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和结果】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董某甲等36人)、2014年12月26日(丛某某等3人)、2015年2月13日(蒋某某等3人)向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并案处理,经审查认为,高管4人中蒋某某、魏某某、董某甲均系华融普银、华融银安公司从事非法吸存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是非吸模式的设计者和非吸行为的推动者,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取巨额股权转让金,系二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提起公诉,业务部门经理级拟4人起诉,其余32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全案认定为单位犯罪,经审查,现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已无办公场地及人员,无法找到诉讼代表人应诉,故建议对本案虽以单位犯罪起诉,但在起诉书中不将两家单位列为“被告单位”。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董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蒋某某、魏某某、董某甲、李某甲、卢某某、白某某、王某甲、邱某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后上述八名被告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主要问题】
1.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定性以及处理。
【倾向性意见】
2017年的时候,朝阳区检察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倾向于第二种单位犯罪的意见(但是近几年随着非吸案件的增多,现在已经变化,自然人犯罪成为主流,各位心中要有觉悟)。
田律师提示以下态度【极其重要】:
从2017至今,朝阳区检察院认为:但是需要说明的是, 无论采取哪种意见,都要着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但是对于拒不认罪、拒绝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其属于何层级,原则上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态度,依然是北京朝阳乃至北京市非吸案件的指向标,一句话,不管你是业务员、还是技术人员、还是主犯、从犯等,只要不认罪、不退赃,检察院都是奔着追诉的方向进行推进的。这也指明了为何现在的涉众案件,动不动起诉的被告人动辄十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