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惠氏,大家可能想到的是惠氏相关的母婴用品,不过最近,更多人开始关注起两家“惠氏”公司的商标之争。今年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惠氏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5万元,成为浙江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
4月26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案,判决被告广州惠氏公司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及赔偿合理费用55万元。
01 “惠氏”二审再获支持
惠氏公司于1926年2月4日在美国成立,在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消费者耳熟能详的老品牌,从上世纪80年*开代**始,使用惠氏(WYETH)商标的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就已进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并在国内许可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使用“惠氏”、“Wyeth”商标。

被告广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近年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广州惠氏公司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公司相关联的行为。
2019年,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惠氏、青岛惠氏等公司,侵犯了惠氏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青岛惠氏将“惠氏”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进行登记,对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请求杭州中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广州惠氏及青岛惠氏立即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此外,惠氏公司及惠氏上海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索赔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5万元。
今年年初,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六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青岛惠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认为侵权获利至少1000万,确定3倍,最终全额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合理费用55万元。

各被告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院在审理后,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弥补了一审以裁量性思路确定基数所导致的适用偏差,以惠氏公司和广州惠氏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进行了精确的计算,并以此确定了侵权获利的上限和下限。尤其是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基数与倍数分开计算,最终确定了赔偿总额。因该赔偿总额的下限已超过了惠氏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重拳出击,遏制“傍名牌”
缠斗十余年,惠氏公司终于等来了“正义的审判”。商业实践中,商品能够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业绩和市场份额,与品牌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投入密不可分。现如今一些企业抱着侥幸的心理,企图靠走捷径、傍名牌来获取流量和收益。很多品牌就算明知被抄袭,也面临“维权难”的困境。

对于打击此类行为,国家近年来也不断推行政策,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努力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性。无论是“加多宝”、“江小白”商标案,还是跨国软饮料商标商业代理权第一案“红牛”等,都是以支持真正实体型经营为核心,尊重程序与法理,打击投机性知识产权诉讼,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性。对于恶意注册、故意侵权等严重侵害品牌方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补偿权利人损失的同时也警示市场竞争主体回到公平竞争的框架下。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企业、消费者、政府等各方的共同维护与努力。“搭便车”、“傍名牌”、的短视行为,最终受伤害的不只是某一个个体,还有整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