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许多人都有一个同感,每到“发薪日”非常开心,但又有些不开心。因为每个月的工资中总要扣掉一部分五险一金,到手工资少了一截。

所以,总有一些企业员工坚持不交社保,并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这样一来企业减少了部分成本,劳动者到手的工资也多了,看似双赢的结果,但这样做不违法么?

具体案例:
2014年11月,庄先生入职某家电公司任工模课工程师,签署一份《养老保险切结书》,表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养老保险。
2017年6月,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半后,庄先生向公司邮寄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为,虽然该公司具有为庄先生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庄先生出具的《切结书》明确表示放弃了就养老保险问题向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
庄先生以公司不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不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工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案例中的劳动者庄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庄先生之所以败诉,主要是他的做法有失信任和公平原则。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表明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的权利后,如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应当给予用人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的合理期限(如一个月),否则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点米君有话说:案例中的庄先生以为可以获得公司的赔偿金,结果是丢了工作又败诉,可谓把自己害惨了。
那么问题来了,无论是自愿不交社保,或是公司不给交,劳动者应该怎么做才能挽回损失?

答:劳动者提出要求补办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如一个月内)予以补办。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办,劳动者方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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