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度科技公司在《反映函》中表示:“成都纵横科创属性差,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
7月28日,河北雄安远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度科技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机构、上市委员会提交的一封《反映“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反映函》),再次引起业内对远度科技公司与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之间在无人机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关注。
《反映函》中主要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
1.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是其中5项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1项抄袭美国Arcturus UAV公司的Jump-15无人机、4项缺乏新颖型创造性。我们认为,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的必要条件。
2.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招股书第六节第八部分“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技术”内容和11项授权发明专利对比,却无授权发明专利可对应支撑该核心技术部分。特别的,在激光雷达相关的集成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为0。我们认为,招股书描述核心技术部分无相应发明专利支撑,不能代表真实核心技术,成都纵横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中“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
远度科技公司在《反映函》中表示:通过对公开信息的获取和分析,我们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相关政策,成都纵横科创属性差,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特向贵机构、贵委员会反映,敬请加强对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指标的审查。
据悉,2020年7月2日,受理远度科技公司与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就被告成都自动化公司、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对系列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予以驳回。
IPO在即,无人机公司遭专利诉讼

据天眼查显示,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主营工业无人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产品主要应用于测绘与地理信息、巡检、安防监控、应急等领域。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横大鹏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7日,由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全资控股。2020年4月20日,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然而,冲刺科创板上市在即,却因专利纠纷成为被告。
作为原告的远度科技公司,由宁波人保远望融达投资中心和启迪科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化设备技术开发及无人机自驾仪的研发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行业解决方案的高科技公司。
远度科技公司称其经市场调研,发现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成都纵横大鹏公司未经其许可长期从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技术的产品—CW10D系列,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于2019年7月通过招投标形式购买、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经技术对比,认为成都纵横大鹏公司向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提供的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原告专利权,违背了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与加大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据裁定书显示,此次诉讼远度科技公司主张四件发明专利、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为第201610802810.8号“无人机、无人机起飞控制方法及装置”;第201511021419.6号“一种无人机获取图像的系统及方法”;第201521135230.5号“一种无人机获取图像的系统”;第201610802445.0号“无人机、无人机降落控制装置及方法”;第201610575475.2号“飞行器的飞行控制方法、装置及系统”等5件涉案专利。

远度科技公司诉求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停止使用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等赔偿其经济损失等五案共计2000万元。济南中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针对远度科技公司的专利诉讼,6月21日,恰逢IPO之际的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在对上市委的首轮答复《8-3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回应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对涉诉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分析,收集相关涉诉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的证据,将根据诉讼程序规定准备应诉,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专利复审委针对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诉讼及无效宣告事宜尚在进行中。”并认为“雄安远度公司的专利不涉及其核心技术,雄安远度公司所附的侵权分析比对表也并未对专利权利要求特征和产品进行一一比对分析,所得出的侵权结论依据不足;此外,本次诉讼的涉案产品为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是较早发布的产品型号;2019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为 519.87万元,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2.47 %,影响有限。”
据悉,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济南中院7月2日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对于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等对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涉诉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应对,远度科技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则回应称:远度科技公司对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的多个产品进行了分析,并对其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进行了取证和多项专利权利要求的详细对比。
经反复确认,远度科技公司认为,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的产品构成严重的专利侵权,关于专利权利要求和产品对比的细节,远度科技将会一一在法庭上递交。
另外,此次起诉虽仅涉及CW-10D无人机系统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的其它产品就不构成对远度科技的侵权。据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招股书称,其D系列机型在2017、2018年度销售额占其全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成都纵横后续研发的CW-007、CW-25、CW-20、CW-30、CW-100等同系列产品均基于类似功能,均有大概率侵权的可能。因此,远度科技公司将对侵权行为维权到底,拟对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的全部D系列产品追加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
此次远度科技公司向上市委提交的《反映函》,算得上是维权过程中的又一*击狙**行动。

专利诉讼成为无人机行业重要维权方式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参与者通过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由于无人机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壁垒相对较高,行业参与者的技术研发水平最终决定市场份额的大小,随着行业竞争的白炽化,专利诉讼成为无人机行业重要的维权方式之一。
远度科技公司选择在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在申请IPO之际进行专利诉讼,是恰好发现侵权行为还是有意为之?
对此,远度科技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人梁秀敏回应称:远度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积极保护创新成果,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团队,不仅在专利布局和申请时就十分注重专利申请的质量,在获得专利权后还结合研发、市场、销售人员建立外部产品侵权监控机制,一旦发现疑似侵权产品,知识产权部门就开展侵权比对工作,并制定应对策略,这是知识产权部门的常规工作。所以并不存在选择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在申请IPO之际进行专利诉讼。
另外,我们的每一件专利都凝结了研发人员的智慧和汗水,作为一个创新型公司,当投入大量研发成本换来的专利遭到侵权时,维权是势在必行并合理正当的!所以为了正当维权,专利诉讼必定会随时发生!

在技术密集型行业内,尤其是科技创新企业,通过专利诉讼维权逐渐成为必要的维权方式。究其原因,笔者采访了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他表示,“科技竞争就是专利的竞争”,作为一个科技创新企业,首先专利上一定是具有数量和质量优势,并重视科技创新,主要表现在专利权能够获得保护。
近年来有很多企业在IPO过程中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起诉方需要对自己的专利进行保护必定会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反言之,被诉专利侵权主体作为创新科技企业,只要确认自身的技术不会构成侵权,也不用过于担心诉讼会影响上市进程,毕竟上市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也会认真审查。最后,程永顺主任谈到,各方主体在经营过程中,要充分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巩固好自身的产品技术。
工业无人机行业竞争现状
《无人机行业深度研究报告》指出,根据无人机应用领域,可分为消费级无人机和工业级无人机。消费级无人机主要应用于个人航拍,工业级无人机广泛应用于农业植保、国土勘测、安防和电力巡检等领域。而无人机按机身构造主要分成固定翼、直升机、多旋翼三种。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内无人机研制领域原有的竞争格局渐被打破,市场格局正处于巨变和重塑的过程中。粗略统计,国内当前至少有40余家企业和科研院校生产或正在研制无人机产品。根据不同的类型,大致可划分为军工集团、科研院校和民营企业三个阵营。
相比于消费级市场,各大无人机厂商都在工业级无人机领域发力,争夺高端行业应用的市场。工业无人机开始出现产业逐渐明晰,需求不断涌现,技术标准逐渐成型,市场不断细化的形势。
从应用结构来看,当前全球工业无人机行业中45%为政府采购,能源勘探和地球勘探的应用占比分别为10%和6%,农林牧渔的应用占比约为13%,在消防领域的应用占比达到25%。

工业无人机研发与产业化不断取得突破,将迎来爆发式发展。随着近年来国内无人机及相关服务的消费额持续高速增长,预计到2022年将达到770亿美元。
截至2019年,参照系优质企业数据库共收录无人机行业相关企业189家,涵盖云台、飞行控制、电调、电池、机体结构件、遥控接收器、无人机服务、电机、摄像机、图传系统、消费级无人机、工业级无人机十二大关键产业链。
2020年度中国品牌网公布的“无人机行业十大品牌排行榜”中,DJI大疆、Parrot派诺特、AEE一电科技、零度智控、ChinaRS中科遥感、Yuneec昊翔、XAIRCRAFT极飞、Ewatt易瓦特、Ehang亿航、Powervision臻迪等位居前十榜单。其中,DJI大疆凭借其技术、人才、规模优势占据全球超过70%的市场份额,呈现一家独大的局面。

工业无人机产业技术链长、技术面广,如果企业无法在工业无人机产业链上形成自身独特的技术领先优势,市场份额将会被具备技术领先优势的企业所占据,因此行业内企业都非常重视研发的投入和科研成果转换,造就了行业较强的技术壁垒,也导致了行业专利纠纷不断。
本案中的两方企业在自身技术上均有可圈可点之处。据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招股书显示,截至 2020年3月31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82 项(包括发明专利11 项、实用新型专利57项、外观设计专利14 项),已登记软件著作权 26 项。

据报道,目前成都纵横已经形成七大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产品,其中4个系列产品获得国际先进的成果评价,大鹏无人机系统(型号:CW-10)(涉案产品)被认定为2017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产品,“CW-10无人机,1:500免像控航测系统”、“大鹏无人机系统CW-30”先后获得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二等奖。
根据Frost & Sullivan针对工业无人机行业的研究报告,2019年成都纵横在我国工业无人机领域市场份额排名第二,其中在垂直起降固定翼工业无人机领域占据50%以上的市场份额。
而原告方远度科技公司技术研发能力同样不甘示弱,远度科技公司在垂直起降固定翼的安防领域是唯一拥有飞控、吊舱、数据链等全部自主技术的企业,一直以来拥有独家技术优势,在公安、石油、林业、消防等领域均占据优势市场地位。
其研发团队研发的无人机相关产品曾在首届“中航杯”无人机大赛中一举斩获“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等多项大奖。在专利数量上,累计申请400余项专利技术,据天眼查显示,其获得授权的专利数量达149项。

据了解,截至2020年3月31日,远度科技公司旗下拥有4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拥有1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貌似远度科技公司在发明专利上更具有卡位优势。
据了解,2020年7月17日,成都纵横自动化公司等三被告针对被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这使得原定于7月28日开庭的专利纠纷系列案件进程再度搁浅,所以远度科技公司选择在7月28日向上市委提交《反映函》的行动可谓是意味深远。
两方在垂直起降固定翼工业无人机领域的诉讼交锋将走向何方,知产力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