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要事实属于欺诈吗 (隐瞒真实工作算诈骗吗)

恶意隐瞒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受罚,被骗当了法定代表人案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在入职时蓄意隐瞒其工作经历与入职前的工资水平,属于以欺诈手段入职其公司,劳动合同无效,但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8日,付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

付某曾以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绩效年薪30000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某公司向付某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绩效年薪3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某公司主张付某在入职其公司时隐瞒在外兼职的工作经历以及上一份工作的工资水平,属于以欺诈手段入职其公司,劳动合同无效;付某入职其公司后仍在外兼职,且工作能力低下,不符合投资总监的岗位要求。基于以上原因,其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付某返还其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支付的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30日绩效年薪30000元。

北京某公司提交了天眼查网页截图,显示案外人北京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付某;北京某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成立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合伙人之一为付某。2019年3月5日,付某填写的《面试考核表》显示:工作经历为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在西南证券,岗位项目经理,薪资1.2万;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工作单位奥瑞金,岗位投资经理,薪资1.8万;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工作单位为北京某投资,岗位投资总监,薪资3万。确认栏载明“应聘者确保上述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聘者签字处载有“付某”字样签字。

《员工入职承诺书》显示“本人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在北京某公司任职投资总监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一、本人在入职时保证个人资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四、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承诺人处载有“付某”字样签字。

北京某公司提出请求主张与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其存在欺诈,提供的工作经历都是虚假的、不完整的,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入职资格,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并返还公司支付的绩效年薪。

恶意隐瞒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受罚,被骗当了法定代表人案例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0741号裁决驳回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8635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594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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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存在兼职或欺诈行为,且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到员工在案外公司担任监事、股东等,如没有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利益交易或同业竞业关系,仅以此为证据主张存在兼职违纪或欺诈,存在不被法律认可的可能性。

提示劳动者切不可轻易出借身份证,很可能冒名成为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不仅存在公司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还存在被用人单位以存在“兼职”为由被解除的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