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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释法”小故事
月瘦17斤
这样的*肥药减**你还敢吃吗?
天气逐渐转暖起来,又到了要露胳膊露腿的季节了,不少想要“瘦瘦瘦”的女生们开始寄希望于各种速效*肥药减**,“月瘦17斤不是梦,节食运动不需要”……但这种*肥药减**真的靠谱吗?
案件回放

罗某是个爱美的女孩,对自己的身材不是很满意,于是她在网上购买了一种名叫舒立轻的*肥药减**服用,罗某从“*肥药减**”生意中发现“商机”,她在一家淘宝店找到了舒立轻减肥胶囊,便与店主吴某某谈妥价格,低价购买后再通过自己美妆店高价卖出。
有了稳定的货源,罗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当她正做着发财大梦时,有客户向她提出吃了*肥药减**有口干、头晕等不良症状,被金钱冲昏头脑的罗某对此不以为然,而是简单询问客户之后做出口干是因为药物促进新陈代谢、头晕是体制缺血等原因的解释。直至海盐的王女士在购买后出现一系列不良的反应后才“东窗事发”,民警顺藤摸瓜,将罗某和其上家一网打尽。

据了解,舒立轻减肥胶囊的生产地是遍布全国各地的小作坊,胶囊是由西布曲明、酚酞和淀粉组成,酚酞是一种化学成品,服用后能刺激肠道,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拉肚子;西布曲明是早在2010年就被中国药监局叫停的非食用物质,有神经抑制作用,会导致精神分裂。酚酞和西布曲明已被我国刑法明确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罗某从淘宝购入含有非食用物质酚酞和西布曲明的舒立轻减肥胶囊,并加价销售从中牟利。罗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时值三八妇女节,检察官提醒爱美的女士们,减肥一定要做到健康、安全,购买*肥药减**品也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不然减肥还没成功,先把身体吃垮了,甚至有生命危险,就得不偿失了。
条文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