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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真是一件反人性的事情。
别人向你推销保险,多数朋友都会很反感,认为自己年轻力壮没需求。
但当你真的病了,有需要时就买不到,保险公司只接受健康的人投保。
这时候,有人告诉你保险法有一个“不可抗辩”条款,非常好使。
即便投保时没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只要熬过2年再理赔,保险公司也拿你没辙。
如果你不相信,他就会拿出保险法给你看,证明确实有这么一个条款。
这个“不可抗辩”条款是否真的这么神奇呢?
今天就来深入聊一下。
01.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坊间俗称的“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是指保险法第十六条里的其中一段。
它规定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必须如实告知。
放在人身保险的语境下,就是所谓的健康告知,通常是一份纸质问卷或App页面。
保险公司通过健康告知,询问被保人的身体状况,比如是否曾患严重疾病或最近2年有没有住院,以筛选掉理赔风险较高的人群。
但如果被保人带病投保,欺瞒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了,自然就无法理赔,相当于拒赔。
但为保护消费者,第十六条有这样几句话,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

文中所说的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单失效。
但保单生效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这句话意味着保单继续有效,如果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要理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的本意是想保护消费者,因为有人在投保时确实不知道自己身体有病。
如果投保两年后才发病理赔,法律默认消费者真的是不知情,保险公司不可抗辩,必须承担责任。
但就是这样一条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条款,被有的保险业务员说成是免死金牌,诱导消费者不用如实告知,酿成多宗理赔纠纷。
以下就是其中一例。
02. “不可抗辩”不是免死金牌
坐标江苏省,连云港市。
2016年6月3日,被保人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宫颈癌。
2016年6月13日,也就是被保人确诊宫颈癌的10天后,家人张某为她购买了30万定期寿险,如果被保人10年内身故,张某可获得30万保险金。
投保时,张某与被保人在健康告知问卷上并无如实告知已经确诊癌症的事实。
健康告知问卷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填,张某与被保人亲手签名确认。

2016年6月15日,保单生效。
2018年6月9日,被保人因癌细胞转移至肺部,治疗无效病发身亡。
从2016年投保开始,至被保人病发身亡的将近2年时间里,被保人在医院有多次的化疗记录。
2018年6月19日,即保单生效后2年零4天,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8年7月18日,即张某申请理赔后的第29天,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并解除合同退还保费。
被拒赔的张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但从区法院开始一直打到省高级法院,张某全部以失败告终,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用赔!
为什么呢?不是说好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保险公司不准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吗?
我们一起看看江苏高院的判词。
首先,张某未如实告知,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是确信无疑的。
在确诊癌症的10天后买保险,往小说是带病投保,往大说就是骗保。

关于大家最关心的“二年”问题,江苏高院如此解释。
高院认为所谓超过“二年”就不可抗辩,最终不应以理赔的日期计算,应该以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计算。
被保人是2018年6月9日死亡,距离保单生效不足2年,刚好差几天。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效2年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和解除合同。
更重要的是,法院不想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为这对诚实的人不公平,会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险成本。
所以我们再次强调,买保险做好健康告知,就能避免50%以上的理赔纠纷,甚至比你精挑细选产品还重要。
03. 结语
如果现在身体有点小问题也不用慌,可以暂时先买简易核保甚至免健康告知的产品过渡一下。
等病治好后可以重新再投保常规的保险产品。
千万别抱有侥幸的心理,以为隐瞒超过2年就可以万事大吉。
“不可抗辩”条款可不是免死金牌,欺瞒保险公司连法律都不会支持你的。
好啦,今天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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