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

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网贷机构资金存管

银监会于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根据网传全文,《指引》共分五章26条,从总则、委托人、存管人、业务规范和附则五个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了指引。

针对网传的《指引》,多家平台的大佬和机构的研究员对《指引》的内容分别进行了解读,亚洲财经汇总并梳理了各家之言,以全面呈现此次《指引》的精华。

资金存管是网贷行业发展大势所趋

根据《指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严格要求的存管会将绝大部分的风控、合规性不高的平台拒之门外,网贷的集中度大幅提高是大势所趋。按照《指引》第三章第十一条(六)规定,存管方需要定期的披露相关的信息,这些要求无非就是要去除那些存在一定风险的小平台,规避可能出现的系统风险,让网络借贷平台真正地服务于消费金融。

神仙有财CEO惠轶——《指引》提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深刻地反映了监管层规范P2P发展的决心。

合力贷CEO刘丰——监管层一直在积极推进网贷行业合规性建设,资金存管具体方式方法由模糊逐步走向清晰。存管主要解决平台设立资金池和平台对投资人资金挪用问题,监管层对此是非常明确的。

广州e贷总裁方颂——根据《指引》要求,未来网贷的运营真实情况将掌握在银行手中,容易掌握网贷平台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于网贷行业整体的监管。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资金存管一旦落地,行业将迎来一次大规模的退出潮。主管部门的智慧在于没有直接采取牌照式的方式,而是以符合银行资金存管要求的方式给了一个较高的门槛,直接掐住网贷的命门。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将成网贷平台两大杀器

《指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满足五项条件。其中,“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成为网贷平台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重要硬性条件。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除了第二个条件,平台需“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外,第三个条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较大的“*伤杀**力”。因为目前绝大多数P2P都没有获得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国家对经营性 ICP 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目前绝大部分P2P公司只获得了ICP备案,而没有获得正式的证照。

方颂——目前全国应该没有一家平台达到上述要求,主要原因是,尽管监管多次提出网贷的备案问题,但是尚未落地,因为目前没有可实际操作的流程,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获取也较为困难,业内获得许可的P2P平台极少。方颂表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最终落地还需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等其他文件的率先出台。

惠轶——现阶段P2P平台想要获得ICP经营许可比较困难,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流程,不少地方的通信管理局不给P2P平台批准经营许可证。这个问题值得监管层思考,或许还需其他文件率先出台,否则新规实现起来会很困难。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2011年开始,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曾代表会员单位,就ICP证问题与上海市通管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联合金融办与经信委召开了多次协调会议,但是通管局以“提供金融服务要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出具前置审批”为由不予办理。

“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模式恐被暂停

根据《指引》第三章第十一条(八)规定,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开代**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一位股份制银行资金托管部负责人表示,从这条来看,“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恐被暂停。

据了解,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存管。而具体来看,“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已有多家支付机构与对应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

金联储产品总监赵远飞——此举意味着联合存管模式不受监管认可。

网贷资深人士洪凯彬——上述规定对联合存管模式造成实际性的挑战。根据征求意见稿,开户不能委托P2P平台和第三方机构,而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开户主要依托第三方支付。

和信贷COO周歆明——第三方支付归央行监管,其并不具备资金账户开立和存管的资格。同时,“银行+第三方支付”的模式还会导致跨部门监管的出现,与穿透式监管的理念不符。

陈智诚——如果该意见稿真正要落地实施,那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必须进行“改造”,第三方支付成为纯粹的支付通道,但实际上,银行自身就有支付的资质,无需第三方支付介入,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如何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找到自身的定位,目前较为尴尬。

郑海阳——从目前来看,热衷与众多P2P合作绝大多数都是城市商业银行,某些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并不符合《指引》第三章第九条(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的规定;而一些目前“银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模式,技术和结算系统都是由第三方支付来负责,显然也不符合《指引》第三章第九条(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P2P不得宣传银行存管 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责任

《指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此前和银行开闭门会议的时候,很多P2P平台都说,银行那边说的出了事怕用户找银行。而有了《指引》,大银行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应该会强一些。”深圳一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

根据盈灿咨询提供的最新数据,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68家,网贷平台总量的5%都不到。此前,包括民生银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已经暂缓了对接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工作。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此前一段时间,大银行的资金存管业务基本都停了,只有一些小银行在做,而如果有了《指引》,按照相关指引操作,银行应该就会少了很多顾虑,必将是照章办事。

天天财富CEO李秋旺——有了业务指引,银行才知道按照什么要求去做,应该能够刺激银行的积极性。

资金存管不是“灵丹妙药”

洪凯彬——资金存管制度并不是解决网贷行业的灵丹妙药,平台依然有空间进行各种灰色操作。

盈灿咨询研究员王海梅——并不是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平台就一定安全,也有签订资金存管的平台出现问题情况,如徽金所和信东创赢。而且《指引》第二十条规定,银行并不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和收益。在咨询银行关于资金存管问题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都会强调银行只是作为存管行,不保证真实安全性和收益。而且部分平台可能只是风险备用金资金存管,企图鱼目混珠,所以投资人判断是否真的资金存管还需擦亮眼睛并多方核实。另外,并不是银行资金存管真的就是安全,银行并不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只能说资金流向相对明确,避免了平台直接触碰资金的可能性,所以投资人选择平台时还是要看平台的资质情况。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资金存管实现了平台与客户资金的隔离,可以有效规避资金池风险,但资金存管并不能规避坏账风险,也并不能确保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所以,有了资金存管不代表投资是安全的,更不能就此将P2P投资和银行存款、银行理财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P2P平台绑定“存管人”银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有蹭银行信用的嫌疑,会误导投资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