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信息爆炸的年代,我们更加需要倾听思想的声音。浙江大学头条号特别开辟【启真新论】 板块,收录浙江大学各领域专家学者独家观点。本期,我们推出的是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王义中《好的与坏的互联网金融》一文。观点的碰撞,智慧的交锋,我们也期待听到您的声音!投稿邮箱:zdxmt@zju.edu.cn。
经济学与金融学
著名经济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对于经济学的定义是,研究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经典的例子是假设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个社会只生产大炮和黄油,多生产大炮意味着少生产黄油,多生产黄油则意味着少生产大炮。

承袭经济学的概念,著名的《金融学》教材中,博迪和默顿对于金融学的定义是,研究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资源跨期配置。与经济学定义差别在于,金融学的概念强调了不确定性和跨期。跨期所指的时间可长可短。短期的资金支付结算也是跨期,且支付结算的速度越快,则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配置效率越高。
投资人把钱存到银行,让渡了现在使用这笔钱的权利,银行将钱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机构收取利息,而我们投资人获得存款利息并在未来收回本金。在此过程中,从现在不需要资金(未来收回资金)的投资人手中转移到现在需要资金(未来归回资金)的借款人手中,资金实现了跨时间的配置。

再举个例子,假设有家民营企业每年能获得100万元的净利润,所以要获得1000万元,则需要稳定经营10年。然而,如果这家企业在股票市场融资,卖掉企业的股份,则1000万元可能在第1年就能够获得。换句话说,借助股票市场,企业实际上将10年之后才能获得的收入,现在就能够拿到。
互联网金融
只不过,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不断修改着金融学的定义。依托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将卖方和买方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大大拓展了。实体商铺的买方只能局限在某个区域范围内和时间限制,而互联网上有无数个买家和24小时交易。用在互联网上买卖商品的逻辑,在互联网上买卖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于是产生了所谓的互联网金融。

举个例子。假设资金需求方P1急需10万元装修房子,P1找到互联网金融平台,该平台将P1的资金需求发布在互联网平台上,包括项目标的的大致信息、期限、利息等,然后不同投资人(P2,资金提供方)购买该项目标的。大致流程如下:资金需求(P1)——资产端或底层资产——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项目标的——投资人出资(P2)。从现有的运行模式看,资金需求包括个人和企业信贷、车贷、房贷、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艺术品质押、消费金融等(例如个人购车、装修,个人日常消费,教育、医疗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资产端或底层资产的方式有:助贷机构、线下发展、与电商平台合作商品分期、代销理财产品、虚假资产。
互联网金融是资源跨时间、空间和速度的优化配置。与现有金融服务相比,首先在资金提供方存在着显著差异。传统上,个人、企业和政府等能够通过银行、资本市场等渠道(资金提供方有多个),然后将资金贷给借款人(个人、企业和政府等)。然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平台提供产品,资金提供方(只能是个人)直接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个人、企业和政府等);其次,在空间和时间的显著差异。原有金融服务有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而借助互联网平台,金融服务没有区域和时间限制。再次,在交易速度的显著差异。传统金融,审核、审批等,速度相对较慢,而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速度相对快。

从现有发展阶段看,互联网金融模式包括:一是基于开放式网络的支付结算,包括第三方支付等;二是网络融资,包括P2P(个人与个人)、P2B(个人与企业)、众筹等;三是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的金融服务;四是金融机构构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五是虚拟货币。
数字金融
与互联网金融紧密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数字金融,即互联网技术或数字化技术与金融相互融合而产生的金融产品、服务和业态等。数字金融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指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产生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原有的金融业态内产生)。有研究将此界定为“金融科技”。第二个层面是指依托这些新技术而产生的新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量化投资、互联网征信、数字货币等。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对传统产品和服务的部分替代,它的影响可能是系统性和颠覆性的,可能会提高交易效率,甚至解决金融的核心问题即信息不对称问题。然而,新的金融业态只是对原有业态的有益补充,在中短期内不会替代原有金融业态。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一种新金融业态或者说新型商业模式,对金融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新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

好的与坏的互联网金融
金融科技的确能够解决交易效率问题,交易速度大幅度提高,支付环节的金融风险得到控制,但没有解决交易定价问题或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帮助融资方解决流动性资金需求(或短期资金需求)问题,但通过平台得到的资金,其资金成本远超过通过银行*款贷**得到的资金。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个:一是底层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和风险性;二是投资人的羊群效应或挤兑行为。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底层资产是来自于助贷机构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自身并没有建立起获得底层资产的线下直接渠道。换句话说,大多数平台只是底层资产的销售中介而已,其并不会将重心放在确保底层资产的真实性和风险性上,而更多关注在其平台上底层资产的交易规模和交易的速度,可能使得平台拆新还旧,最终项目崩盘。然而,即使能够保证底层资产来源的真实性和风险性的情况下,若受重大外部冲击的影响,投资人对网络融资行业失去信心,则悲观情绪会传染,导致投资人或资金提供方同时向平台挤兑的现象,平台流动性枯竭,最终可能被迫清理。

另外有一种观点基于萨伊定律,供给会创造需求,只要有供给就一定能够有需求。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供给是否过度?例如,借助大数据技术得到大学生的信用状况,而*款贷**给没有能力需求的这类群体,这算有意义的金融科技创新吗?例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给中低收入群发发放过多的小额*款贷**且利息较高,导致许多中低收入群体过度消费,拆东墙补西墙,资产无法弥补负债,而且因为罚息,会严重影响这类群体的日常生活。试想,政府会将公路修在没有人烟的山顶上(山顶上压根没有需求)?因此,任何供给(或新增供给)是基于潜在需求,而潜在需求是真实且有能力的需求(政府会在贫困地区建磁悬浮列车?),而只有满足了潜在需求才能够创造价值。总之,基于新技术的金融产品供给,需要满足潜在需求,且这种需求是真实且有能力的需求。

基于此,好的互联网金融,其融资需求一定是真实的融资需求而不是造假的或平台公司不清楚的融资需求。从现有发展模式看,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以真实消费和真实融资需求为基础的P2P平台;二是电子商务平台以网店的网络订单或交易流数据为基础而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三是以中小微企业真实融资需求为基础上的众筹平台;四是银行以企业真实融资业务为基础而提供的电商金融服务。
政府监管的核心点
沙盒监管模式并不适合现阶段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应该采取穿透式监管,重点关注底层资产或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和风险性。底层资产来源的机构最好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二为一,否则应该限制无真实底层资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规模。在此基础上,再谈对平台期限管理、资金流水等监管。

文字作者:王义中,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上内容来自《中国数字金融研究报告(2018)》前言;预计2018年10月中旬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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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浙江大学微讯社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