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个人收款码收钱被起诉 (股东用个人收款码收款怎么处理)

扫码付款,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支付习惯,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日常经营中采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收款码收取款项。

收款码有 个人收款码 以及企业资质申请的 商业收款码 两个类别,不同种类收款码的申请条件和应用场景都有所不同。

如果公司股东长期用个人收款码代收公司营业款,代收的企业营业款又没有全部转到公司账户,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Part 1

股东用个人收款码代替公司收账

A公司自2009年起向B公司承租上海市某房屋,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8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续约合同,但A公司仍占有使用该租赁房屋。

2020年2月,B公司向A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要求腾空房屋并付清退房之前的相关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 租赁关系 ,A公司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房屋使用费等共计14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B公司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A公司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A公司向B公司返还了租赁房屋,该付的钱款却分文未付。

法院经执行, A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只得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B公司认为,A公司的业务是将自B公司处承租的房屋分割改造为白领公寓并向个人出租,利润空间大,月月有盈利,公司名下不应该没有财产。

且B公司在整理收回来的房屋时,发现A公司遗弃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中,有大量凭证和月度收支表,还有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其中:

凭证显示A公司以现金、微信、支付宝或刷卡的方式向租户收取租金和费用,但所收款项均未进入A公司账户;

A公司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对应股东小田个人信息,所收款项没有直接转至A公司银行账户,而是提现至股东小田银行账户,且被用于股东小田个人消费;

月度收支表显示A公司每月直接从股东小田的银行账户向公司股东分红。

综合上述事实, B公司认为股东小田的行为导致其本人与A公司财务混同 ,造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严重损害了债权*权人**益。

遂将股东小田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A公司的140万元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予以支持。

Part 2

实操干货

No.1

财产混同是人格混同的根本表现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最根本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No.2

股东与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判断标准

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 资金往来 ,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即公司自身财产与股东自有财产相混合,打破了彼此资产隔离的屏障,使得 各自责任财产边界不清、财产权属模糊 的一种法律状态。

判断股东与公司是否构成财产混同,应立足于公司 财产独立 的制度架构,着眼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往来是否实质减损公司利益,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包括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财产是否记载于公司名下并由公司掌控支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或代收代付行为是否进行规范的财务记载等。

No.3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带来的直接后果为: 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