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皇帝追缴国库欠款 (乾隆王朝康熙道歉)

康熙乾隆的宫殿,欠四川老百姓一个道歉。清代的皇木采办及其特点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史研究室 周 林 张法瑞

“皇木采办”是指朝廷为修建宫殿、陵墓及园林等皇家建筑而进行的优质建筑用材采办。明清两朝以皇木采办规模大、过程难及影响深远而备受关注。目前,学术界对明代皇木采办问题已有专门研究,

如李志坚的《明代皇木采办研究》(1),而尚无清代皇木采办的系统研究。本文通过整理相关历史资料,对清代皇木采办的基本情况作了较为系统地梳理,并简要分析了其特点。清代皇木采办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楠杉采办、例木采买和松木采办(2)。楠杉采办是明代皇木采办的主要形式,清代沿袭明代的做法;例木采买和松木采办则是清代特有的两种形式。

一.清代的楠杉采办的基本情况

按现代植物学分类,楠为樟科楠木属,拉丁学名为Phoebe zhennan S.Lee et F.N.Wei。楠木为高大乔木,分布于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是一种极佳的建筑用材。据《本草纲目》记载:“楠木生南方,而黔、蜀诸山尤多。……干甚端伟,高者十余丈,巨者数十围,气甚芬芳,纹理细密,为梁栋器物皆佳,盖良材也”。杉为杉科杉木属,拉丁学名为Cunninghamia lanceolata(Lamb.)Hook。杉木又称为沙木,是南方常见的常绿树种,高可达30米以上。其材干端直,纹理清晰,结构细致,易加工,耐腐朽且防虫蛀,亦为建筑之良材。《本草纲目》里称:“杉材,旧不着所出州土,今南中深山多有之,……杉干端直,大抵如松,冬不凋,但叶阔成枝也”。(3)

楠木、杉木作为优良的建筑木材,自古以来就很受皇家青睐,而尤以明清为甚。明代修建宫殿、陵寝基本纯用楠杉,因此,明代的皇木采办就是采楠杉。(4)到了清代,楠杉同样是皇家建筑的首选用料,但由于明代的大量采伐(5),此时的巨楠大杉已经变得稀少,采办也日益维艰。因此,清代只有在巨大工程或者特殊情况下才大行采办,其用途也主要在建筑的栋梁、立柱等关键部位,或者望灯杆木。清初全国尚未统一,因此未行楠杉采办,如顺治孝陵的修建,就曾因无木料而将北京北海两岸建于明嘉靖三十五年的清馥殿金丝楠木拆下(6)。但顺治十四年皇帝曾下诏“禁止官民采用楠木”(7),将楠木置于中央皇室的统一控制之下,以便更好地采办。自康熙六年起,清朝开始了大规模的楠杉采办,其后时断时续一直到清末。

康熙六年,修建太和殿,“令四川、湖广、江西、浙江督抚查有采就大楠木或山中现产大楠木”(8),由于采木艰难,在盛产楠木的四川也只采取了80株。康熙只得停止采取,“不敷木料,酌量以松木凑用”(9)。康熙二十一年,为重修太和殿,下令第二次采木。此次采木一个明显变化就是恢复专官督办(10),鉴于前次采木困难,朝廷向南方多省派出大臣会同地方督抚督办:“刑部郎中洪尼喀往江南、江西,吏部郎中昆笃伦往浙江、福建,工部郎中龚爱往广东、广西,工部郎中图鼐往湖广,户部郎中齐穑往四川采办楠木”,并谕令“搜采楠木,恐致贻累地方。其严饬差员及地方官,慎勿生事扰民。有不遵者,从重治罪”(11)。此次采木过程中还实行了厚值募民、定式采伐、分段传运等措施,即按照时价招募匠夫;按工部标准砍伐合式楠杉,不得伐小或乱伐;运送时沿途各省通力合作,不得延误。尽管如此,采木结果还是不甚理想:湖广、浙江就先继报告不能如期运至,特请宽限;四川再三请求减免任务。二十五年,康熙再次下令停止南方采木,而以塞外松木充作殿材。就这样,康熙年间的两次采木都以采运艰难而中途停止。康熙中后期,宫殿建筑开始大量采用松木,逐渐停止了楠杉采办。

然而,到了雍正时期,楠杉采办又起。雍正四年,“工部奏万年吉地需用物料,请派出官员督同各省备办。得上旨曰:楠木难得,如果不得,即松木亦堪应用。其备办此等木植,自京城差遣官员,未免骚扰地方,即交与总督、巡抚动正项钱粮采买”(12)。此次采办地非常广泛,几乎遍及南方各省。其中,广东共采办楠木1800余件,耗银21400余两(13)。四川省采办楠木1783件半,实用银17400余两(14)。此外江西、浙江、湖广、福建也有采办。

乾隆时代,清朝进入鼎盛时期,皇家建筑营建也是历朝之最,其楠杉采办也最盛。乾隆与其父雍正一样,也坚持用楠木建造万年吉地。乾隆七年,为建万年吉地裕陵,朝廷下令广东在琼州府黎岐境内采办楠木2139件,共耗银93000余两(15);四川当时虽在用兵,但依然为万年吉地采办了2028根楠木(16);湖南省亦在永顺府境内采得1245件楠木(17)。乾隆年间零星的楠杉采办还很多,但主要在四川境内。如乾隆十五年,在贵州省桐梓县属之平头山、石笋溪等处采获大楠木14根;二十四年,又于桐梓县属之石河观、夜郎坡等处采获6根(18);三十年,在四川屏山县高竹坪等处采办大楠木36根;三十二年,朝廷以廷寄令采办天坛望灯杆3根、戗木9根,在云南永善县洗马溪采获。

乾隆采办高峰过后,清代的楠杉采办明显减少,但一直没有停止。这之后有三次较大的楠杉采办:第一次是嘉庆八年,为修乾隆裕陵隆恩殿,下令四川、湖广两省采办楠木,四川委员于云南永善县属之洗马溪、花蛇溪、干沙坝等处采获正副合式楠木43根(19);第二次是道光初年,为建先帝嘉庆昌陵圣德神功碑,四川、湖南两省承办大小楠木345根(20);第三次是同治末年,为重修圆明园,总管内务府奏请行文两湖、两广、四川等省采办楠木、杉木,每省各3000件(21)。很显然这是个无法完成的任务,四川、湖南、两广等先继奏请停采,圆明园工程也因物料不足等原因而停工。

期间望灯杆木采办一直不断,如嘉庆三年,于云南永善县属之米贴后山燕子崖地方采办天坛望灯杆6根;嘉庆十年至十二年,四川奉命采办长十丈以外桅木5、6根,长九丈以外桅木 10余根,天坛望灯杆14根,于川东太平厅属之玛瑙山、白森坪地方共采获32根;道光元年,四川采获天坛望灯杆木正副6根,计长十一丈以外,又戗木18根,亦长六丈以外(22);道光十一年,采办地坛望灯杆木,正副6根,长九丈加荒十丈以外,大径二尺七寸,小径一尺二寸,酌量加荒,又六丈以外戗木18根,很快在四川打箭炉厅属内采获正副灯杆6株,又戗木18根,丈尺如式(23);道光二十四年,四川采办望灯杆木多根(24);直到光绪年间,四川仍在奉命采办天坛望灯杆木(25)。

清代的楠杉采办改变了明朝在采木工程方面一平二调、无偿劳役甚至加赋增税的做法(26),逐渐实行了政府包办、给价采办,“工匠与砍木运木人夫等项,俱照民间工价给发”,基本上做到了“劳计其酬”。虽然在清初尚有“商民土司捐助”、“各省捐银输木”的做法,但从康熙三十四年起,一切工料都“拨给正项”,“发帑购买”,大体上做到了“物给其值”。正如嘉庆《四川通志》中所称:“方今圣泽远濡,民艰普恤,纵有营建,大木在所必需,亦度地之远迩,均人之劳役,时发帑金,不使稍有扰累。凡厥庶民从事,既忘其劳,节费复纾其力。子来勿亟之时,孰不感皇仁于靡已也哉!”(27)虽修志者未免对本朝皇帝有溢美之词,但清代的皇木采办尽量发挥商品经济的作用,扰民程度逊于明朝则是确定无疑的。清代楠杉采办情况详见表1。

表1 清代楠杉采办情况统计

康熙对雍正追缴欠款一事满意吗,雍正王朝康熙追缴欠款群臣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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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为笔者据《清实录》、《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四川通志》、《广东通志》、《遵义府志》、《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等文献整理而成。

二.清代的例木采买

例木采买是指工部指定南方一些省份动支正项岁解木料,称为“例木”、“每年额解”、“岁输木材”、“额木”、“年例木植”,民间也习惯称为皇木采办。相对临时性工程兴起的楠杉采办,例木的规格较小,主要是中小杉木。清代例木采办始于清初顺治十五年,《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七十:“十五年,题江西巡抚准各工需用架木,水路不能速到,行文江宁巡督,自本年起动支正项岁解二千根备用”(28)。从康熙二十六年开始,江南、江西、湖南也采办例木,房山县在此年也岁解揪棍191298根。康熙三十四年,下诏“一切工料,发努购买”,从此,清代的例木基本是“动支正项”采买,至清末仍是如此。当然,其间可能一度也动用地方官捐采办,例如有记载康熙二十七年“江西每年采买竹木,名系官捐,实系累民”。(29)

例木采买最早的省份是江南,最先岁解的是架木(30),此后桅木、杉木、桐皮槁等都采取了例木采买。采办省份除江南外,还有江西、浙江、湖南、直隶等,这些省份基本上是木材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活跃的木材贸易为例木的采买提供了重要保障。当然,例木采买不局限于省内,有些情况下是跨省进行的,如湖南每年额办解京桅木、杉木,由于尺寸较大(31),近地难觅,须到黔省清水江下游地区才能采取,江南的例木也有很多是产自苗疆的“苗杉”。

清代例木采买有两个原则,第一,各省解木,各以其额;第二,各木辨其等而定值(32)。所谓“各以其额”即每年按数额采买,自康熙二十六年起,各省办解木植数额如表2所示。

表2 清代例木采买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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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为笔者根据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有关数据整理而成。

从上表可以看出,不同木料的采办数额相差很大,最多的是楸棍木,达191298根,最少的桅木则只有20根,但省际间的差别较少。说是按额按例采办,但实际过程中仍有“例外”,存仓甚多时会停解,不敷给发时恢复办解,如康熙三十五年曾令各省停止办解,三十八年又恢复办解,康熙六十年停止直隶省办解楸棍木。另外,乾隆嘉庆年间还多次在额定外加派。

“各木辨其等而定值”是指采办时根据木料规格等级定价给值。表3为康熙乾隆年间木植采办价格。从表中可以看出,木植等级及价格分得非常细,有的甚至精确到厘,且不同时期采办价格不一样,如同是长六丈,径一尺四五寸的桅木,康熙二十六年,价格为二十四两每根,到乾隆元年升至三十五两二钱每根,这一方面说明乾隆时期木材价格比康熙时高,另一方面表示例木是随行就市购买的。

表3 清代例木采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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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为笔者据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整理而成。

例木最开始的方式是专官采买,即由地方督抚委令府佐等官领帑办解,其过程大致为:首先,各省督抚遴员,委令府佐等官领取帑金;接着,承办官员或从商人手上购买,或直接入山砍伐;办购足额后,再由督抚派官员押运到京交付。采办过程中要求照依民间时价,不得短发价值,颇有政府采购的意味。当然,在实际过程中,官员“办木累商扰民”之弊也会有发生。如据道光年间民间抄录的《皇木案稿》记载了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湖南巡抚杨锡绂呈报工部奏文里写道“领帑承办之同知、通判等官,每藉采办名色,在于苗地,不问民之愿卖与否,将树木混号记,给价砍伐。苗以奉公采办,不敢较论。及至常德府德山河下,商木会聚之所,又将商木选择号记,轻价勒买。”(33)

清中期开始,地方督抚开始委派木商兼办皇木。这些木商大多是民商,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活动于湘、黔两省交界处的“三帮”、“五襄力”(34)木商。在清水江地区著名的“争江案”中,就多次谈到“三帮”代办钦工例木。例如嘉庆年间有人控告:坌处“恶等于前截缆索船,惊阻徽、临两商客四十余船,迄今缆陷远口河下,进退两难。诚恐装载重货,防守不及,致生不测,贻累难当。即历年采办之钦工例木亦当紧要”。贵州布政使阅后行文“速札镇远府先行开关,俾客商得脱网就渊,……庶民以共安钦工不致有误”;陕西木商也携资冒险,奔驰数千里,

来此代办江南例木;徽商李瑞丰等在诉状中也提到“代办江南例木”之事。(35)

三.清代的松木采办

松木为常绿针叶乔木,也是一种常用的建筑用材,其中以塞外松材最佳,“松处处有之。其叶有两鬣、五鬣、七鬣。岁久则实繁。中原虽有,不及塞上者佳好也。”(36)与楠木相比,松木的缺点是容易开裂,密度略少,且含有较多的树脂,显得不够文雅和洁净,因此,在明代,皇家建筑用木很少采用松木。但到了清代,皇家建筑使用了大量松木,特别是南方楠木、杉木采办难以为继之后,朝廷更是直接选用松木充当皇木。

由于距离京师较近,采运也方便,清廷很早就开始在塞外采木。据康熙《大清会典》记载:“顺治九年,题准,各工需用木料,招募商人,自备资本,出古北、桃林、潘家等口,采伐木植,运至通湾地方,照数验收给价,其各商出口,先期具呈工部,取身家住址邻右,并各商联名甘结,移咨兵部,给批付商,照验出口。工部仍给采木批文,并移守关官员,确查出口人数及进口木植树木,报部。俟木植到日,本部差官,亲至通湾,确估时价,部抽三分,给商七分”(37)。

康熙中期以后,清廷开始在塞外大规模采办松木,这可能还跟南方采木难以为继(38)有关。如康熙八年,四川只采得楠木八十根就因采办艰难而停止,最后康熙下旨:“修造宫殿所用楠木不敷,酌量以松木凑用”(39)。康熙二十五年又下旨:“今塞外松木、材大可用者甚多,若取充殿材,即数百年可支,何必楠木。著停止川省采运”(40)。自此以后,京城宫殿、园林以及行宫都大量采用塞外松木。京城西郊的园林建筑所需木料很多就是采自热河。据记载,直到康熙末年,热河仍在往京城运送木植(41)。同时,塞外先继修建的唐三营、巴克什营、王家营、蓝旗营、黄土坎等行宫,所用木料也多是直接取自附近的山场。如据《康熙起居注》和《钦定热河志·巡典部》记载,四十一年,热河行宫完成选址,七月传谕工部:“著于山东、直隶招延工役,近于围场伐运木植”(42)。热河行宫如此,塞外其他行宫修建也应当是在附近采木。

雍正时期是圆明园修建的重要时期。雍正二年,一等侍卫兼郎中宾德向雍正禀报说:“圆明园所用柁梁大树,原欲交付卖树人采办,卖树人云:此树若于京城周围寻觅,已难得到。若于边外步步高、板结塔两处派人觅伐,或许可得。因步步高临近围场,板结塔在围场内,而未敢擅行。”雍正下旨:“此二处虽围场之地,亦为朕属,既然柁梁等需用大树,著内务府总管行文该部,遣一家臣,将所用大树砍伐运京。”(43)由于木材难求,清廷开始在木兰围场内部采办木植。

乾隆时代,清王朝进入鼎盛时期,也是大兴土木的时期。例如,康熙时期避暑山庄仅有16处建筑物,而至乾隆二十九年已增至38处;圆明园在雍正时有28景,乾隆后期则增至40景……。直到乾隆帝去世之前,避暑山庄、紫禁城内的乾清宫、交泰殿以及其他各种大型工程仍在继续(44)。此时的塞外采木也进入一个高峰期,并大规模在木兰围场内伐木。据资料记载,乾隆十三年,内务府派员在莫里哈喇沁、赖头沟、葛哈围、卜古围等山场采伐20250株松木(45);三十二年,在永阿柏至他里雅图等22围7处,砍伐堪用黄红松木34279件;三十三年,在围场北面莫多图等4围6处,包括都呼岱围,砍伐黄红松木123191件;三十六年,砍伐西面英图、巴彦穆敦等围大小木植75285件;(46)四十一年,在英图、莫多图等围场砍伐木植242357件(47);五十一年,在黑龙山等3处砍伐103329件;次年七月,在都呼岱、莫多图、哈萨克图、固尔班拜察4处,相连向来不行围、树株稠密处,拣选堪用大小木植共116368件;五十三年,在黑龙山、小西沟等处砍伐118116件;(48)仅资料记载,以上合计砍伐木植就达833175件,当然,实际砍伐数量可能更大。另外,十五年,景山、万寿山、广润祠、昆明湖、静宜园、长河等六处工程收过内务府商人范清柱、王至德采自口外的大量松木(49);十七年,商人武琏应募前往向来封禁的穆纳山,采运木植以供京用。(50)

嘉庆时期,围场采木又出现高潮,这主要是修建陵墓而引起。嘉庆四年,乾隆皇帝的裕陵隆恩殿再次发现糟朽(51),嘉庆饬令要大加修整,下令于木兰围场内砍伐木料。经过承修大臣勘估,修建裕陵隆恩殿需用黄松5700余件。嘉庆皇帝的昌陵修建也是从木兰围场采伐松木。据记载,嘉庆四、五两年,在木兰围场一共砍伐木料59900余件。本来定于莫尔根精奇尼、德尔吉、岳乐等十四围无碍围场处砍伐,而实际砍伐竟达四十余处之多。当时砍伐的木料,都是干长径粗的巨松,大木料长四丈,大径二尺五寸至二尺八寸,小径一尺九寸到二尺。这样的巨松,一般树龄都在数百年以上,只有在原始森林中才能找到。此后,嘉庆又对北京园明园、塞外诸行宫以及外八庙进行修缮。由于这次修缮的范围更大,所以用材量远远超过了前次。例如,嘉庆七年,在都呼岱、英格川、努呼岱、固尔班等后五围内号记大小木槽118170件,自嘉庆八年起,分为四次砍伐运京,足敷陆续各工岁修之用。其中仅在都呼岱一围,即“先行采取大小木植26730件”(52)。

道光以后,清廷围场采木逐渐减少,开始在东北地区采木。如道光二年,为重修裕陵隆恩殿备办木料,道光令盛京将军晋昌派员于不碍风水之边门以外采办大件黄松,最后,在汪清边外五百余里红土崖地方采获黄松树株114件(53);咸丰七年,盛京宫殿各工需用柁梁柱木,盛京将军遴委妥员在边外山场采获;咸丰八年,兴办万年吉地工程,需用细丝黄松木植,荒料长四丈径四尺者,其余自长一丈至三丈者。此项木植本来准备于东北采办,但考虑到多系灰松,不能耐久,后改在木兰围场以外、多伦诺尔等处采办(54)。

清代松木采办主要有招商和派员两种方式。松木采办中的商人大多是官商,或称皇商,例如内务府皇商范清柱就承办过多次宫廷木植。有时商人自备资本采伐和运输木材,官方再按规定价格收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木材听商人自行销售以归商本;有时商人预领银两,等工程告竣之时再核算,所领银两如有剩余,则令缴回;倘有不足,再行补给。围场木植主要由内务府派员采办。其过程大致是:先由内务府派员勘估采木数额及所需工价银两,再由承办之员领取工价及运价、招募工役人等采伐和运输,木植交付各工后,再由内廷或内务府查验砍伐木植数以及实用银两数。清代的松木采办情况详见表4。

表4 清代松木采办情况统计

康熙对雍正追缴欠款一事满意吗,雍正王朝康熙追缴欠款群臣哭

本表为笔者据《清宫热河档》、《清实录》、《圆明园》、《清代档案史料丛编》、《大清会典》等文献整理而成。

四.清代皇木采办的特点

从上面的梳理,我们可以总结清代皇木采办的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总体上看,清代的皇木采办主要集中于前期,特别是康熙、乾隆时期,嘉庆以后,采木逐渐减少。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皇木采办与清王朝国力兴衰是息息相关的。

其次,清代楠杉采办改变了明代皇木采办“派夫征民”、“一平二调”、“无偿劳役”甚至加赋增税的做法,主要实行的是政府包办,即由地方政府动支正项厚值募民采办,基本做到了劳计其酬;例木则由地方政府随行就市,公平买卖,很有政府采购的意味;松木主要采自塞外官山,或是直接派员采办,或是招商采办。

最后,清代的皇木采办尽力做到不扰民,不惊商。在采木过程中较多的考虑了商民的利益,“搜采楠木,恐致贻累地方。其严饬差员及地方官,慎勿生事扰民。有不遵者,从重治罪”(55),“俟各工应用之余。听其市卖以归商本”(56)。

总之,相对明代的“采木之役”(57),清代皇木采办某种程度上发挥了商品经济的作用,基本做到了劳计其酬和物给其值,尽可能地减少了采木造成的危害。

注释:

(1)参见李志坚:《明代皇木采办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2)蓝勇认为清代有临时性采办和例木办解两种皇木采办形式,一种是为重大宫殿和陵寝的修建而临时兴起的以巨楠大杉为对象的采办,其具有采办地区窄、采办规模大而采办时间急等特征;另一种是为一般建筑的营建、器用造作、漕船打造等项而进行采木,主要由一些省份每年定额办解,又叫“例木”、“额木”、“年例木植”等,其采办时间缓、规模小并且采办的地区广;详见蓝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历史研究》1994年第6期。实际上,清代的皇木采办还有第三种形式,即塞外采木,由于松木为主要采伐对象,姑且称之为“松木采办”。

(3)《本草纲目》木部卷三十五。

(4)参见姜舜源:《明清朝廷四川采木研究》,《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4期。

(5)据历史记载,明代从洪武开始,至明末崇祯年间共进行了二十多次大的皇木采办,采办对象主要是楠木、杉木,其中永乐、嘉靖和万历三朝最多。明代皇木采办的主要地区在四川、贵州、湖广三个行省内,其中最集中的采办地是四川的南部和东部、贵州的东北部、湖广的西部地区。采办数量高达数十万株之多。

(6)参见于善浦:《清孝陵拆用明宫材料》,《紫禁城》1992年第3期。

(7)《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七。

(8)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七十。

(9)《清圣祖实录》卷二十八。

(10)明代初期的采木,由朝廷遣官到各省“督理”,后因钦差与地方官员“意见不同,每多掣肘”,而改为由地方官员负责,大约从正德开始,又逐渐变为招商采办。详见金弘吉:《明末四川皇木采办的变化》,《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4期。

(11)《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四。

(12)《清世宗实录》卷四十八。

(13)广东巡抚苏昌为复办理钦工楠木冒销银两事奏折,乾隆十五年八月初六日。详见王澈:《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

(14)道光《遵义府志》卷十八·木政。

(15)署理广东巡抚策楞为采办楠木足额并起运事奏折,乾隆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详见王澈:《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

(16)四川巡抚纪山为复川省采办楠木情形事奏折,乾隆十三年六月初三日。详见王澈:《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

(17)湖南巡抚杨锡绂为遵旨办理解运楠木营私属员韩宗蕃事奏折,乾隆十六年闰五月二十五日。详见王澈:《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

(18)(19)(27)嘉庆《四川通志》卷七十一·木政。

(20)四川总督陈若霖为奉文行取楠木等已全数采获事奏折,道光三年六月初二日。详见王澈:《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

(21)四川总督吴棠为报采获楠木等数目并展限运京事奏折,同治十三年四月初四日。详见王澈:《清代采办楠木史料选》,《历史档案》1993年第3期。

(22)《清宣宗实录》卷二十四。

(23)《清宣宗实录》卷二百。

(24)《清宣宗实录》卷四百十二。

(25)《清德宗实录》卷十五。

(26)明代的皇木采办向是“派夫征民”,只有偶尔发内努采办,即使这样,也是“官不给价,只给脚钱”,有时采办经费也要从民间征派,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万历采办三殿木植,四川、湖广和贵州费银达930余万两,全是“征诸民间”。

(28)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七十。

(29)《清圣祖实录》卷一三八。

(30)架木主要用于建筑搭架。

(31)桅木20根,长 6丈,头径4.5尺,尾径1.8尺;断木380根,长 3.2丈,头径3.5尺,尾径1.7尺。

(32)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四十五。

(33)道光时期民间抄录《皇木案稿》,转引自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贵州文史丛刊》2010年第4期。

(34)所谓“三帮”是指安徽徽州帮、江西临江帮、陕西西安帮;“五襄力”是清水江下游及其汇入沅水一带,今贵州天柱和湖南黔阳、芷江等地的木帮,具体说,就是天柱的翁洞、巨潭为一襄力,黔阳的托口、原神为一襄力,黔阳的金子、大龙为一襄力,黔阳的西溪、天柱的柳寨为一襄力,芷江的碧涌、冷水为一襄力。“三帮”、“五襄力”是清代以来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商帮。参见张应强:《清代西南商业发展与乡村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35)参见吴苏民、杨有赓:《“皇木案”反映“苗杉”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贵州文史丛刊》2010年第4期。

(36)《本草纲目》木部卷三十五。

(37)康熙《大清会典》,台北:文海出版社,1995年,第6576页。

(38)由于明代的连年采伐,西南地区离溪水、河流近处容易移运的大楠巨杉已基本伐光,清代南方采木面临巨大困难。如《四川通志》记载,康熙六年,修建太和殿需用木植,下令四川等省采办。四川巡抚张德地在勘查遵义、马湖等地后奏称:“栋梁巨材,各等之中,大约皆可采办,……但其等之大者,周围有五六百里;其小者,亦有一二百里”,“若百里之外者,山势愈峻,道路愈险,虽有大木,无可如何矣”。二十一年,重建太和殿,四川采木更难,“惟成都府境,左右稍称平衍,所产并无大楠”;“产木处所如沙坪、灌口、贾家山、何家山等处,俱属峻岭悬岩,运路自山抵江,或百余里,或七八十里,所经由者,俱系深涧幽壑”;“遵义、马湖等府之楠木大材,尤俱产诸高山穷谷、老箐密林之中,非独人迹不到,即鸟道亦稀。”就连踏勘都是很困难的,“遥望一木所在,必牵拽始至其地。足胝履穿,攀藤骨战,侧身亦苦难立”。

(39)《清圣祖实录》卷二十八。

(40)《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四。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承德市*物文**局:《清宫热河档》(第1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第141页。

(42)刘玉文:《避暑山庄初建时间及相关史事考》,《故宫博物院院刊》2003年第4期。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圆明园》(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3页。

(44)梁严冰:《论清代的奢与俭》,《历史档案》2008年第2期。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承德市*物文**局:《清宫热河档》(第1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第281页。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承德市*物文**局:《清宫热河档》(第2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第190、280、398页。

(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49页。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承德市*物文**局:《清宫热河档》(第6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第64、71、227页。

(49)王景丽:《清前期内务府皇商范氏的商业活动探析》,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9、20页。

(50)《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十二。

(51)裕陵是乾隆皇帝的陵墓,在乾隆十七年完工。但此后不久,即由于建筑质量不高而出现了隆恩殿梁柱槽朽现象,并于乾隆三十五年由原承办此事的前大学士公傅恒、前尚书海望、安三和等人加以“赔修”。嘉庆重修以后,道光时期又发现槽朽现象,并第三次重修。

(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承德市*物文**局:《清宫热河档》(第10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第192页。

(53)《清宣宗实录》卷三十六。

(54)《清文宗实录》卷二百三十六、二百六十五。

(55)《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四。

(56)《清高宗实录》卷四百八。

(57)据《明史·食货志》记载:采造之事,累朝侈俭不同。大约靡於英宗,继以宪、武,至世宗、神宗而极。其事目繁琐,徵索纷纭。最钜且难者,曰采木。实际上,皇木采办是明代统治者加在老百姓身上的一种赋税徭役,其严重干扰了百姓的生活,给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此在当时被称为“采木之役”。详见李志坚:《明代皇木采办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本文系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专项“清代皇木采办及其影响研究”(编号:KYCX2010127)的研究成果之一。