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本报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由于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李某海、张某均被处罚。
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海、张某》显示——

(图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事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1160023XL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
当事人:李某海
身份证号码:5122221960******34
单位: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某
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28
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9月13日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3年10月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就告知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现查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业绩“广东省*江阳**市东北湾海堤加固工程三标段(K1+000--K4+226)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回函反馈不存在该项目,交工验收交接证书上的勘察单位回函称:“我公司未承担过广东*江阳**市东北湾海堤加固工程三标段的任何相关工作”,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李某海担任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受李某海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李某海和直接责任人张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据天眼查及企业官网显示,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前身为重庆市万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腾云路8号5幢,法定代表人为李远海。 (文|中国基建报 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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