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们发布了《*债讨**有风险,逼债须谨慎!要债不当容易触犯的几个刑事罪名》这样一篇文章,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绝大多数留言者都觉得,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纵容欠钱,觉得改变了传统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点。但是,法海拾贝觉得这种看法可能是过于偏激的。
该文讨论的,只是说是在*债讨**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有可能触及到犯罪的一些行为,给债权人一些借鉴。如果说是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径*债讨**的,那么就自然不会出现这些情况。而且,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说,法律当然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所惩罚的,只不过是非法*债讨**的行为,而并不惩罚合法*债讨**的行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对于欠债不还者来说,可能触发的常见刑事罪名。
一、诈骗罪
这是欠债不还者,所谓最常见的罪名。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一般3000-10000元不等),构成诈骗罪。
我们举两个常见的例子:
如果张三实际上已经负债累累,并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反而告诉李四说自己做买卖需要钱,并编造自己的生意怎样怎样取得李四的信任,在取得借款后反而用于偿还其他欠款,拆东墙补西墙,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再如,张三为了取得借款,找到路边办*证假**的人办理一个虚假的房产证,以此骗取李四的信任,并在借款后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那么就可以推定他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此,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展示了拒执罪的13种情形。
其中有几种是非常容易触犯的:
- 1.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
- 2.在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将自己唯一可以执行的财产——如车辆——故意砸坏
- 3.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经法院罚款或拘留后仍不还钱
- 4.判决确定限期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或者限期交付一定的财物、票证,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
- 5.与其他人串通编造债务,将仅有的财产给了这个虚假的债权人,导致判决的胜诉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种与上述第5种情形很类似,比如:张三欠李四钱,为了逃避还钱,编造自己还欠自己的兄弟张五钱财的事实,张三和张五一起到法院起诉,后主动和解,将自己唯一的财产“偿还”给张五,最终在李四判决胜诉后,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四、另外,欠债人的某些行为还有可能涉及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等,本文暂不展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