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教们不仅享有宗教领域的审判权,而且还享有司法豁免权,即教职人员的罪行,需要交由教会法庭审判,国王法庭是无法审判的。
约翰·费舍尔(JohnFisher)就曾经视宗教审判权为教皇、主教和普通教士之间等级差别的主要因素。
这就导致了宗教改革之前的国王,不享有本王国完整的司法审判权。
国王是否有权审判主教,就产生过极大的争议。
1532年,曾任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两朝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威廉·沃姆(WilliamWarham)被议会指控犯下王权侵害罪(Praemunire),因为其曾经在1518年,国王正式颁布主教任命之前,擅自为圣亚萨(St.Asaph)教区主教举行了祝圣仪式。

为此,沃姆为自己辩护道:
如果在得到国王的任命之前,大主教无法为罗马教皇认定的教职人选举行祝圣仪式,那么就意味着大主教的权力需要完全依附于国王,那么大主教的权力也就变得无足轻重,这是违背上帝律法的行为……一个人能够成为主教,并不在于祝圣仪式,而在于罗马教廷的承认;他的司法审判权也不源于祝圣仪式,而源于宗教秩序……如果国王能够通过世俗的法令,延迟主教的祝圣仪式,那么教会将会没有主教,也就没有司祭,所有的圣礼也将终止。

沃姆认为,主教们履行宗教义务仅应受到教会法的限制,英国的普通法无法对教职人员产生效力。
甚至主教们可以开除教籍和判定异教徒,是否接受炼狱的洗礼,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削弱国王的权力,他们不是具有基督教精神的人。
同时,以主教为首的教职人员还享有极大的经济特权。
西蒙·费希(SimonFish)曾经抨击英国的主教们掠夺了英国“最好的地产、庄园、农田和领地,同时还收取各种什一税”,主教们并不热衷于为人们祈福,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剥削钱财,这种情况将会造成国家的贫困,“这些懒惰的、巧取豪夺的人希望从国家的第三个部分(教会)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最后是主教群体对于世俗政治的参与度过高,神学的专业知识相对不足,对于布道这一本职工作并不热衷。
1512年科利特在坎特伯雷教区宗教会议上的布道词中抨击教职人员滥用职权,呼吁主教们主导教会的改革。
他认为英国教会的改革不在于颁布新的法律,而在于贯彻已经出台的法令。
主教的选举标准不应该基于他们在世俗领域的能力,而基于其在宗教领域的造诣,同时,主教的人选应该接受更加专业和严格的神学考试,从而提高主教们的整体水平。

在16世纪20年代,英国主教们的主要职责是为王室服务,很少专注于本职的布道工作。
例如在亨利八世统治的前期,英国的主教们大都接受的是法律方面的培训,只有少部分的主教接受的是专业的神学教育,这就使得主教群体无法很好地胜任布道的工作。
正是由于这种职能的薄弱,使得宗教改革开始之后,英国出现了“服从危机”。
这种危机引起了英国政治精英的警觉。

威廉·廷代尔(WilliamTyndale)在宗教改革之前就宣传,教会所宣扬的一些理念,就是“引导民众不服从他们的统治者和首脑,鼓励他们对抗自己的君主”25;宗教改革开始后,主教群体亦未能正确宣传亨利八世的至尊王权,以约翰·费舍尔(JohnFisher)为代表的一些主教公然反对国王的政治主张,甚至认为英国的普通法无法惩罚持反对态度的主教。
由于主教们对于布道工作的缺失或者滥用,在宗教改革最初阶段造成了严重的*会混社**乱,以至于克伦威尔不得不通过颁发许可证,来控制布道的内容。

如约翰·胡珀(JohnHooper)所言,宗教改革前,大部分的主教是国王的仆人,他们“更关乎自身的发展,而不是规范教士群体”,因此教职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世俗和宗教的职务。
有鉴于此,对于主教群体的改革是亨利八世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亨利八世的离婚案直接导致了国王和罗马教廷的决裂,国王开始着手在英国推行宗教改革,改革的重点是王权对于国内教权的管理。
国王通过颁布法律文件和重新分配地产,初步确立了王权高于教权的原则。

1533年国王同安妮的加冕典礼上,国王在加冕词中宣称“保障教会的权力和自由,就像以往的英格兰君主授予教会的一样”,这和中世纪以来的加冕誓词内容一脉相承;但是亨利八世对于这种权力进行了附加的说明,即“这些权力和自由不能够伤害司法的公正和王室的威严”。
从誓词内容的变化中不难看出,过去英格兰的国王们赋予了教会极大的自由和权力,却并未明确规定王权和教会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在新的誓词中,明确规定了教会的权力和自由不得逾越国王的权限,也不能逾越司法的地位,即教会不仅要接受国王的领导,而且要在英国的法律框架下活动。

1534年颁布的《至尊法令》(TheActofSupremacy)规定,“经由本王国教职会议的承认,议会法令的确认,英国国王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
法令同时规定了国王对于异端审判、制定教会法令等方面享有的一系列特权。
《至尊法令》的颁布,不仅确立了国王对于英国教会的管辖权,也涉及王权限度的界定,即王权对于王国内的宗教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1537年颁布的《主教书》和1543年颁布的《国王书》是亨利八世执政时期颁布的规范政教关系的文件,这两份文件明确规定了英国的神职人员应该对国王负责,而非罗马教皇;神职人员只能在国王的许可和权威下行使权力……并且受到法令和法律的限制。

亨利八世主导的宗教改革,还通过重新分配土地,来削弱教权对世俗政治的影响。
通过解散修道院,国王没收了大量的教会地产。
被没收的教会地产并没有按照封建原则进行再分配,而是通过赏赐、出售、出租等方式分配,教士开始逐渐脱离了封建土地关系。
国王通过合并、新设教区,来改变英国教会的基本架构。
英国宗教改革开始之后,亨利八世开始着手重新规划教区。
根据斯特莱普(Strype)的记载,亨利八世在宗教改革开始之后,就设计了一个重新划分英国教区的蓝图,旨在打破旧有的宗教秩序。

“国王打算设立更多的主教职位,数量有20个,例如在埃克塞特郡的沃尔瑟姆(Waltham)设立新的主教区,在赫特福德郡设立圣·阿尔比昂(St.Albion)主教区,尽管原有的教区将会得到更大的权力。”
爱德华六世继续对教区的划分进行整改,如解散了威斯敏斯特教区,合并了伍斯特教区和格罗斯特教区,将杜伦主教区一分为二,等等。
对于教区的改革,在改变英国教会架构的同时,也在改变中世纪以来土地所有关系的框架。

被没收了地产的主教不再是国王的封臣,对于国王不再负有封建义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王放弃对英国教会的管控,而是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规范王权和教权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议会法令,由王权控制主教授职权;主教也从国王的封臣,转变为王权的附庸,成为国王的大臣,按照议会法令规范行事。
每一位主教都明确自己在新的教会体系中的作用。
马克斯·韦伯认为,利用立法来行使政治权力是近代国家的一个主要特征。
亨利八世主导的宗教改革,降低了教权对世俗政治的影响,确立了王权高于教权的原则。
这引发了英国政治结构的根本性变化,主教制度作为英国教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根本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