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沈九明)2月1日,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医药高新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化工)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25万元,被告人天泽化工副董事长谭祖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钱军明、周书平、杨帆、许彩超、张良兴5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至1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天泽化工生产农药中间体噁二嗪,由于无法处置生产废液,谭祖明决定先将废液暂存至工厂东西大池。2017年2月,大池几乎存满,为不影响生产,谭祖明安排公司副总经理钱军明、环保部长周书平、副部长杨帆等人私自加装管道,将东西大池通过雨水公众井与如皋、靖江交界的界河相连。在谭祖明授意下,钱军明多次安排周书平、杨帆及员工许彩超、张良兴等人,将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到与长江直接相连的如靖界河。至2017年9月案发,共计排放废液2650余吨,废液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认定属于危险废物。
宽严分明,打击与规范并重,是检察机关办理本案的一大特色。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势,最高检、公安部、原环保部于2018年3月19日决定对靖江“9·5”污染环境案等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当年7月5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被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7日,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天泽化工及谭祖明等人提起公诉。公诉人指出,谭祖明是本案犯罪的提议者、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同时,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天泽化工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相关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宽严相济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角度出发,可以对企业生产负责人钱军明和技术骨干周书平、杨帆等人从宽处理,但应禁止其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公司处理废液流程,以上法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天泽化工、被告人谭祖明等6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悉,天泽化工目前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并对生产废液处置流程进行全面规范整改。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