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加班情况说明模板 (出差加班原因怎么写)

我正专心致志写今年的工作总结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突然响起。

我接起电话听到一位女士焦急的声音:“贾经理,您好!我是采购部顾经理,有个很棘手的问题请教:我下面有个采购员7月17日-21日(周五-周二)小王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回来之后要求我给他算加班,您说应该算加班吗?”

“他要求什么时间算加班呢?”

“他要求算加班的有两部分,一部分是17日下班之后在路上的时间,他说17日下午5点之后到出差目的地,合计用了6个小时,还有周二晚上从出差地到家也用了6个多小时;另一部分是18日、19日休息日在外的这两天时间也要算加班。”

“那您认为这些能算加班吗?”我反问顾经理。

“我不做这一块,我哪知道啊,所以我才请教您怎么回*员复**工比较好啊!”顾经理十分急切。

还好这些问题在劳达公开课都讲过,记得曾参加过劳达laboroot办的一场工资、工时和加班主题的公开课,里面就有关于加班处理中疑难杂症的解决方案。因此,现在遇到顾经理反映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于是,我胸有成竹地对他说:“顾经理,现在这个员工要求加班的第一部分关于出差在路途时间,这个不能算加班的,他为完成外地工作任务而出差,虽然在途时间其不能自由支配,但在途时间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不符合加班条件。这就如同我们每个人为了工作而话费的上下班时间不能算作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间一个道理。”

“嗯,对这个问题,我也大致给员工解释了,基本意思和您说的差不多,只不过没有您说的这么专业。可是这个员工好像不认可,并且还说如果不算加班,以后出差他不下午去了,他选择早上去,这样在路上一天最起码算工作时间吧!”顾经理解释说,“我一听,这员工说得也有点道理。”

这员工也够厉害的,我心里想,但咱总归要找个合理理由来应对啊!

“道理是有,但这员工的想法太过于自我,何时安排员工出差,要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定。再说了,出差在路上时间确实给员工带来了不便,导致这个时间段他不能自由支配时间,但咱们公司不是有出差津贴嘛,可以说这个津贴就是对员工出差带来不便的补偿啊!”

“嗯,是啊!我倒忘记出差津贴这回事了,那我有给员工解释的理由了。”顾经理如释重负。

“对于这个员工所说的出差在外的休息日也要算加班,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他休息日在外确实是工作,那应该算加班的;如果他休息日在外并没有工作,而是出于休息状态,那就不能算加班。您想想,在家休息是休息,在外休息也是休息,只不过休息的地方不同而已。”

“理是这个理,但我怎么知道他在外出差是工作还是休息呢?我又不是跟他一起出差的。这点有点难操作啊!”顾经理疑惑了。

“这个就需要他举证证明休息日有工作的实质内容才行,毕竟是他要求认定加班,他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记录或证明咯。”

“是吧,那好,我清楚了,谢谢您!”

挂了电话,我感觉顾经理反映的问题虽然是个个案,但却具有普遍性,出差情况下的加班如何认定虽然以前在劳达公开课上学习过,但没有切身经历过,并没有引起重视。

这次遇到员工提出了,说不定以后其他员工也会这样要求,我认为应当将这些问题梳理整合一下写进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中,使之标准化、制度化。

出差加班工资怎么算,出差返程的时间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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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途时间,如果交通工具以乘坐为主的,只是为出差工作做准备,并无特定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加班。

日常的工作中,可以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

出差期间的在途时间、上下班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因无实际工作内容,不属于加班。

有条件的公司可视情况选择规定为“出差在途时间”,折半算为加班时间。

若出差在外遇休息日,劳动者在休息日提供了劳动,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若出差在外的休息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