指定下属基金公司发起设立交通发展基金,规模10亿元,市交投作为LP1认购9900万元基金份额,基金公司作为GP认购100万元基金份额。市交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央企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协议约定央企工程局需引入资金方作为LP2认购9亿元基金份额,剩余40亿元资金由市交投通过银行*款贷**解决,项目建设完成后,市交投分3年等额回购LP2全部基金份额并支付年化6%的固定投资收益,资金方退出。资金方要求的3%差额投资收益由央企工程局通过分包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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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EPC

模式介绍: 以有限合伙企业为基础进行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运作流程与操作要点与有限合伙基金模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当有限合伙企业符合 对外募集、非公开募集、受托管理、对外投资 四个特征时,应认定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备案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监管 。有限合伙企业相较有限合伙基金更灵活、监管更宽松,在建设投资领域,通常由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指定下属公司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中标工程总承包商以自有资金或引入资金方 认购有限合伙份额 出资,平台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为工程总承包商 匹配一定比例工程量 ,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 回购 出资人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固定投资收益,出资人获取的投资收益与平台公司实际承担的资金成本之间差额,由施工单位以 让渡施工利润 方式补足。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公司法》

代表案例: 某地级市主城区改造一个活力街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期2年,总投资20亿元,项目资本金6亿元,区政府授权区城市更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运作及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城市更新公司公开发布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以引入资金方认购有限合伙份额形式提供3亿元资本金,城市更新公司按照1:5比例将15亿元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中标人实施,某央企工程局中标后依约完成项目建设,城市更新公司分3年回购资金方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年化5%投资收益,资金方退出。资金方要求的3%差额投资收益由央企工程局通过分包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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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借款+EPC

模式介绍: 以EPC工程总承包商为核心,以非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直接借款作为融资工具进行交易结构设计,包括工程总承包商借款+EPC、分包商借款+EPC、供应商借款+EPC、运营商借款+EPC、合作开发商借款+EPC、产业方借款+EPC、财务投资人借款+EPC等,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商,协议约定工程总承包商需直接借款或指定第三方借款给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承担 借款利息 并提供一定 担保措施 ,按约为工程总承包商 匹配一定规模工程 ,工程总承包商根据合作借款单位性质,以 收付管理费、锁定分包、锁定供应商、补贴运营、补贴产业 等形式实现合作单位利益分配。对于平台公司,实体企业借款资金具有 自主性、灵活性、可控性 ,不上 征信、中登 ,可大幅降低违约行为造成的 社会性影响 ,适合具有较强议价能力的实力平台公司及无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平台公司用于区域内优质项目建设。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民法典》

代表案例: 某县新建一个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总投资10亿元,政府授权县城投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县城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上市建工集团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项目资金来源为县城投自有资金2亿元,申请专项债资金6亿元,上市建工集团指定合作供应商向县城投借款2亿元。建设完成后,县城投3年内分期归还供应商全部本金,借款利率按照年化4%,由上市建工集团以优惠管理费形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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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通道+EPC

模式介绍: 以SPV公司为基础进行融资交易结构设计,属于F+EPC模式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通常由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运作及前期手续办理,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一次性选定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社会投资人以 股权 股+债 形式将资金注入与平台公司共同成立的SPV公司,SPV公司筹集资金后用于支付 项目前期费用 ,平台公司按照社会投资人出资额度为工程总承包商 匹配一定比例工程量 。项目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在 约定期限内回购 社会投资人全部股权,社会投资人退出。该模式下由平台公司直接作为立项主体和工程发包主体,SPV公司仅作为 股权融资工具 资金通道 不实际参与 项目建设管理,适合平台公司在解决*地征***迁拆**等前期费用资金的情况下采用。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县新建安置房项目,总投资20亿元,政府授权县城投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县城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央企工程局作为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央企工程局与县城投共同出资设立SPV公司,央企工程局通过资本注入形式向SPV公司提供3亿元资金,由SPV公司用于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县城投按照1:5比例将15亿元工程量全部发包给央企工程局,建设期满,县城投收购央企工程局全部股权并支付年化6%的资金成本,央企工程局退出。项目除资本金外所有资金由县城投负责筹集,央企工程局不承担融资责任,不提供任何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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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通道+EPC

模式介绍: 以EPC工程总承包商为核心,以资管公司和上下游分包商、供应商作为融资工具进行交易结构设计。通常由政府授权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平台公司通过一次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资管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与平台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该模式下资管公司仅作为 资金通道 ,实际资金来源为工程总承包商长期合作的 分包商或供应商 ,分包商或供应商通过 委托投资、认购有限合伙份额、购买相关资产产品 等形式向资管公司提供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平台公司 回购 资管公司全部股权,社会投资人退出。分包商或供应商通过出资 提前锁定 一定规模专业分包工程(物资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商以 优惠管理费 等形式承担资金占用成本,适合平台公司在缺乏项目资本金或前期资金的情况下采用。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市高新区新建一个科创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5亿元,项目资本金3亿元,政府授权区城投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央企工程局、资管公司联合体作为社会投资人及工程总承包商,央企工程局指定合作分包商以委托投资形式向资管公司提供2.5亿元资金,资管公司收取资金后代表社会投资人与区城投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区城投按照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注入5000万元注册资本,剩余资金缺口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向银行*款贷**,项目建设完成后,区城投分3年回购资管公司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社会投资人退出。建设过程中,央企工程局将40%专业工程通过依法合规形式分包给出资分包商,并通过优惠管理费形式承担年化4%的资金成本,资管公司在收到区城投股权回购款后分期返还分包商,分包商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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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F

模式介绍: 从EPC模式上衍生而来,与F+EPC模式的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开工前落实建设资金 ,F+EPC模式一般通过F端融资工具在项目开工前 完成建设资金筹集 ,而EPC+F模式中的F一般代表 总包垫资、延期支付 ,在项目开工前 未实质性落实 建设资金。政府平台公司作为立项主体和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商,建设过程中 不支付或仅支付部分工程款 ,项目完工后,平台公司在 一定期限内分批 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延期的工程款和资金占用成本,工程总承包商垫资资金一般来源于 自有资金、应收账款保理资金、供应链融资资金及上下游供应商垫付资金 。《政府投资条例》明文规定,政府投资项目 禁止 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因此该模式仅适用于 企业投资项目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比较隐蔽的打擦边球做法,即政府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常支付过程款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在实际支付过程中以合同违约的形式延期支付部分款项,违约金作为延期支付的资金成本,变相实现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预算法》《招投标法》

代表案例: 某县新建一条产业园配套市政道路,总投资10亿元,建设期2年,县城投作为项目立项主体和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建工集团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无预付款,过程款按季度支付30%,建工集团以自有资金和工程保理资金完成施工建设,项目完工后,县城投通过发行城投债筹集剩余建设资金,按照30%、20%、10%的比例分3年向建工集团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同时承担年化利率6%的资金占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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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O

模式介绍: 从EPC模式上衍生而来,主要用于 经营性较好 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EPC总承包商在承担设计、采购、施工任务时,同时为业主提供 运营服务 。业主单位既可以是政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相关企业,资金来源包括 财政资金、专项债、企业自筹资金 等,由于业主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商之间不涉及资金合作,项目建设过程通常按照EPC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商签订 委托运营协议 授权经营协议 ,将项目交由工程总承包商运营。实际操作中,由于施工单位承担项目运营,退出项目时间较常规EPC项目延迟,往往存在建设工程款延期到运营期支付的情况。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县新建一个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市政道路及公共停车场,总投资10亿元,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县城投作为立项主体和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某建筑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项目资金来源为县城投自有资金及政府专项债,工程款按月进度支付80%,项目建设完成后,建筑企业负责市政道路维护和公共停车场运营,剩余工程款在运营期2年内分期支付,运营期结束后,建筑企业将项目无偿移交县城投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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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S

模式介绍: 从EPC模式上衍生而来,主要用于房地产、商业综合体、产业园等 附带物业销售去化 的项目。EPC总承包商在承担设计、采购、施工任务时,同时为业主提供 销售代理服务 。业主单位以 地方城投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主,资金来源包括 企业自有资金、银行*款贷**、城投债、专项债 等,建设过程按照EPC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程总承包商作为物业销售代理,负责完成 物业销售去化 任务。由于施工建设、物业销售一体化实施,工程总承包商可以 施工利润内部分配 的方式, 加大 物业销售投入, 提高 物业去化保障。

相关政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市城投新开发一个住宅楼盘,总建筑面积50万㎡,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某央企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项目资金来源为市城投自有资金和银行*款贷**,工程款正常支付,项目建设完成后,央企工程局负责房地产营销策划、宣传推广、销售代理等工作,营销代理费为销售回款2%,销售周期3年,销售周期内需达到80%以上商品房去化,不足部分由央企工程局自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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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产业导入

模式介绍: 从EPC模式上衍生而来,主要用于产业园、总部基地、城市综合体等 附带产业招商 的项目,EPC总承包商在承担设计、采购、施工任务时,同时为业主提供 产业发展服务 。业主单位既可以是政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相关企业,资金来源包括 财政资金、专项债、企业自筹资金 等,建设过程按照EPC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单位通常 不承担 产业导入成本,由工程总承包商从 施工利润 中统筹考虑,工程总承包商既可发挥产业链优势,直接引入上下游企业,也可通过让渡施工利润,以提供 招商费、产业补贴 等形式协助产业落地。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迫于招商引资压力,会以工程换产业、现汇换招商方式,将产业导入作为前置工程获取条件,要求EPC总承包单位承担与项目本身无关的其他产业招商。

相关政策: 《政府投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代表案例: 某市高新区新建一个数字经济产业园,总投资10亿元,区城投作为业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引入某央企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建安下浮率1%,工程款过程支付85%,完工支付95%,竣工结算完成支付97%,质保期结束支付100%,项目建设完成后,央企工程局将建安费5%的施工利润用于产业招商费,协同政府招商部门导入相关产业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