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省交警总队的关心和指导下,不断解放思想,强化科技管理手段,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安全形势平稳。一年来,西宁交警结合“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连续不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效监督措施,排查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从源头上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据统计,2016年全市城区内发生交通事故36376起,死亡51人、受伤166人、直接经济财产损失85.5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一般程序立案受理事故减少83起,下降29.54%;死亡减少15人,下降22.73%;受伤减少126人,下降43.15%;经济财产损失减少70.95万元,下降47.04%。
但是,仍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置国家的法律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驾车随意违法。今天曝光的10名驾驶人,都是因超速行驶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典型交通事故。

1、2016年3月9日20时20分许,青海省海东市通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青B27759号“神河”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西杏园村口”人行横道处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马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马某某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2016年3月21日6时10分许, 青海申青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张某,雨天驾驶青AT3180号“桑塔纳”牌出租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黄河路与游园巷交叉路口处时,将在此处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某某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3、2016年4月10日9时57分许,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张某,驾驶青A60430号“宇通”牌86路公交大客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夏都大街与德令哈路交叉路口处时,将在此处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撞倒致伤,伤者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25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4、2016年4月17日7时45分许,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马某某,驾驶青AT404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五四西路与文汇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戴某某驾驶的皖K46685号“时风”牌低速三轮汽车相撞,致三轮汽车货箱内乘客吴某某、程某、吴某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伤者吴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2016年6月15日13时40分许,青海瑞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某某,驾驶青AT088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互助路“泰阳国际商贸城”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格某某相撞,致行人格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的认定。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6、2016年7月22日11时30分许,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驾驶人陈某,驾驶本单位青AZZ157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东区纳家山上山道路超速行驶至距山顶“文峰碑”1公里急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坠入道路右侧山沟,造成其车内乘客李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陈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7、2016年8月4日20时50分许,青海省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本单位青A35855号“金龙”牌大型客车,沿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路“三河小区”门前处时,将在此处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申某某、石某某两人撞倒致伤,伤者申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9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8、2016年8月25日10时10分许,西宁市城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驾驶人马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青A25819号“洁神”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沿西宁市城东区博文路南延伸段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康南小学”门前处时,将在此处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马某某撞倒碾压,致马某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9、2016年9月11日凌晨4时20分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分公司驾驶人马某,驾驶青AT538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黄河路“农行家属院”门前处时,与在此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解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马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0、2016年9月22日21时03分许,西宁泰欣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赵某某,驾驶青AT1593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由北向南行驶中因观察不足、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将同方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郭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郭某某于12月6日死亡。
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驾驶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赵某某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是安全行车的大敌,总结起来有八大危害:
一、超速行驶时驾驶人不能全面、正确感知车内外的变化。
如汽车以50公里的时速行驶,0.1秒前进1.39米,车窗外事物一掠而过,而人在视野内感觉一个目标要0.4秒,看清事物平均需1秒钟。如果速度太快就无法获取足够的道路信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二、超速行驶减弱了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
车速越快,注视点越远,时速在50公里以上,注视点常在305-601米以外。由于注视点前移,视野狭窄,清晰度不良,对一些小而变化慢的事物难以辨认,临近发现时已措手不及。
三、超速行驶时,驾驶人对速度的判断能力下降。
驾驶人在高速行驶时,不但对所驾车辆速度不能正确判断,而且对行人、非机动车、其他机动车速度也会低估。在超越前车时就易低估对向来车的速度和距离,同时低估要超越前车的相持距离,发现情况往往措施过迟,易发生相撞或刮擦事故。
四、超速行驶增加驾驶人疲劳程度,反应能力下降。
超速行驶时,超车、会车的机会增多,行驶间距缩短,车外情况应接不暇,驾驶人心理能量和重量能量消耗很多,注意力频繁转移,易感到疲劳,时间一久还会瞌睡,极易引发事故。
五、超速行驶有时会使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失误。
驾驶人在思考问题时除根据感知材料外,还得借助经验分析、判断。在变速行驶时一旦出现意外,即使当机立断也需要时间考虑,有些事故就是在做出决定的这一瞬间发生的。
六、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
超速车辆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由于离心力的作用,易使车辆向回转中心外侧发生侧滑或倾斜。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甚至失控。此时,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测滑、撞车;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上行驶,就可能造成翻倾等事故。
七、超速行驶使汽车的制动距离增长。
汽车的制动距离随车速提升而增加,超速行驶时,其制动距离可比平时大幅增加,因而最容易发生追尾或碰撞建筑等事故。
八、超速行驶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
超速行驶,破坏了车辆在特定环境工作中的指数,加大了车辆的工作强度和负荷,加剧了机件的磨损和损毁。特别对车轮更是不利,跳跃性、拖滑性磨损不说,还提高了摩擦温度,轮胎极易老化和变形,引发爆胎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