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所以要写这篇文章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基督教伦理受到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有许多事情必须因处境的不同,予以不同的理解。对于“堕胎”的问题也不像古代那么简单。我承认我们基督教的神学原则是不能变的,但是有时候我们也不得不在“堕胎”这一问题上进行深刻的反思。
在21世纪的现在“堕胎”的情况是这么样的呢?
据西方某媒体报道,在委内瑞拉,这个贫困落后的中美洲小国,由于保守的天主教信仰的教义中,严禁一切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在这个小国已经出现了大量未婚少女因奸成孕后必须生下孩子的实例。有许多15、6岁的少女都已经是两三个孩子的母亲了。这其中也有许多的少女因难产而死,或终身丧失生育能力。
另一方面,在世俗化现代国家--中国,根据新浪网报道,中国每年的人流手术已经有1300万例,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非正式机构没有记录在列。在现今的中国堕胎俨然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其背后是,婚前*行为性**在中国的年轻一代中已经是一种被社会认同的真实现象。
这个样看来要在基督教伦理学的范畴里讨论“堕胎”的问题,主要是包括生命伦理和婚姻伦理两个方面,那堕胎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意为故意结束妊娠,使活的胎儿从母体离去。有时堕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产;但现今所指之堕胎,多是指刻意的,透过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
“堕胎 ”这种行为,在古代几乎不被宗教思想所接受,当然基督教也认为男女的结合,自然的繁衍子女是神的旨意,通过“堕胎”的方法阻止婴孩的出生乃是在抵挡神,是拒绝神给人的福气。所以在教会的传统中,教会一直强烈反对用人工方法来终止怀孕 ,古教父特土良认为堕胎是“谋杀的方法”,尔奥古斯丁的观点是:胎儿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开始具有灵魂,在胎儿有灵魂之前把他打掉,虽是犯法,罪却不至于死;然而若等到胎儿已超过八十天时打掉,那就跟谋杀一个真人没有分别。
从生命伦理出发,讨论“堕胎”的主要焦点在于“胎儿是否就是完整的人?”
在现代社会道德生活中,对于“堕胎”一般存在以下三个论点:1、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低于人类的,赞成可随时堕胎;2、认为未出生胎儿有潜能成为人的,赞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堕胎;3、认为未出生胎儿是一个完整的人,反对堕胎。
这三个观点都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未生胎儿是不是人,他自身有没有出生权利。教会反对堕胎的主要神学理由是:从成孕那天开始,人就是按着神的形像来造。(创1:27) 胎儿未出生已受覆庇,诗139:13-16 “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这段圣经中,我们可从更加清楚看见生命的起始,绝对不是在出生以后,甚至可推算到早于成形之前。胎儿也具备个人的特性:罪和喜乐。(诗51:5、路1:44)
从从现代医学上来看:大部分的人都接受当拥有23条染色体的精子与同样拥有23条染色体的卵子相结合,而形成拥有23对染色体的受精卵已经是不折不扣的人。或者说纵然受精卵没有我们明显的性别、身高、头发、眼睛、个性、智力等等特征,但却潜藏着那些特性的独特遗传基因--DNA(脱氧核醣核酸)。换言之,一个与人的内在潜藏组织相当接近的受精卵,也必须赋予它一个具生命本质的个体的地位。
所以基督教伦理禁止人们随意取去无辜人的生命,就如出埃及记23:7指出: “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 那显明在孕妇妊娠期间的堕胎是不对的。
但是面对现代社会的现实,基督教伦理同时也要解决以下难题:治疗性的堕胎与胎儿危及母亲的生命;因奸成孕与*伦乱**成孕。
在现代的社会中,基督教伦理学认为:当孕妇的生命受到胎儿威胁,为要挽回该孕妇生命而施行的 “治疗性堕胎”是一定程度上可以接受的。因为胎儿是 “寄生”在母腹,是靠吸取母亲的养料而维持生长的。当母亲的生存权受到威胁,也就是胎儿的摄取营养正在危及母亲生命权时,其本身之生命便迫不得已要被牺牲掉,或称为母亲停止供应生命养料。
举例来说,如孕妇患上了红斑狼疮症。这病在怀孕期间最容易显露出来,当病症显露出来后,它的病毒也很容易会发作。患者的肾功能会渐渐衰退,加速其死亡。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 ,我们可以选择治疗性的堕胎。如果怀孕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甚至连婴儿的生命也不保时,那么堕胎便不是为了要取去一个生命,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抢救母亲的生命。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在医生的大力建议和鼓励下,孕妇就要考虑接受堕胎手术。
如果胎儿的染色体出了问题,生出来后可能是严重智商低下的,或残缺的,如没有手或脚、没有耳或鼻,又可能是功能性残缺,如心漏、或肺部、肾部不健全等,那又如何呢?
一般来说教会是不同意在这个情况下,选择堕胎的,因为即使面对困境,婴儿还是该有他生存的权利。如果我们面对一个严重智商低下的孩子时,我们也无权夺去他的生命.
面对因强奸或*伦乱**而成孕的问题我们又该如何解决?如果受害人根本未信主,我们不可能将自己的一套观点强加在她身上。如果她是信徒,我们可以辅导她,但最后抉择权仍在她,我们不能强逼她作出任何的选择。
在基督教的婚姻伦理来看,一个独立生命个体愿意以自己的身体养育另一个生命个体是基于爱及婚姻的盟约,这是母亲孕育胎儿,供应其养分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而因奸成孕本身是违背了该盟约,那生命是别人强加于该女子的意愿,并违法地加在她身上,故此,她没有义务或责任去提供生命养料给那胎儿;所以这样的堕胎是可以接受的。因此,除非真是逼不得已,否则我们也不赞成走上堕胎这一步。我们应该告诉因强奸或*伦乱**的受害者这是其中一条出路,但如果她们不想保留孩子,我们亦绝不会怪责。我们应保持自己的立场,却不表示要勉强他人与自己认同。
总结来说,在基督教伦理看来,只有在爱和婚姻之内的生育才是符合神的旨意的,夫妻两人不应该用各种人为的方法来阻断整个孕育的过程,只有当胎儿的成长危机母体的生命安全时,我们才可以选择使用“堕胎”的方法拯救母亲的生命。除此之外如何危及胎儿生命权的做法,教会都是反对的。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婚前*行为性**以及随意“堕胎”行为的反思和回应,希望作为新时代的未来中国教会牧者的自己,内心深处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在社会的潮流中不妥协,这就是本人对于“堕胎”这一问题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