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悦读慧 • 第十四期
11月28日,园区法院开展了第十四期“悦读慧”,以“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法律疑难问题探讨”为主题进行了专题专案研讨。
本期的主题发言人为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贤成。他从该案的审判实践出发,对该案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问题、具体措施、疑难问题等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与讨论。会上,大家认真聆听,积极发言,气氛热烈。
悦读慧

本期主题发言人:
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贤成


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5年3月19日,园区法院受理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中国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
经管理人两轮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确定该案的重整方,重整方将向联建中国公司提供借款5.1亿元(如联建中国公司的应收款及相关诉讼权利拍卖成功处置,则重组方提供的借款将相应减少)用于清偿债务。同时,重整方还将提供资金用于联建中国公司的后续经营。经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了重组计划草案,园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8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具体举措
确定审判原则,打好重整基础
一、社会利益优先与公平对待原则。联建中国公司的设备、厂房等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应当尽量维持其实体,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当联建中国公司濒临破产时,相对破产清算,重整就成为债权人首选目标。重整过程中,园区法院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和股东,保证同一顺序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债权人的一致认可。
二、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园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在法律框架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解决了一个个司法难题,填补了破产法操作层面上的空白。在债权人会议议事机制上,确立现场与非现场债权人会议两种方式,既保障债权人的表决权,又能实现经济与效率原则;设计严格的债权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当事人自治与法院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破产重整能够最终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的商业运作,重整各方债务,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自救自助,完成重整工作。法院适当介入,在程序上予以指导和监督。
争取各方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园区法院在审理联建中国公司重整案件过程中,树立依法服务大局意识,取得各方的支持和理解,为重整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成立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选派精干力量,为重整的顺利进行起到组织保证。
一、坚持服务大局,充分体现司法的能动作用。园区法院围绕“法院各项工作与园区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与园区地位影响相适应”的总目标,力求在完善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等方面为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处理联建中国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园区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导向,尊重各方利害关系*权人**利,以盘活联建中国公司为目标,争取能够充分利用联建中国公司的有效资产,为园区经济发展再做贡献。
二、利用府院联动机制,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联建中国公司出现问题后,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考虑到企业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园区管委会协调下属企业对联建中国公司结欠的职工债权先行垫付清偿,有效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及时化解了不稳定因素。全体债权银行也给予法院和管理人充分配合,协调各金融机构的利益关系,为重整的成功作出巨大让步。
三、选调精兵强将,确保重整案件的高效审理。联建中国公司重整案进入法院后,园区法院选配分管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部署做好重整案的各项准备,并多次向管委会汇报工作、组织参与各种协调会。审理过程中,本着讲实际、求实效的务实精神,参照适用现有法律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建立与管理人、债权人直接通道,及时全面掌握公司情况和重整进程,注意做好与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实现了重整的多重目标。
存在的疑难问题
1、如何判断重整经营方案的可行性;
2、出资*权人**益调整为零后,出资人的表决权问题;
3、巨额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置问题;
4、关联企业破产中母公司债权的衡平居次问题;
5、重整计划草案强裁的适用问题;
6、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7、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
8、股东对重整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这些疑难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获取理论支持;不断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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