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变更协议如何写 (离婚后抚养权协议变更就有效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进行明确约定,已经明确了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父母是否能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呢?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

2011年9月,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2016年4月,原、被告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等。离婚后,婚生女分别随原、被告生活过,且几次变更就读学校。原告现独自生活,收入较为稳定,有固定住所。被告现再婚且生育一小孩,夫妻双双在外做生意。原告认为被告已经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小孩,精力及收入有限,无法给婚生女良好的生活环境,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500元,合理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每人负担一半。

案件分析: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虽然在原、被告离婚时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明确约定由被告抚养,但因孩子多次变更就读学校,目前被告再婚又生育子女,且经常在外做生意,这种环境对于未成年人成长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收入、精力等较为有限,无法给婚生女良好的生活环境,判决可以变更抚养关系至原告,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是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如果双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律师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可知,即便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根据抚养一方的经济、生活条件变化,如果已经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始终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环境作为裁判的出发点,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多方因素,来作为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裁判的判断因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国家未来的希望,同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如何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成长条件相信也是做父母的共同愿望,夫妻感情即使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也应当充分考虑怎样的抚养关系对于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不要把孩子的未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陪葬品。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路勤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