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某,男,案发前系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女,案发前系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主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羁押,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逮捕,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犯罪事实与被告人退赔情况
【网利宝网贷非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曹某伙同赵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至2018年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网络借贷理财产品可获取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通过“网利宝”网贷平台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吸收报案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余亿元。
【二被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杨某、曹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在任职期间,个人银行账户收到涉案款项为人民币667 768.07元,被告人曹某为328 493.6元。后被告人杨某缴纳人民币67万元,被告人曹某缴纳人民币38万元,现均在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曹某各自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
四、在案之被告人杨某、曹某缴纳款项用于执行上述各自的追缴;余款用于执行被告人杨某、曹某各自的罚金。
田律师小结:
1、职位不同,一个是副总裁、一个是客服主管,尽管朝阳法院都认定各自的从犯地位,很显然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量刑轻重法院颇有考量。
根据从犯+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正常量刑原则来说,副总裁也是有机会减轻处罚的,客服主管是可以减轻处罚获得缓刑。但是法院对于第一被告并没有减轻处罚而是选择了从轻处罚。其中关键的节点就在于,双方没有自首情节,更为重要的是,第一被告杨某没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基本犯罪事实的情节,而第二被告则有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情节。这对于法院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的有无显得极为重要,也体现了双方认罪悔罪彻底与否的不同。最后这也是量刑均衡原则的量化,从轻和减轻处罚,实刑和缓刑处罚在此得到了充分体现。
所以,没有自首,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各个被告人量刑情节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差异性就会在量刑上体现出来。同理,多个被告人的案件,认罪和不认罪、退赔和不退赔、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的有无等等情节的差异,也都会在量刑中体现出来。这就是本案法院选择实刑和缓刑的差异之所在。
2、另外,法院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曹某各自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似乎有待商榷,毕竟双方作为从犯,判决书表述了各自全部退缴了违法所得,都全部退缴了,还怎么继续追缴嗯?是合议庭考虑不周还是文书有纰漏,我们后续继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